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因给丈夫治病而负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丈夫病逝后,丁女士就把2岁的女儿送给江某抚养,并签订有送养协议。最近,丁女士的经济条件好转,且非常想念孩子,很后悔当初把女儿送人。请问,丁女士可否要求与江某解除送养协议要回孩子?

能否解除收养协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送养人若想要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同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协商不成时,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养子女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种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送养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如果丁女士同江某既协商不成,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那幺收养协议就不能解除。如果存在法定解除收养的事实,而江某又不同意解除,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另外,如果不是基于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亲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