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之诉(连载22)

对一桩延续二十年知识产权案例的剖析

书名:《二十年之诉》

(揭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国际较

量与复杂矛盾)

作者:杨黎光

出版社:作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6

ISBN:9787521218527

定价:79.00

第六章

第六节放大镜下的中国

2001年11月,中国“入世”。

为“入世”计,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2000年再次修改《专利法》,2001年修改了《商标法》及《着作权法》,并承诺打击网络盗版。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了月1日、12月1日和10月27日起实施。

从1997年到2002年,虽然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间歇性地表达不满,但也不乏积极的声音。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这几年中,一直没有将中国升格为最高级别的“重点国家”或次之的“重点观察国家”,开始通过鼓励而不是施压来促使中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中国“入世”,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视之为确保中国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途径,该联盟各成员协会联合其他一些协会曾于2000年2月发出公开信,强烈支持对华永久正常贸易法案,敦促国会通过该法案。

2000年5月24日、9月20日,美国众参两院分别通过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国关系的议案,这个俗称为“最惠国待遇”的美国制华手段,足足困扰了中国十年之久。

从2002年到2004年,美国国会监督中国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一些委员会如“国会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国会——行政部门委员会”等对中国遵守世贸组织情况举行了多次听证会。美方认为,从立法角度看,中国已经基本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执法方面。

在中国“入世”的头两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年度“特别301条款”报告,虽然提到中国存在的问题,但基本上较为笼统,篇幅也短到不到两页。

中美知识产权问题一时平静下来了。然而,这种平静状况并未持续多久。从2004年开始,美国商界对中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又开始流露出不满。

在美国商界的推动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05年的特别301报告中国部分”中声称,2004年查获的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假冒商品价值达1.34亿美元,比1993年上升了47%,占到美国海关当年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数量的67%;每年美国在华因盗版一项所遭受的损失在25亿至38亿美元之间;美国汽车行业由于冒牌配件而造成的损失每年达120亿美元。因此决定将中国升格为“重点观察国家”,同时保持中国“301条款监察国家”的地位。这是自1996年以来的第一次。

同年的“中国履行世贸组织义务报告”则称,美国政府准备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确保中国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与1995年至1996年两国的知识产权争端类似,此次的焦点仍然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如透明度不够、执法不严、刑法保护的力度不够、行政处罚的额度太低,不足以威慑盗版者,以及市场准入等问题。新出现的问题又有网络盗版问题,美国人认为它已经迅速成为美国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威胁。2004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三个年头,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的许多过渡期已经结束,美国也结束了“等等看”的心理,开始全面评估中国履行世贸组织承诺的情况。

美国政商界认定,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到2005年之前,显着降低仿冒和盗版的水平没有能够兑现,三年来中国的假冒、盗版现象反而越来越严重,在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中国仍然是“头号公敌”。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这几年的年度报告认为,中国各行业的所谓“盗版率”仍然保持在90%。

中国美国商会2004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的年度报告中也认为,三年来,中国在履行世贸组织承诺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相比其他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唯一的例外。该商会对其成员的一项调查显示,90%的公司认为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无效的,超过3/4的成员认为它们受到知识产权侵犯的危害。

这样,入世三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美方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中最不满意的一个问题。

2004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指责开始升温,美国商务部高层此后的历次访华均提及知识产权问题。美国34个行业协会在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的关于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报告中,多数均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没有明显进展。

美国商会负责亚洲事务的副主席薄迈伦表示,到2004年,美商对于敦促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前这只是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美国商人的问题,但现在,主要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们都在抱怨。“我们一直视自己为中国人的朋友,但我们的忍耐是有限度的。”

2005年2月,美国商会以中国未能很好履行其2004年所作的打击盗版的承诺为由,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递交请求,建议美国政府立即启动世贸组织的磋商机制,以停止“严重的盗版和伪造”对美国商界造成的损害。

这是美国商会第一次采取此类行动。美国电影协会、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等响应美国商会的行动,也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出了同样的请求。

对于美国在华商界来说,2004年中国政府对两起知识产权事件的态度造成了他们的恐慌,进一步促成了美国商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对中国的施压。

一件是本书前文重点记录的“伟哥专利案”。

另一件是同年9月,美国老牌汽车公司“通用”,认为中国奇瑞汽车公司生产的QQ车型,对其斯巴克车型外观设计构成了侵权,而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则认为依照法律和美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奇瑞公司侵权,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和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美国商会在2005年2月递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请求中,特别提到了这两个事件,认为中国应该重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此类“影响较大的案例”。

2004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狼烟突起,离不开美国两大院外游说团体孜孜不倦地推波助澜。

一个是前文多处提及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是美国版权业的代表组织。它由了个行业协会组成,每个协会分别代表着美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共代表着1500多家公司,其中许多是声名显赫的大公司。所属各协会和公司经济实力强大,它们的支持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作为一个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基础。

从1989年开始,“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每年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出“特别301建议报告”,评估有关各国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情况,推荐政策建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报告的专业性,使其成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了解海外知识产权立法、执行情况,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官方“特别301报告”的重要基础。“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还经常在国会各委员会作证,提供信息,促使国会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在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世贸组织或者是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执行情况等有关的美国贸易法修改方面,‘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对国会的工作是最有效的”,议员们甚至主动询问是否需要他们在国会提出什幺法案来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是力压中国保护美国在华知识产权的首要利益集团。中国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将关注重点转向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美国在华知识产权保护。

早在2002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在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的“特别301条款”建议报告中,就首次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条、第50条和第61条,认为中国主要依靠版权局等部门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不足以威慑进一步的盗版,而刑事处罚的“门槛”过高,很少被引用,使得刑事打击形同虚设,实际上使得降低盗版率根本不可能。

2004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中国修改《刑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建议,以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规定。

2005年初,“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建议将中国升格到“重点监察名单”并第一次提出美国政府应立即与中国进行磋商。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谅解协议”的规定,提出磋商,意味着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即起诉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还提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当年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状况“非常规评估”结束后,应当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请求设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进行审理。从2005年的“非常规评估报告”开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行动基本上遵循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以上建议,并在2007年4月将中国起诉到了世贸组织。

另一个就是美国最有权势的商业组织之一:美国商会。

比起“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专业的政策建议,美国商会的作用更多体现在其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对美国政府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支持上。拥有近百年历史的美国商会代表着300多万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包括几千个地方商会以及分布于91个国家的100多个海外商会。美国商会运用其强大而广泛的影响力,从各方面推动美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2004年,商会发起并领导了“反对伪造和盗版联盟”(CACP),目的在于加强公众、媒体、舆论领袖、国会议员对于伪造和盗版危害的认识,促进政府以更大的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从2004年开始,美国商会连续三年举办大型“年度反假冒盗版峰会”,邀请美国贸易代表、商务部部长、司法部部长等政府高官到会讲话,并同来自政府和企业的各界人士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讨,影响很大。

2004年美国商会专门成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组”,协调统一对中国的态度。

商会还积极参加布什政府发起的“针对有组织盗版战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参与了美国政府对中国各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调查工作,评估中国地方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这样,美国商会在华活动深入到了中国的地方政府,其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影响力也得以渗透到基层。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5年4月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美国商会等为代表的美国产业界通过密集的国会作证、发表声明、出席相关会议,使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在美国国会和行政部门之中迅速升温。

2005年末以来,美国商务部部长古铁雷斯、贸易谈判代表波特曼以及司法部部长冈萨雷斯等各内阁级官员在访华时,继续敦促中国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多次声称要到世贸组织起诉中国。

2006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13名民主党议员,在众议院民主党领袖佩洛西的带领下,给美国总统写了一封联名信,要求布什政府针对中国“公然违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行为”,立即提起世贸组织诉讼。

在产业界、行政部门和国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美国从2005年就开始酝酿的利用世贸组织机制来起诉中国的威胁终于变成了现实。2007年4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宣布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出版物市场准入”两个与中国有关的贸易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启动争端解决机制,这是2004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加剧的最高潮。

最大的发达国家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首次国际贸易诉讼掀起了轩然大波。

但美国采取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告状”,而非沿用20世纪90年代步步加码、单边施压的“特别301条款”“337条款”这些个长臂管辖“核威慑”,其实对中国来说就是一个喜讯,甚至可以说是未战先胜。

首先,相比于让世贸组织专家组来“公审”,像历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那样的双边交涉更加让中国人头痛,在贸易关系事实上不平衡的情势下,这样的双边谈判往往不可避免地走向贸易报复、反报复。理性地讲,这样的结果中国人当然不怕,但也是要竭尽全力避免的。所谓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毕竟让我们肉疼的是自己的那“八百”。

而美国人没有走“特别301调查”这条路,一方面从侧面证明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已相对成熟,没有大的立法辫子可抓了,也就拿“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等比较主观的理由攻击一下了事了。

另一方面,也说明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贸易体量和全球实力站位已不容轻视,作为全球第一发达国家的美国也不能动辄大打出手。

其次,从历史上看,自从1996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发达国家生效以来,美国对欧盟、葡萄牙、希腊、爱尔兰、瑞典以及丹麦都发起过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解决争端,才是中美两个“成熟贸易伙伴之间解决问题的正常方式”。

而且从世贸组织本身的性质来说,它不是一个司法机构,其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具有执行力,而只是一个建议权。

许多诉诸世贸组织的案例,到了最后也得不到执行,最终还得涉案方坐下来协商,一起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大公约数。

20个月后的2009年1月26日,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最终裁决报告,差不多各打了五十大板。

在美国提出的三项请求中,有两项获得了支持,专家组认定中国的《着作权法》将审阅后不得出版、或正在审阅过程中的作品不作为保护对象,没收侵害商标制品不当等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协定。

但三项诉讼中美国人最重视的一项却没有获得支持,即美国主张的中国对盗版经销者等的刑事追究标准不够严格的观点,由于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

对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称最终报告是“重要胜利”,但由于一部分主张没被认可,也有上诉的可能性。

中国商务部对胜诉的部分表示欢迎,对败诉的部分表示了遗憾,声称“中方正在对专家组报告作进一步评估,以决定是否上诉”。当然,上诉云云,就是一个姿态,是摆出来给大家看的。虽然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美双方都可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但根据世贸组织的一贯做法,提起上诉获得更改裁决结果,并无先例。

这次专家组的终裁,事实上就是最后的结果。

中方口头表达了“遗憾”后,转身从善如流,立即动手修复漏洞。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对《着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力推广正版软件。

当年2月9日,人民网就此次“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第一案”发表题为《中美知识产权WTO之争:没有硝烟的战争》的文章,断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长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随着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在履行WTO的有关协议,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已经把自主创新上升到国策,未来中国将向创新型国家发展。

中美之间未来的核心竞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世界金融领导权的竞争;二是知识产权实力的竞争。但从目前来看,中国在这两方面,都不能对美国形成有效的竞争。

美国知识产权对GDP和经济增长的贡献巨大,远远超出中国。以美国版权为例,近几年,美国版权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1/4,对GDP的贡献也超过10%。以国际专利的申请来看,2009年1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仍是世界上申请国际专利最多的国家,申请了503万件,中国只申请了6089件。

可见,中美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知识产权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贡献上。

但中国正在飞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与日俱增,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体,中美之间的竞争,将最终体现在知识产权实力的竞争上,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将是常态的,是一场没有休止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第七节遗憾的青蒿素

2015年10月5日17时30分,我国85岁女药学家屠呦呦,凭借着发现抗疟疾特效药青蒿素,摘得本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桂冠,成为首位获得诺贝尔科学类奖项的中国女科学家。不过,青蒿素作为中国唯一被世界承认的原创新药,带给中国科学界的仅是获奖的荣耀,却没有垄断的实利。全球每年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销售额多达15亿美元,但中国的市场占有量却不到l%。

原因就是我们并没有青蒿素的基本技术专利。

屠呦呦获得“诺奖”后不到24小时,虎嗅网挂出了沪江网法务总监林华博士的一篇文章,标题是《在恭喜屠呦呦获奖之余.来看看青蒿素专利为何旁落》。

在这篇文章中,林华痛心地写道:中国是第一个发现青蒿素可以治疗疟疾的国家,对于这样一项对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又有巨大市场前景的技术,本来应该在新的化合物(青蒿素)、制备方法(乙醇提炼)和用途(治疗疟疾)方面及时申请多个专利,但研发单位无一对青蒿素技术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中国失去了从应用广泛的青蒿素药物市场中获得垄断利益的机会。

“中国放弃了申请青蒿素基本技术专利,美国、瑞士等实力强大的研发机构和制药公司都根据中国论文披露的技术,在青蒿素人工全合成、青蒿素复合物、提纯和制备工艺等方面进行广泛研究,申请了一大批改进和周边技术专利。中国药企虽几经努力,时至今日仍然在青蒿素相关技术上落后于美欧日,市场份额也集中在原料供应。”

据原全国“523”办公室《五二三与青蒿素资料汇集》《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等文献披露,我国科学家对于青蒿素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为了援外、战备紧急任务的需要,开始了抗疟新药研究并代号为“523”,屠呦呦任研究组组长。

经过“523”大会战,至70年代中期,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及化学本质已基本研究清楚。1976年,项目组得到某国科学家正在分离蒿属植物类似物质的信息,以为与我国正在研究的青蒿素相同。

在我国当年没有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情况下,为了抢在外国人前面发表论文,表明青蒿素是中国人的发明,1977年,《科学通报》第22卷第3期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首次发表了青蒿素化学结构及相对构型的论文,将青蒿素的结构完全公之于众。

随后,一篇篇由我国科技工作者个人署名的青蒿素论文陆续发表,将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向全世界展露无遗,使青蒿素的化学结构与抗疟作用有机地串联起来。

1979年在《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上发表的另一篇论文,更是公开了实验研究和临床研究的全部数据。这个如今看来匪夷所思的做法,其实是在帮这个国家还历史欠账。早在西风东渐的清末,为富民强国计,我国对在欧美诸国正如烈火烹油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有心效仿。

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下旨颁发《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辛丑之乱后,受美、英、日等国督促,清朝又于1904年、1910年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大清着作权律》。惜乎大清旋即大厦倾颓,这些已初具雏形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无施行的机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规的《专利法》,于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民国政府颁布。该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授予专利权,期限分别是15年、10年、5年。这部法令后于1949年1月1日在我国台湾地区正式施行。

1949年2月22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六法全书》中,包括了刑事、民事等一切法律法规,当然,《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难以幸免。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双轨制。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获得发明证书的,依条例颁发奖金,在1953年至1957年期间,共批准了4件专利和6件发明人证书。

1963年11月,上述条例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由发明奖励制度取代了发明保护制度。此后的20年内我国再也没有考虑建立专利制度。

《中国青蒿素专利之伤启示录》一文这样写道:

众所周知,中国的专利制度是在1985年才建立起来的。在那个没有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年代里,把研究成果写成论文发表;为国争光应该是当时科技人员的唯一选择。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被漠视,几成当时的社会共识。在1979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文学家罗大冈大声疾呼:“科学界目前剽窃盛行,一是剽窃洋人的,二是剽窃本国他人的,这个风气对学术发展很不利。我写过关于巴黎公社和国际歌的书,后来发现有人整段整段抄我的。我提出质疑,有人还说这是光荣的事情,知识不是个人的财产。这个问题,应该有法律的规定。”

计算机汉字输入系统WPS发明人求伯君也说:“WPS的用户估计有3000多万,但正版用户仅25万,如果都是合法用户,每人付10元,就有3个亿,后续开发资金就不愁了。”

这些发明家、作家的呼声当然无法成为主流声音。

但改革开放的航船却必须用全球通行的规则导航。1979年3月,我国开始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之后相继加入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组织,并于1982年、1984年和1990年分别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着作权法》。另外,1979年至1994年间,中国共颁布了500多条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引入外资以及外国技术。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在美国的“监制”下,我国在对已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精心修订、打磨的同时,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规、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其中最主要的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已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人专有权的范围,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赋予专利权人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请求权:取消了我国因所有制不同而在企业间产生的对专利权的“所有”和“持有”的区别;进一步细化侵权责任承担;在程序上确立了司法终审制度。

2001年修订了《商标法》和《着作权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增加了商标权的客体;增加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此外,还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基本实现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接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任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这说的是立法速度,那幺在这一阶段中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重建动力何来?美国学者亨瑞·威东有一个比较权威的结论:“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得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

这从我国知识产权的当代立法,在前期表现出来的被动接受姿态,和强烈的功利色彩中可见一斑。经过20多年的“融入”,特别是经过入世后与世界3年的相互“观察”,2005年,我国决定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成立以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这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从扭扭捏捏地被动接受、仓促应付,战略转折为“为我所用”主动创制、扬长避短的分水岭。这一次,我国主动掀起了新一轮的立法和修法高潮,施行了《反垄断法》,并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着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经过整整30年“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我国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

纲要在序言中科学总结: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1993年时,中国只向WIPO提交了一项专利申请。2000年至2006年,中国占世界专利申请总量的份额从1.8%激增至了.3%。到了2017年,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已经成为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8年,中国对外知识产权付费高达358亿美元,已成为全球第四大专利进口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74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5件;有效商标注册量为2274.3万件,平均每5.2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件有效商标。

2019年上半年,国外在华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7.8万件,同比增长8.6%;国外在华商标申请量为12.7万件,同比增长15.4%。国外在华发明专利、商标申请量的持续稳定增长,显示出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7月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我国连续第四年保持上升势头,排在第14位,是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唯一进入前30名的国家,并在本国人专利数量、本国人工业品外观设计数量、本国人商标数量以及高技术出口净额和创意产品出口等指标方面位居榜单前列。

我国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高铁、民用大飞机、探测卫星、特高压输电、核电等技术领域已形成一批自有知识产权,为“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提供了有效支撑。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保障,正成为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引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说:“中国将创新作为经济发展战略,中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不断上升是多年努力的结果,中国创新体系也在日渐成熟。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也在努力建设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