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军,刘彦宏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河北廊坊 065000

1 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

1)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规定排污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在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5日及时交回。填写该表的依据是本单位在本年度实际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在下一年度制定生产计划将要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本表要求企业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必须填报正常作业下污染物排放情况;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针对排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的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企业的报审后,要及时进行审核。排污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审核工作应在下一年的2月10日前全部审核完毕,并对审核合格的《排污登记表》发回排污者。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谎报或故意瞒报排污情况的,要求其限期补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因对申报表格内容不理解、不符合规定、技术方面问题等诸如此类客观原因造成的审核不合格,应对排污者及时纠正错误或责令其补报。上述排污申报登记表格在审核过程出现问题的排污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排污申报表格,否则视为拒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3)排污变更与排污核定。申报审核合格的排污单位,因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需调整、检修、重大改变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去向等排污量需要变更的情况,排污单位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手续。当情况发生突然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的3日内到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填写《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履行变更手续。

排污者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需要环境监察机构定时核定(按月或按季),就是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0日之内,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相关部门要结合排污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同时还要对数量进行认真核定,并向排污单位送发《排污核定通知书》。

2 排污申报登记在实际工作中效果的分析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污染源动态管理、实施总量控制及排污收费等工作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实行,便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对有关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信息进行全方位掌握,同时为环境管理其他方面提供了依据。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1)“预申报”造成企业申报数据不真实。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2003]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通过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排污申报实际上就是预申报,在《通知》中规定的企业“正常状态下的作业情况”在实际工如作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但是在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企业进行定期检修、停产、歇业等情况,这就需要排污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好 “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同时作为政府机关一定要做好各项服务,防止出现法律真空,能够让政府机关得到一个比较准确的数据。

同时即便企业能够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申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会出现不能按照计划中的情况进行生产,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就需要进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不正常或者非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企业就应该依法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申报。这样就出现了事前申报与事后申报而产生的两个不同时段的“申报制度”,而之前的申报就不存在任何意义;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时限上的缺点。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2003]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完成排污申报。这个时间段也是中国农历的“正月”,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许多企业已经放假,即使不放假的企业,大部分无法联系到负责人员,很少能够按时进行排污申报;3)排污申报表格缺陷。排污申报表格所涉及的项目十分详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些企业负责人员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在填写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漏项或者数量级错误,而由于条件限制,环保部门负责排污申报的工作员一般又无法去现场核实,这就使得企业申报数据准确率偏低。

3 如何提高实际工作中排污申报操作性的建议

1)加强环保法规的宣传。要加强环境监管,防止企业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宣传工作时必不可少的;2)提高环保部门自身对“谎报”行为的识别能力。一方面要完善自身的业务水平及环境巡查监管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横向合作,全方位、多角度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3)合理规划申报时限,增加申报率,推行事后申报。要求企业进行申报的时限可以延后一个月,这样既能增加申报率又能稍微减轻企业负担。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执法手册,2009,7.

[2]杨玉峰,傅国伟,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策略[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6).

[3]耿雪梅,丁年丰.浅议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监理的关系[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