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茂湘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浅议对“公证申请人”的认定

魏茂湘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本文浅议对“公证申请人”的认识,认定“公证申请人”的方法,及认定“公证申请人”的方法及原则。

公证申请人 认定方法 审查原则

公证因申请而启动,是指公证活动因公证申请人的申请而提起,以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或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而结束。公证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因此,对公证申请人身份的认定是公证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公证申请人与公证当事人

公证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具体公证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证申请人身份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证申请人的主体必须适格,是指必须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指公证申请人身份在向公证机构提出具体公证申请时获得,它处于公证申请的法律关系中,离开这种法律关系,公证申请人身份或因不受理而消失或因受理公证申请而转化为公证当事人。

公证当事人不同于公证申请人,《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转化为公证当事人的身份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二是指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是指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公证当事人身份的取得只要是适格主体在向公证机构提出具体的公证申请时取得,故公证机构在接到公证申请后对于公证申请人身份的审查标准也就是在于其是否为适格主体。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十一类公证事项,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在上述公证事项中,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类,不同的公证事项,公证申请人的认定方法也不同。

二、认定公证申请人的方法

(一)审查公证申请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备

笔者认为,公证申请人的法律资格应该具备两个方面,即公证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亲自申办公证;另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可申办公证,或是由其代理人代办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

(二)坚持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是公证的基本原则,它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人与证真实、合法,人与证相符;(2)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材料真实、合法。具体操作可以如此进行:

1.对身份证件本身的审查

身份证的识别, 参考方法见中国公证协会的《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在确定证件是真实的以后,还要核对“人”与“证”是否相符,除了靠公证员的眼力外,公证员必须通过自己设计问题,帮助自己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对照身份证、户口上的信息来考问一下当事人,看他(她)是否说出自己的生日、住址、身高、血型、同一个户口上亲人的相关信息。

2.要求当事人首先提供法定的身份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公证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驾照、医疗证或其他贴有近期照片的证件。

3.公证询问笔录中应当有身份审查的记录,结合处分财产的情况,对当事人的出生时间、地点、现居住地等个人信息进行询问并记入笔录。

4.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签字后按手印,以留下当事人不可变更和难以伪造的生物信息,防止签字鉴定的不准确。

5.为了减少执业风险,增加对当事人的威慑力,在办理涉及处分财产的公证时,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录像。

(三)证明公证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形成证据链

在审查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材料时,要尽力收集能证明公证申请人身份的材料,使之成为证据链。证据链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相互印证性;其二是不矛盾性;其三是证据链锁的闭合性。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不出现断裂,以保证证明身份的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

三、对公证申请人身份认定的原则:

在公证事项中,对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要严格,为了平衡公证效率和公证效果,身份审查的标准也要遵循适度原则。

(一)、公证中的身份审查须符合法定的最低标准。

公证是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活动。因此,按法定程序的审查核验是公证的首要原则,对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验,身份证明材料是否为真并且为申请人本人,是对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做的最为基本和必要的审查,为身份审查的最低标准。

(二)、公证中的身份审查也要遵循适度原则。

1.申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因为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导致很多公证事项都非由本人亲自办理,而由别人代为办理,这就产生了“公证代理人”及“公证申请人”的选择问题。无论是“公证代理人”或是“公证申请人”,其身份审查均应有足够的证明。

2.对“公证申请人”的选择应灵活多样,不能拘泥于一种形式,只局限于“谁使用、谁申请”。

3.对“公证申请人”的申请方式应注意变通, “公证申请人”因为种种原因确实不能来公证处的,可以通过邮寄、电传“申请书”等方式提出申请。

魏茂湘(1974-)女,山东省莒南县人,职称:中级,研究方向:公证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