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亚青

摘 要:本文基于土地流转及十九大中提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后,我国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各地发展形式不一,规模不一,河北省作为粮食生产大省,在适度规模发展过程中出现“归大堆”为了规模而规模,盲目扩大,出现大量的亏损。流转制度不完善,单方面的弃租、村民之间因为流转土地产生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对河北省粮食主产区辛集、赵县、宁晋、清苑4个地方,小麦玉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推动我省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为我省粮食作物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河北省;适度经营规模;新型经营主体

小麦、玉米是河北省最重要栽培作物,两种作物累计年播种面积超过8000万亩,对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现阶段,河北省小麦、玉米生产主要采用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虽然该经营方式可有效践行精耕细作的种植理念,但过小的种植经营规模不利于机械化、信息化和产业化发展。但从各地农业生产发展实际看,农业经营规模的确定与农业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模式、风险指数均密切相关,过小的经营规模不利于产业化发展,但规模过大又容易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基于现阶段河北省小麦、玉米生产的实际水平、土地流转所处的特殊阶段,以及河北省灾害频发的气候特征,探索一种适合河北省农业生产实际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就成为未来河北省农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河北省粮食主产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研究主题,只有清晰的找准适度规模发展中的问题所在,才能促进我省规模化良好发展,为适度规模的推广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河北省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1.适度规模区间不明晰

种植户为了追求利益的增加,盲目扩大规模,为了规模化而规模化,导致管理技术、服务配套设施及资金等难以达到有效配置,生产效率降低,投入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增加,不少农户出现亏损现象,严重打击了种植户的积极性。

2.“插花田”现象严重

2016年河北省粮食作物耕种面积为9.49千万亩,主产区户均耕地面积为7.4亩。据资料统计,国外中等以上收入的国家农户户均耕地面积为 1147 亩,是我省土地经营规模的 155倍。户均耕地面积小,且块数多。据调研发现,我省50亩以下的农田“插花田”现象较为严重,“一田多户和一户多田”没有集中连片农田,种植户种植品种不同,施肥、管理方式不同,导致粮食的成熟期不同,收获时间不同,不便于大型机械设备作业,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反而降低农业生产率。

3.规模效益低下,配套设施落后

一些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虽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并未获得规模经营带来的规模效益,一些种植大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上仍主要依靠自身经验和习惯,管理上存在缺陷,对市场信息了解存在严重时滞。多数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还不完善,技术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足、配套设施落后严重影响着规模经营优势的发挥。

4.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民流转积极性不高

在流转的过程中存在着租赁转包不规范的现象。据调研,我省农户自发流转的占 90%以上,农户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土地不足 10%,且土地流转行为多发生在村内邻近的农户之间,多数为口头协议,没有正式合同,且缺乏相应法律制度,毁约现象严重,纠纷现象时有发生。土地流转价格不等,粮食产业本身盈利能力较低,过高的土地成本进一步挤压生产经营者的盈利空间,而过低的土地流转价格又将影响传统农户的切身利益,使农户不愿对外流转土地且多数农户对土地有一种特殊感情,把土地当做最后的保障,宁可荒着也不流转的思想。

5.农村缺乏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难问题普遍存在

基于我省粮食主产区的调研中发现,一些种植户有意扩大种植规模,但农业投资大,周期长,效益低,不确定性较大,贷款利息高、贷款程序繁多、缺乏有效的抵押物申请贷款等现象,导致融资较为困难。

二、针对河北省新型经营主体适度规模发展建议

1.明确河北省适度规模区间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条件,从投入产出效益的角度对种植户适度规模的发展进行研究已迫在眉睫。这也是本文作者研究的最终目的,这需要政府、学者、种植能手等共同努力,制定一个适合我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最佳规模区间,避免种植户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减少经营主体风险,控制成本,促进我省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2.加强农田碎片化整合

我省“插花田”现象尤为严重,由于一直以来的农田继承制,使农田细碎化严重,政府应该调动各村委鼓励农户对耕地进行整治、合并以及调整,逐步实现小块并大块,分散变集中,这样可以减少田埂、沟壑,增加土地面积,更便于机械化操作。

3.统一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由政府牵头,对农户开展一喷三防服务,进行统防统治,减少病虫害,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开展农技指导及相关培训会议,发展节水灌溉设施,提高化肥、农药、灌溉等投入品的利用效率,使新型经营主体带头推广节水、减肥、减药、增效,这对于水资源短缺且施肥过量的河北省至关重要。

4.政府制定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使土地流转规范化

我省政府2018年提出鼓励地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为100亩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与奖励,表明我省对土地流转的重视,政府还应对土地流转价格做出相应规定,可根据我省不同地区耕地质量、位置、当地经济水平等进行划分、评估,调控好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区间,使土地流转的价格有据可依;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使土地流转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对流转流程进行细化,在土地流转过程要充分发挥各个村委会的监督、指引、协商作用,村委会引导农户双方自愿的流转并签订正式合同。

5.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发展多元化农村信贷服务体系,研究出台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贷款补息等办法,是新型经营主体可以点对点的进行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参考文献:

[1]李英杰,郑小六等.河北省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问题及发展思路[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2) .

[2]卫荣.基于经营主体视角下的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研究一黄淮海地区为例[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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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桢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湖南省水稻种植户为例 [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