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智杰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发生在游戏直播平台上的行为,通过对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分析研究,探讨直播平台一方的责任。通过文章的研究,希望对我国的游戏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游戏直播平台 网播 着作权 侵权

近年来,游戏直播行业飞速发展,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涉及暴力、色情等。除此之外,作者发现在游戏直播平台上着作权侵权问题广泛存在,却少有人关注。鉴于此,本文主要研究两个问题:1.在游戏直播平台上直播游戏这一行为是否侵犯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2.在游戏直播平台上播放其它网站视频以及游戏直播过程中播放背景音乐这一类行为是否侵犯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游戏直播的法律定位

要解释游戏直播,首先要解释“网播”。台湾学者孙远钊认为“网络广播是指运用串流技术将影音或视听数字档案透过因特网系统所从事的散布或播送。关于网络直播行为是否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或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这一问题,学界尚无定论。本文作者认为网络直播行为既不属于传统的广播权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通过《着作权法》第十条的十七项“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下简称:其他权利)”。

二、游戏直播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分析

1.直播的游戏的侵权性分析

网络游戏本身作为一种计算机程序,属于受着作权保护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游戏是靠计算机软件实现的技术手段,其创作过程主体在于软件以及网络游戏本身的图画、音乐等,这些都是符合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特征,而作为网络游戏其外在的表现则在其游戏的功能性,网络游戏依赖其独特的技术手段,创造的场景,愉悦玩家,网络游戏结构上可以视为把文字作品、音乐、场景的集合,即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退一步讲,即使网络游戏作为整体不能看作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那其中的人物造型设计,人物配音等,也是着作权法上的作品,理应受到保护。显然游戏主播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直播的音视频是的侵权性分析

很多主播直播时都会播放背景音乐,这样能愉悦观众,但通常播放的音乐并不会显示歌曲的名字和演唱者。根据《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排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前提下(显然主播的行为不满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条件),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应当依法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很显然这些主播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3.直播平台的侵权及责任分析

作者发现直播平台上存在一种激励奖励机制:观众向喜爱的主播赠送虚拟礼物,主播获得礼物并可转化为实际收入。通过这个系统,主播获得了礼物收入的50%,平台获得另外50%。主播的收益与其自身的行为有直接联系,其中自然包括侵权行为;而平台的收益与主播的收益直接相关,所以可以认为平台的收益与侵权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直接联系。

此外,直播平台会根据主播的观众数量对主播进行排序和推荐。以人气最高的《英雄联盟》为例,在作者连续10天的记录中,排名前三的主播都使用了背景音乐,其中8天有人播放视频节目,包括动漫、电视剧等。

游戏直播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平台应该具有很高的注意义务。排位靠前的主播涉及侵权,直播平台对此不可能不知道;此外,在直播游戏的平台上播放视频本来就与平台建立的初衷不符,但平台方却并未采取应对措施。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语

虽然作者是以战旗TV为主要研究对象,但是经过作者的观察,游戏直播平台上类似的侵权现象十分普遍。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网络版权领域的管理和执法力度,但是游戏直播领域却并未有过任何动作,希望这个领域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游戏主播、直播平台负责人,观众等各方也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使这个行业能够更快地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