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银行业不良资产分布差异化渐现

随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作为引发金融风险一个重要诱因,不良资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全球银行业。同样地,我国也面临着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处置艰难的障碍。2016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银行业在总体平稳的基础上,也呈现出不同程度分布上的差异化。

一是不良贷款发生机构出现变化。与上世纪末经济转轨时期产生的不良贷款不同,新一轮不良贷款在涉及范围、运作周期和处置难度上明显加大。在经济转型和信用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地方中小银行受到的影响显着增强。从全国范围看,截止2016年末,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8%,股份制商业银行为1.74%,城商行为1.48%,而农村商业银行在所有商业银行中不良率占比最高,达到2.49%。此外,以陕西省为例,截止2016年末,全省不良贷款率为2.58%,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为4.76%,其中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高达7.56%。在当前新的银行风险形势下,地方中小银行面临的不良贷款压力不容忽视。

二是不良贷款产生类型出现转变。长期以来,企业因贷款金额大、杠杆率高而成为不良贷款关注的焦点,随着去产能的实施,不少企业甚至面临着倒闭破产风险。然而,从当前实际看,个人贷款风险却明显高于企业贷款。这一方面是我国金融全民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化步伐的缺陷体现。从陕西省贷款数据看,个人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率均显着高于企业贷款,且近两年有加速攀升趋势。从2011年至2016年,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贷款余额由92.6亿元增长至293.2亿元,增幅达到216.6%。企业不良贷款余额由118亿元增长至277.5亿元,增幅为135.17%。2016年末,个人不良贷款率为4.97%,高于同期企业贷款不良率3.24个百分点。此外,不良贷款集中的行业主要为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及居民服务业,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经营贷款的风险程度。

三是不良贷款发生区域出现转移。江浙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一直以来都位居全国前列,但高速的经济增长下也常常伴随着风险事件的频频出现,地区不良资产率也是长期持续快速增长。然而,近两年开始出现一些转变,江浙地区新增不良贷款释放出见顶回落信号。从2016年底浙江省不良情况来看,不良贷款率已从年初的2.36%下降至2.17%,与此同时,东北、环渤海及部分中西部省份不良率却已超过3%。工、农、中、建、招商等几大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也呈现出类似的趋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2016年在西部地区不良贷款余额分别高达313.73亿元和445.04亿元,在各区域中居于前列。

二、 地方银行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困境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面对放松管制及经济转轨、金融创新而带来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也都纷纷采取了措施予以应对,我国也专门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处置,并取得了不错成效。但面对当前不良资产呈现出的一些特殊形式,仍有不少问题亟需关注,尤其是地方银行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当中面临的困境与难题。

(一)处置手段单一与低效并存

虽然四大AMC成立时间已久,但大部分业务集中于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鲜有业务往来。长期以来,地方银行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十分单一,对核销方式依赖度颇高。以咸阳市为例,辖区拥有银行业分支机构18家,法人银行机构17家,机构总数在陕西省各地市排名前列。但从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近五年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数据可以看出,核销为地方银行机构处置的首要及主要手段。近5年来,辖区各机构累计核销不良贷款3.67万笔,共计14.03亿元,而累计打包转让仅152笔,合计2.27万元,资产证券化方式仅241笔,合计0.97万元。其中,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市场化处置程度更低。在核销的3.67万笔不良贷款中,地方法人机构达到3.41万笔,合计5.98亿元。未采取过证券化方式,打包转让也仅有一家机构采用过一次,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省分行的统一组织下,采取过打包转让、证券化等多种市场化处置手段。

在不良资产清收困难、大量积压、各项指标严重恶化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较为普遍采用的便是与政府协商,使用国有林权进行资产置换。从本质来看,核销以及林权置换,都只是将表内不良贷款转移到表外,以解决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滑和监管指标不达标的问题,但债权人实际风险及损失并未解决。地方银行机构倚赖的两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无论从效率还是收益而言,都不是最优选择。

常规催收和依法诉讼是另外两种常见的处置手段,相比于核销和置换,这两种方法可以从本质上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而且对银行资产减值最小。但近两年由于不良贷款呈现个人化、小额化趋势,导致催收和诉讼的人力、物力成本上升。

(二)专业人才欠缺与地区金融发展落后叠加

相较于大中型商业银行总部,地方银行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在学历、专业及经验方面都难以媲美,这便导致地方银行机构无论是在贷款发放及管理还是违约贷款处置上都远远不及前者。以农信社为例,县域机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少,大部分工作人员认知较窄,对于银行职责,只是简单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作为主要任务,贷前调查以做好必备资料为责,缺乏较为专业的风险识判能力,对于贷款人风险评定完全依赖系统式信用风险评分结果,贷后调查缺乏专业性,分析过于口语化和简单化,对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鲜有做深入了解。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地方金融机构在经验及知识方面均较为匮乏,依赖传统“人催人”方式,在清收未果时,缺乏其它替代性措施。地方金融发展的落后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或加重了上述问题的产生。

(三)历史包袱与新增不良贷款齐聚

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四大国有银行因国家出力,帮助其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轻装上市”。然而,受地区经济落后等原因限制,大部分农信社并没有将历史包袱甩开,而是至今仍积压在机构内部,导致历史与新增不良贷款共同制约机构发展。以某农信社为例,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该农信社按照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号召,根据当时农行代管的指示要求,向大量乡镇企业投放贷款,而这部分企业基本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产生亏损直至倒闭造成该社债务悬空,仅此类不良贷款便达1.6亿元。而后该机构2000年前后接收的原城市信用社、基金会也给该社带来大量不良贷款。如今,加之经济下行,农户及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地方银行机构资产质量持续下滑。面对历史未决坏账,叠加新增违约贷款,地方银行机构处置压力颇重。

(四)信贷任务与风险防控共缚

地方银行机构作为地区金融主力军,在解决地方资金配置、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因此,地方银行机构在实现市场化经营目标方面有着天然的制约性。近几年来,各地方银行机构在政府支农支小及扶贫方面承受着较大的压力,面对农户及部分落后企业的高风险,银行一方面要承担并完成一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还要在多重困境叠加下保证经营低风险,使各项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在这类贷款的清收中,地方银行机构也常常被置于两难境地,贷款人本已生活困难需要帮扶却被催逼还债,而银行承担帮扶责任却也应行使债权人权利。在信贷任务与风险防控要求的双重束缚下,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措施有些进退两难。

三、 应对措施

如何有效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国际上已有很多好的做法。总结来看,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分为两大类,一种是集中处理模式,一种是分散处理模式。一些财政实力和经济基础雄厚的国家,集中处理模式占主导地位,如美国、日本、瑞典等;还有一些国家以分散处理模式为主,比如荷兰、波兰等。面对当前地方银行机构面临的特殊处境,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同时,应结合地方经济实际进行改进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将会在解决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效。

(一)细化不良贷款管理,分类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

根据现行贷款分类管理办法,主要从贷款人逾期时间上将不良贷款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而并未依据贷款人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这便促使大多数地方银行机构在处理不良贷款时,盲目采用统一手段进行,容易导致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并减少收益。针对贷款主体差异化特征,应从根源上寻找原因,分类管理、分类处置,才能真正高效彻底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根据贷款人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进行清收难度划分。对于清收容易的债务人,银行可只通过简单电话催收方式解决,同时要求其按季主动向银行书面汇报个人经营情况及偿债能力,对于未按时汇报者,可采取罚息或其它方式予以惩戒,鼓励债务人主动汇报意识;对于清收难度较大的,可采取资产证券化或打包处理等方式予以转让,同时可与其他等级的贷款进行组合,以调整资产包价值;对于清收难度特别大的,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以便提高诉讼效率。其中对于困难户的不良贷款,应采取特殊手段予以处理,如可将不良贷款债务人名单与贫困户名单对接,鼓励使用机构扶贫资金、慈善信托基金等公益款项承接这类贷款,待债务人脱贫后可重新恢复还债义务,为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还应按时进行确权。

要做好不良贷款的细化管理,一个首要任务便是加强工作人员专业分析能力,如若仅仅依靠各机构模式化的风险评分系统,将难以实现分类管理。相对于贷前调查分析,贷后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更多需要的是工作人员主观判断力,准确的判断与合适的处置方式选择不仅能提高银行收益,还会使社会福利得到提升。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结果需要多方的智慧。

(二)推动市场化处置方式,促进市场合理化定价

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银行的专即是资金融通,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便是不良资产的处置。从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案例可以看到,对于合适的不良资产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不仅能解决坏账问题,还可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信达公司在处理天津烂尾楼贷款上的成功做法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若仅仅依靠银行处置,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效果的,还有可能损失全部债权资产。对于一些优质的潜力企业,应继续积极推进债转股处置方式。截止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两个指导文件,对债转股的主要实施机构、企业对象、转股条件、退出方式及筹资等方面提出了宏观层面的要求,但仍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当前一个主要的问题便是债转股企业标准较高、行业集中的问题。对此,可参照PPP模式,建立债转股企业项目库,对于库中审核通过的企业,才能实施债转股,这样既可以避免因标准模糊而造成的实施困难,也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掌握债转股企业总体情况,确定合适的转股对象。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债权人权利顺利实施

虽然证券化、打包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能够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包袱,但从宏观角度来看,债权债务仍没有实现彻底解决,仅仅是从一个债权人之手转移到另一个债权人手里,最终解决问题的本质还是在于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此,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故意违约惩治力度,保障债权人权利顺利实施是未来的关键任务。此外,在金融知识全民化的同时,做好法律知识宣传与普及也极其重要。

(四)适时适度给予政府支持,助力化解历史沉淀不良资产

从实际来看,一些农村法人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以前政府要求对于当地乡镇企业、城市信用社等机构不良贷款的接收和政府支农、支小政策等,这严重影响着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因此,建议各地方政府充分发挥财政、社会专项管理基金对于特定行业、对象的资金支持功能,并逐步减少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名义对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的干预,消除法人机构被动发放贷款等情况,特别是减小地方法人机构财务负担,让机构实现“轻装上阵”,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独立运作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陕西 咸阳 7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