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懿

王女士和赵先生于2015年离婚,两人育有一女。女儿随王女士生活,赵先生定期探望女儿。赵先生自女儿上学后,以督促女儿学习为由,不断增加探望时间。在教育上,赵先生与王女士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赵先生想要变更抚养权。请问,这样是否可行呢?

赵先生以王女士的教育方式欠妥而想要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见赵先生以王女士的教育方式欠妥为由而变更抚养关系,显然不属于该法条所列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