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欢 潘家永

2020年5月,一则陕西79岁瘫痪母亲被亲生儿子活埋的消息刷遍各大新闻网站首页,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慨。孝敬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不光要有经济上的赡养还要有精神上的赡养,但在生活中,两代人之间会有过继、未尽抚养义务等各种情况发生。那幺,在这些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还成立呢?

赡养之争案例:

李阿姨育有两个儿子,丈夫因病去世后,李阿姨独自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前不久李阿姨因病住院做手术,除去医保报销的部分,需自费药物以及护理费共2万元。李阿姨要求这2万元由两个儿子平均负担,并要求二人以后每月支付她3千元的生活费(用来雇佣护工)。遭到儿子们的拒绝后,李阿姨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儿子们拒绝的原因是李阿姨自己有巨额存款,其名下除现有住房外还有一套房用于出租,收取的租金足够支付李阿姨的生活开销。而两个儿子的生活条件并不比李阿姨富裕,如果李阿姨需要人照顾,两个儿子可以轮流照顾,不需要雇佣护工。并且,儿子们声称李阿姨需要他们支付生活费,是因为其不满兄弟二人劝阻她购买高价保健品。

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各负担李阿姨的医疗费、护理费1万元,每月1日各负担护理费1500元。两个儿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两子提交了李阿姨的存单照片及购买保健品的照片,证实李阿姨现有存款24万元,买保健品已花费七八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阿姨有存款24万元,但是李阿姨对其财产有处分权,儿子不应以自己经济条件的好坏作为是否尽赡养义务的前提。现李阿姨的医疗费及因病雇佣护工产生的护理费由两子均担并无不妥。根据李阿姨和两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应待李阿姨无力支付雇保姆费用时,再按照保姆费实际发生的数额由两子平均负担。故一审法院判决两子每人每月给付李阿姨1500元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过继出去的子女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刘女士的父母共生育5个孩子。由于当时经济条件太差,父母不得已将最小的妹妹张小华过继给同村无儿女的亲戚抚养,此后亲戚带着张小华到别处生活。如今,刘女士的父母年事已高,经常住院。由于妹妹张小华近年来生意做得很好,刘女士兄妹四人经济情况并不好,于是刘女士兄妹希望张小华能够对亲生父母尽点赡养义务,没想到遭到了张小华的拒绝。刘女士认为,赡养义务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只要有血缘关系,就有赡养义务。”刘女士的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说法:法律不支持刘女士的想法。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收养具有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子女被送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存在血缘联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完全解除,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养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二、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王某和李某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因王某沉迷赌博并欠下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和王某协议离婚。离婚之后王某便消失了,李某和两个儿子从未收到过王某支付的抚养费。由于债主上门,李某还为王某归还了一部分他之前欠下的赌债。2017年,60岁的王某突发脑溢血,经抢救脱离危险,但从此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并且居无定所的王某找到两个儿子,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两个儿子与王某之间已无温情可言,他们能以王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并且还让母亲替他还了部分赌债为由,拒绝生父的要求吗?

律师说法:两个儿子应当赡养父亲王某。在家庭关系的很多方面,是不能够完全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来处理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商品交换关系,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伦理道德而产生的以亲情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法消灭的。我国《婚姻法》关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及抚养多寡,来决定自己是否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及赡养义务的大小。王某未支付过抚养费,确实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但两个儿子不能以王某有过错以及毫无父子情,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

三、自愿放弃继承权,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免除?

廖三的父母共生育子女4人。2015年廖三的父亲因患有慢性疾病,提出由4个孩子轮流照顾他,并且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由于廖三在外地工作,做不到往返两地照顾父亲,因此拒绝了父亲提出的照顾要求,同时以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给父亲支付赡养费。为此,兄妹之间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父亲与廖三立下字据:廖三放弃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2017年5月,廖父依然将廖三告上法庭,要求廖三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法院会否支持廖父的诉求,廖三立下的字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廖父与廖三立字据约定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这在法律上不算数,法院应当支持廖父的诉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和继承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是否继承遗产没有必然联系。继承遗产作为一种权利,子女可以自愿放弃。而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可以免除或转让的,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四、与父母断绝关系后,子女是否还需承担赡养义务?

20年前王大爷与前妻协议离婚,两女一子均未成年,由前妻抚养成人。三子女成年后,和王大爷签署了断绝父女父子关系的协议,并声明以后子女婚丧嫁娶王大爷均不参与,王大爷的晚年也不用子女照顾。王大爷晚年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自理困难,因此向子女索要生活费。而此时,儿女拿出当年王大爷签署的“断绝关系协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能行吗?

律师说法:该份断绝父女父子关系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两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不能人为地解除,这种自然血缘联系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父母子女一方死亡或子女被依法送养的原因而终止,而不能通过签订协议、发表声明等方式来人为地解除。因此,三个子女仍然应当承担赡养王大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