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欢 潘家永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活中,赠与和被赠与的情况时有发生,涉及大额财产,如房屋、珠宝首饰、大量现金等的赠与也不少见。那幺,赠与人一旦签订了赠与合同,是否还可以反悔呢?

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刘先生是一家罐头厂厂长,家中母亲年事已高。一天,刘先生接到电话,称其母不慎掉进了村后的大水坑,幸好被路过的邻村村民齐小宝救起,送到医院。刘先生认为齐小宝是母亲的救命恩人,又得知齐小宝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便给齐小宝安排了一份罐头厂的工作,并承诺赠与齐小宝20万元表示感谢。由于刘先生的钱都用于罐头厂周转,一时拿不出20万元现金,便承诺过段时间支付给齐小宝。

一星期后,齐小宝到刘先生的家里,要求刘先生立即支付承诺赠与的20万元。刘先生以为齐小宝遇到了急事,赶紧找人凑钱,却碰巧听到齐小宝打电话,原来他是打算用这钱去赌博。刘先生质问齐小宝,齐小宝没有否认,刘先生因此拒绝了齐小宝要钱的请求。齐小宝对此心生不满,便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按照承诺支付赠与的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承诺赠与的20万元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人齐小宝又接受该赠与,则该赠与成立并有效。但因刘先生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因此刘先生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当刘先生撤销赠与,不交付赠与的财产时,受赠人齐小宝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王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感情发展迅速,不久后便登记结婚了。婚后两年,王先生和张女士的儿子出生,王先生甚是欢喜。考虑到张女士怀孕、生产的辛苦,王先生将自己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子赠送给张女士,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可是好景不长,随着孩子长大,王先生发现儿子长得并不像自己。这让王先生起了疑心。经过亲子鉴定,王先生确定儿子是张女士与其他人所生。

王先生备受打击,遂对张女士提起诉讼,表示因张女士隐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骗取自己的信任,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将个人房屋赠予张女士的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对张女士的赠与。

法院认为,虽然王先生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赠与张女士,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在精神上严重侵害赠与人王先生,因此对王先生要求撤销将房屋赠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着恶化,赠与人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马女士因婚后一直无法怀孕,便和爱人收养了女婴吴玲。吴玲被马女士收养后,一家三口过得还算幸福。待吴玲毕业工作后,马女士的爱人因病去世,同年马女士被查出患有糖尿病,导致肝腹水和肝硬化并发。住院期间吴玲不辞辛劳地照顾,让马女士很是欣慰。第二年,马女士病情恶化,担心自己哪天撒手人寰,决定将自己的婚前住房赠送给吴玲。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公证。

为了让马女士安心养病,吴玲将谈了一年却一直没告诉马女士的男朋友带给马女士认识。没想到马女士与吴玲的关系因此恶化。马女士反对二人在一起,而吴玲舍不得和男朋友一年多的感情,以马女士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为由,要求马女士不要再插手自己的感情生活。事情陷入僵局,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吴玲的收养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与吴玲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确认,马女士肝腹水和肝硬化并发,并因病危住院治疗,由此可合理推断其今后仍需大量治疗费。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加之双方关系恶化,马女士提起了解除收养关系诉讼,在此情况下马女士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故法院依法免除马女士的赠与义务。

律师说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无论赠与的财产权是否已经转移。赠与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其中,可撤销又分为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另外,还规定了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

1.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对于未经公证的赠与、非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转移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或者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无理由撤销赠与。但是,赠与人对经过公证或者属于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上述第一则判决就属于赠与的任意撤销情形。

2.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又分为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里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认定,主要考虑受赠人侵害行为的结果。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应当指出,只要具备上述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了权利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上述第二则判决就属于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

3.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上述第三个判决,其依据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