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出生的孩子,

男方是否应付生活费

两年前,赵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因为腹中的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没有提到抚养费的问题。孩子出生后,赵女士的工资收入低,又加上患病,生活十分困难,于是要求前夫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是前夫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也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不承担抚养费。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赵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孩子尚未出生,但是这并不影响父母对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以离婚时没有孩子、协议中没有规定抚养费为理由,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仍然达不成协议,赵女士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至于目前生活上非常困难,急需男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还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抚养费。

配偶患精神病可否离婚

刘女士的丈夫患有精神病,每次发作就打骂家人,使她经常生活在恐惧之中,非常痛苦。现在他们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能否提出离婚?

律师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并且生有子女的,应当指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工作,以不离为宜。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夫妻关系已经再无法维持下去的,在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公婆干涉丧偶儿媳的婚姻是否合法

王月芳的丈夫在煤矿当临时工时,因遇到塌方事故而死亡。王月芳夫妇已经与公婆分家另过,但是丈夫死后,王月芳一家的承包地一直由公婆耕种,公婆却连基本的口粮也不给王月芳,她只好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靠给别人当雇工维持生活。王月芳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但是公婆不给,后来她准备改嫁,公婆竭力阻挠,并且规定无论她改嫁还是招婿上门,都必须经过他们同意,还要付给他们4000元的彩礼钱。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评析:

王月芳公婆的做法既不合情理,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承包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在户主或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后,不发生承包权转移的问题,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如果自己耕种有困难的话,也可以请别人代耕,但必须要付给承包人一定的口粮,并要承担公购粮的任务。王月芳公婆拒不还给她承包地是违法的。另外,她的丈夫去世以后,她准备改嫁,这是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公婆无理阻挠,并提出要4000元彩礼,这些都是违法行为。王月芳可以向他们讲明法律规定,不要受他们这些无理要求的影响。如果他们硬要干涉,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处理。

扩散他人隐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肖姑娘与王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她发现王某人品不好,就提出同他终止恋爱关系,于是王某逢人就说,自己已经与肖姑娘发生了性关系,别人再找她就是“拾拉圾”,闹得到处议论纷纷,肖姑娘抬不起头来,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痛苦。

律师评析: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负有尊重他人人格,包括不扩散他人隐私的义务。民法通则对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使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扩散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他人的人格,以及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就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扩散他人隐私,侵犯了肖姑娘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也包括对精神损失的赔偿。

本期律师:银川市律师协会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