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退休职工老刘早年丧偶,独自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上年纪后,老刘的自理能力减弱,女儿常去为他洗衣做饭,而儿子在外地工作生活,很少回家看他。2021 年9 月,老刘患重病住院,女儿为此辞掉了工作,对他悉心照料。同年10 月,由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老刘就要求参与抢救的3 名医护人员当见证人,自己口授遗嘱,交代其全部财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后来,老刘经抢救转危为安,2021 年11月份顺利出院。随着身体逐渐康复,他的神志也恢复了正常。2022 年1 月上旬,老刘在外出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儿女料理完他的丧事后,就因遗产继承之事发生争执。女儿认为,应当按父亲的口头遗嘱办理。儿子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两人均等分割。本案例的争议之处在于,老刘的遗产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处理?

说 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例中,老刘在病危之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有3 名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医护人员见证,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刘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其遗产只能由其女儿一人继承。而事实是,后来老刘经抢救脱险,经治疗康复出院,而且神志正常,这表明危急情况已消除,此前所立口头遗嘱已经归于无效。由于老刘出院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再立遗嘱,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无效了,因此,对老刘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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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幺,老刘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儿女均等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由于女儿平时照顾老刘较多,而且在老刘生病期间又日夜守护,应当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女儿可要求多分得一些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