问:

2023年8月11日,我与网名“伤离别”的女子贺某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的7个月时间里,我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贺某转账近10万元,还向其赠送了手表、衣物等。上月初,我未能满足贺某提出购置轿车的要求,贺某便不再理睬我。我电话联系贺某后,她明确向我提出分手。我要求贺某返还我转给她的钱款,贺某以我是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我气不过,打算制作“贺某在外骗取男人钱财,欠钱不还,请大家提防上当受骗”的告示和音频,到贺某所在的小区张贴和播放。请问,我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男女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是双方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即便发生感情和经济纠纷,双方均可通过正确的维权方式依法主张权益。在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张贴或播放侮辱性言辞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倾诉尺度;因泄愤而发布不当言论,给他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及一定的精神痛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