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 钱宏祥

最近几年,中国股市风生水起,引来大波股民投身股市。但对于一些股市中的问题,大多数股民并没有太多认识。比如,上市公司隐瞒重大不利信息,造成股民资金大幅度缩水,其经济损失由谁承担?7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一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给了股民一个很好的参考。

“黑马”来临,果断出手

顾民是浙江省杭州市的一位资深股民,他因擅长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和股票成交量中判别“黑马”而被伙伴们誉为“股神”。2010年年底,几乎白手起家的他在股市已拥有数百万元的运作资金。

2011年2月,国内股市的投资日趋白热化。顾民作为颇具天赋的股票投资者,怎幺可能让这一桶金在他面前溜走呢!因此,顾民决定再押一次“黑马”,期望把手中的资金增值到千万元以上。当他把这件喜事跟妻子说了之后,妻子却有些担心:“这个机会是很难得,但是,前阵子你不刚赚了一笔吗?再说,人家叫你‘股神,你就真把自己‘股神了?还是谨慎一点好。”

经妻子这幺一说,顾民有些犹豫了。他想,股市风云变幻,难以捉摸,万一这次没猜中“黑马”,岂不赔了?但转念一想,妻子的话也不对。老话虽然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风险越大,收益越大。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顾民最终决定调查一下,可以的话就做,如果真的不可以就放弃。

通过查阅大量的上市公司信息,顾民发现宁波FB公司的股价虽然经过了前期的大幅度拉升,但其集团旗下的企业正在向附加值较高的上游资源产业链延伸,未来产能一旦释放,必将是有色金属板块中最具潜力的“黑马”。和妻子分析了这些投资信息后,顾民决定投资FB公司。

于是,顾民清仓卖空其他股票,倾其资金奋力一搏。2011年5月13日至8月30日,顾民频繁增仓、补仓,先后买进FB公司股票686900股,买入单价最高达17.16元。顾民时刻关注这只股票,还把有关FB公司的信息打印出来,一条一条地分析,甚至他妻子都被这股痴劲儿影响到了,常常给顾民提供一些听来的消息。顾民根据股价走势的波动和自己分析的结果,适时地买进卖出。在7月7日至7月18日,顾民判断这只股票有下跌的趋势,所以卖出了367500股。

截至10月17日,顾民尚持有321200股FB公司的股票。 就这段时间来看,顾民的眼光的确不错,这只股票整体上是上涨的。

遭遇突变,亏损谁担

不久,顾民手里的股票出现了持续下跌。刚开始,顾民没怎幺在意,毕竟股市风云变幻,涨跌难测。谁知道,自10月18日后,股价日跌幅达8.14%。2011年12月14日,收盘单价更是跌至7.3元。这一波长时间的下跌让顾民也把持不住了,为了减少损失,他不得不忍痛割肉。粗略估算,自2011年5月运作该股以来,加上交易佣金、印花税,顾民的投资损失达120多万元。顾民很失望,本想“捞金”,谁料竟翻了船。

一天,妻子对顾民说:“我听同事说,那个FB公司出了问题。你知道这回事吗?”听妻子这幺一说,顾民也觉得这次“误判”不像往常的股票下跌那幺简单。经过查询,顾民才知道就在他频频出手之际,FB公司却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陷入了“诉讼门”。

10月18日,FB公司通过证券媒体、网络发布了《涉及诉讼公告》,披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对金额达5654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公开了先前隐瞒的信息。在此隐瞒重大不利诉讼期间,其股票成交单价最高达18.19元。但自10月18日起,FB公司股价日跌幅达8.14%,12月14日收盘单价跌至7.3元。FB公司本来应该在其2010年度报告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此信息,但FB公司并没有那幺做。至此,顾民才敢肯定自己被FB公司骗了。

顾民想,能不能就此要求FB公司赔偿呢?虽然顾民在股市中有些年头了,但他对这种事依然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于是,顾民向律师朋友李刚咨询究竟应该怎幺办,能不能获得赔偿减少损失。李刚说:“投资人因证券虚假陈述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必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顾民这才明白,原来要想起诉FB公司,必须等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布之后。2012年7月12日,FB公司终于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于是,顾民果断将地FB公司告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顾民认为,因被告FB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被曝光导致股价下跌,原告为此付出1209265.34元的惨重损失。因此,FB公司应承担因虚假陈述带来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宁波FB公司代表则辩称,被告迟延披露的涉诉案件是在公司收到法院民事传票之初,因此,实质上可以确认该案与本公司无关,该事项也并不影响公司股票的基本面,更不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并没有因果关系,完全是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以及原告自身的错误投资所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差额损失承担20%的责任。由于相继起诉FB公司的同类案件较多,直到2014年11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公开宣判宁波F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民223957.60元。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所涉公司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顾民的投资损失与被告FB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被告该不该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明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顾民的投资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固有的系统风险所导致。

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股市上所有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和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系统风险的主要形式有: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

在认定系统风险时,不仅要有客观真实的风险诱因,并且要看相关指数是否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从国内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因此应认定存在系统风险的诱因。再从同类型股票指数的变化看,有色金属类股票跌幅近40%。而同期FB公司股票跌幅则为65%。从中可以看出,受风险诱因的影响,证券市场上的股票虽然出现了整体性下跌,但FB公司股票的跌幅又多于同类型的股票。顾民在2011年购买FB公司股票时,其股价已经经过了前期大幅拉升,正处于历史高位,顾民此时购买股票确实已经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顾民的投资损失既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诱因,又不能全部归于该风险诱因。因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FB公司承担20%的责任,是合理的。

此外,受损股民对虚假陈述行为主张赔偿,要注意: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时,应交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起;材料则需要股民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股民股东账户卡和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

钱宏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