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欢 潘家永

前不久,电影《我的姐姐》热映,影片中姐姐送养未成年弟弟的情节引发观众热烈讨论。对于未成年人,首先由其父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但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确实没有能力抚养,谁来抚养未成年人,就是一个现实而且无奈的问题。

同父异母的姐姐是否需要承担扶养义务?

刘女士28岁这年开了第二家服装店,还准备和相恋三年的男朋友结婚,可就在这时,一件糟心事降临在她的生活里。刘女士很小的时候父母便离婚了,她由母亲一手抚养长大。父母离婚后不久,父亲与龚女士再婚,随后又生了一个儿子,刘女士和父亲的关系因此更加疏远。正当刘女士筹备婚礼的时候,却接到了父亲与龚女士外出时遭遇车祸的消息。父亲当场去世,龚女士重伤,瘫痪在床半年后去世。龚女士的哥哥龚先生在龚女士去世后,将龚女士的儿子,即刘女士同父异母的弟弟送至刘女士处,要求刘女士承担扶养这个孩子的责任。

面对这个从未谋面的11岁的弟弟,刘女士觉得十分荒诞,刘女士的男朋友更是难以接受。父亲留下的遗产除了支付龚女士当初的医疗费外所剩无几,根本无法负担弟弟的正常生活。百般不情愿的刘女士想将弟弟送回龚先生家,龚先生却说如果刘女士拒绝扶养,他将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刘女士能否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律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兄、姐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三是弟、妹尚未成年。本案中,刘女士同父异母的弟弟尚未成年,且父母已经双亡,而刘女士经济条件尚可,有负担能力,因此,刘女士有义务扶养这个弟弟。

 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怎幺办?

2015年曹伟出生时,姐姐曹菲正好上幼儿园。因为曹伟的父母都有工作在身,于是姐姐曹菲由祖父母负责接送照顾,曹伟则由外祖父母负责照看。曹伟3岁后,被其父母从外祖父母家接回,由祖父母一同照顾。两年后,曹伟的父母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双双身亡,只留下了8岁的女儿曹菲、5岁的儿子曹伟以及50万元遗产。由于曹菲、曹伟姐弟俩在父母身亡后与祖父母在一起生活,当地居委会指定其祖父母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三个月后,曹伟的外祖父母向当地居委会提出异议:作为姐弟俩的外祖父母,他们与其祖父母都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居委会在没有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不能指定其祖父母为监护人。

曹伟的外祖父母认为,外孙曹伟3岁前与他们共同生活,与外祖父母的感情比与祖父母的感情更深,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居委会所做的由曹伟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的指定。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法院会支持谁呢?

律师: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本案中,法院对于曹伟的外祖父母的诉求,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法院要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各方的履行监护职责条件和具体抚养能力进行比较,包括双方的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能为曹伟提供的教育水平、生活照料措施,与曹伟之间的生活情感联系、有无利害冲突,曹伟单独随各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综合分析判断由哪方担任监护人对曹伟最为有利。其中,祖父母能否同时承担起两个孙子女的监护职责,将是法院进行判决时的重要考量。

夫妻一方可否以遗嘱指定孩子监护人?

冯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冯小声。刚开始夫妻感情非常好,可是日子久了性格不合造成的家庭矛盾便凸现出来,杨女士忍无可忍和冯先生协议离婚。由于冯先生是国企的正式员工,而杨女士自从生了儿子之后就一直没有工作,双方协商由冯先生来抚养儿子。

过了两年,冯先生被查出癌症,治疗效果不佳。由于父母早已去世,儿子又未成年,深知命不久矣的冯先生便单方面设立遗嘱,指定在自己过世后,由自己的哥哥担任冯小声的监护人。冯先生去世后,杨女士来到冯家,要带走冯小声。哥哥拿出冯先生生前订立的遗嘱,要求自己对侄子冯小声进行监护抚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庭。通过遗嘱的形式指定监护人,这种方式合法吗?法院会支持冯先生的哥哥还是杨女士呢?

律师: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据此,遗嘱监护的作出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作出。本案中,虽然杨女士和冯先生离婚时约定儿子归冯先生抚养,但并不能以此排除杨女士作为冯小声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如果杨女士具有监护能力和条件,那幺在冯先生去世后,理应由杨女士作为冯小声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必要选任新的监护人。冯先生通过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作为冯小声的监护人,侵犯了杨女士的监护权。如果法院查明杨女士不存在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那幺就会支持杨女士的诉请。

谁来监护“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马晓明今年11岁,从他记事开始,只要父亲不开心,马晓明和母亲就会被父亲殴打。马晓明的母亲患有智力残疾,在一次被父亲殴打后逃了出去,之后一直没有回家,至今下落不明。一年前,马晓明的父亲因欠下赌债无力偿还而避走他乡,杳无音讯。家徒四壁,孤身一人的马晓明便开始在村里乞讨度日。经相关部门调查,马晓明的亲属均无力承担其监护职责。居委会只能将马晓明送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法院如果撤销马晓明父母的监护权,马晓明将何去何从?

律师: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由于马晓明的母亲无力承担监护职责,父亲又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所以法院会依法判决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马晓明指定监护人,可以在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指定。如果马晓明无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也无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那幺,法院可以指定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