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女士想采用医疗美容的方式调整自己的双眼皮,于是在网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搜索页面前3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宣传标语十分诱人。张女士心动了,前往该诊所就诊。诊所工作人员称,医生为其实施手术时会有各地医生到现场观摩学习,手术费可以打8折。张女士由此感受到诊所对自己的重视,同时又考虑到价格优惠,遂决定在该诊所进行“双眼皮修复”手术。

随后,张女士依约来到诊所进行手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并无其他医生观摩学习。此时,张女士才意识到,诊所先前承诺的教学观摩案例都是假的。

术后,张女士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睁眼困难并且有拉扯感,双眼干涩疼痛、畏光流泪,持续近1年。经多次沟通交涉,该诊所承诺再次为张女士进行修复。但术后仍无明显改善,双眼功能一定程度受损。无奈之下,张女士将该诊所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发现,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多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并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司法鉴定中心在《关于对张女士鉴定案件的说明》中,以“鉴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尤其沟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就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为由,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张女士受其误导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该诊所在为张女士提供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诊所应当按照张女士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张女士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此外,诊所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该诊所赔偿张女士3倍损失23万余元,同时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7万余元。

说 法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建议,有“医美”需求的群众在就医前应做好事前考察,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此外,美容就医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诊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包括留存就诊记录、付费凭证、医疗美容前设计方案等就诊资料。

(摘自《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