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宗耀

(山东潍坊科技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0)

一、两汉时期郡国并行制和十三州刺史与田庄经济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结构,上层结构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西汉时期由于经历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和汉武帝时期的推恩令,地方同姓诸侯王国的割据势力已经大大削弱,“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陡,而藩国自析。”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地方郡国开始形成庄园经济,这与西汉初期经历战乱和政府对地方经济权利的放宽以求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动中央经济增长不无关系,到后期地方王国逐渐开始成为与州郡一级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央通过管辖州郡和王国数量增多所获取土地数量也得以增多,下放到地方的自耕农的土地也适当增加,“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这时候的经济结构呈现稳固的梯形,加之文景之治轻徭薄赋,使中央的经济和政治势力在汉武帝时期达到巅峰,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西汉统治者采取迁徙和监视地方豪强的方式来巩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迁茂陵令就是这种方式的集大成表现,但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且土地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被政府承认,故大部分土地到后期被官僚地主和大商大贾运用各种手段所兼并,“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经济结构已经呈现极其不稳固的陀螺形,加之西汉政府到后期贵族官吏腐化不堪,外戚弄权无所不用其极,“夫女宠之兴, 由至微而体尊,穷富贵而不以功,此固道家所畏,祸福之宗也。”到了西汉哀帝、平帝时期,其政权已经走向崩溃。

到东汉时期随着统治者逐步统一全国之后,由于统治者自身就是最大的豪强地主,故在一定时期内制定一系列措施暂时缓解极其尖锐的社会矛盾。但由于自身政权性质的劣根性和未触及土地私有制经济,等到东汉中后期地方上的田园经济开始迅速发展,田园经济是以田庄经营为经营方式,豪强地主广占田地为手段,通过建立田庄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的弊端在于田庄地主可以通过瞒报人口或隐瞒土地数量来减少自身赋税的缴纳。这对地方豪强来说是有利,对于国家来说却是弊病,因为国家经济来源的稳定收入就是来自地方的田间地租,如果地租减少就会影响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的软弱就势必不能顺利保证国家义务的履行,也就是“中央瘦而肥地方”。加之大量土地兼并就会使农民无地耕种,农民迫于生计,只能背井离乡,逃往他地,这就产生大量的流民,有的流民迁移其他地方的城镇讨生计,有的因负债而为他人奴仆,也有的因走投无路而被迫占山为王,割据一方。甚至可能揭竿起义,危害地方。例如西北羌族起义(汉羌战争)、凉州军起义和末年的黄巾起义。故汉中央政府为有效控制和监督地方豪强行为,实施了十三州刺史制度,十三州刺史制度最早可追溯之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除京师附近七郡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每个区域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专门负责巡查该区域境内的吏政,检举不法的郡国官吏和强宗豪右,其管辖区为刺史部。起初西汉初期也实施了监察制度,但由于未触及根本弊端,加之地方权力过大和官吏腐败,监察制度如同摆设,到汉武帝时期开始注重对监察制度进行变革来达到中央对地方直接控制,《汉书》载州郡刺史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州郡刺史的职掌,“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置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通过这六条问事可以看出州郡刺史的管理对象在豪强地主和郡守官吏,它通过一定“物质刺激”和明确的监察范围的方式来起到较为行之有效的规范,在更深一层含义上来说它也可以充当阻隔权力与田庄经济相互勾连的一道屏障,对抑制土地兼并、缓和社会矛盾和巩固封建统治起到一定作用,但往往是以中央能压制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实力相当为前提,随着土地私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为田庄经济提供温床以及大量土地兼并使得地方地主阶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他们一方面利用察举制和征辟制的漏洞不断笼络地方人才纳为己用,以待未来获取更多与中央抗衡的筹码,另一方面开始向地方刺史制度发起冲击,由于刺史制度的设立是依靠于君权的保护下,而君权是为人治,并不是法治,人治的最大弊端在于主观性太强,不太注重和依靠客观具体。虽然有所谓人情味但在受到外界刺激和物质诱惑便失去公平正义。而地主阶级正是看重这一弊端,极力笼络和腐化。加之皇亲国戚与君权之间存在其“血缘”纽带,“法律”关系无法代替,刺史的尊卑反而成为郡国官吏、皇亲国戚和地方豪强地主横行霸道的工具。

二、三国时期曹魏都督制和屯田制与地方由田庄经济转变为坞堡经济的关系和影响

随着中央与地方实力日益悬殊,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内部腐化和政治斗争日复一日,最终于东汉光和七年(公元184年)爆发了声势浩大的黄巾起义,他们高喊“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的口号,向官僚地主发起猛烈攻击,地方官僚地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普遍建造一种类似堡垒的建筑叫坞堡,坞堡是一种民间防卫性建筑,源于汉武帝时期的塞外列城,普及时期大约在新朝天凤年间,东汉建立后,政府曾下令摧毁坞堡,但禁之不能绝,到东汉末年政府虽然平定了黄巾之乱,但由于元气大伤,中央政府的威望和地位几乎荡然无存,这就给虎视眈眈的地方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大量土地的兼并和财富的日积月累给这些官僚地主和地方豪强有足够的实力来建造坞堡,通过黄巾起义不断吸纳来自各地因受战乱而失去土地的人口,在坞堡内驻有大量部曲和家兵,并积极扩展地盘,实际上在东汉末年,地方州郡政府早已失去对地方的掌控,而之前作为监察地方的刺史已经不仅仅只掌握监察之权,作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他们手中掌握大量关于地方的机密和信息,十分了解和熟悉地方情况,而随着地方豪强运用各种手段与中央皇亲国戚和官僚地主相勾结,利用选材制度的漏洞和中央内部宦官与外戚、士大夫之间的争斗,不断安排自家人才担当郡守和刺史等职位,使他们为地方豪强所服务最初的企图可能是为了提高自身在地方的威望(后期逐渐成为名门望族)和保障地方地主阶级的利益,可随着社会动荡不安,宦官与外戚,中央与地方矛盾日益激化和争斗,更多的是作为他们在中央明哲保身的护身符或运筹帷幄的跳板,随着宦官和外戚两大集团的同归于尽和以陇西地方豪强为代表的并州牧董卓进京专权,军阀混战的三国乱世由此开始。

三国前期董卓势力随着内部矛盾分裂逐渐消亡,关东地区的诸侯随着各自之间不断地蚕食和吞并,至东汉建安四年(公元199年)北方割据势力有袁绍(控制冀幽青三州)、曹操(占据兖豫二州加上司隶以东部分地区),西北地区有马腾、杨秋、韩遂等,辽东有公孙度。汉中有张鲁。南方割据势力有益州的刘璋、荆州的刘表、扬州的袁术和占据江左的孙策。在这几个诸侯中,属占据中原的曹操和河北的袁绍势力最强,后期随着曹操控制了汉献帝,“奉天子以令不臣”,在政治上占据了主动,使作为“四世三公”的袁绍深感忌惮,故采纳谋士建议亲自率10万大军南下攻许(今河南许昌东),企图一举消灭曹操,当时曹操兵少将寡,两军相持在官渡(今河南中牟县东北)曹操为使一举获胜,采取避其锋芒,火烧乌巢的策略,导致袁军大乱,曹军乘胜追击,歼灭袁军七万多人,袁绍元气大伤,从此失去争霸资格,曹操得以一统中国北方。公元208年,曹操率领二十万大军南下,意图统一中国,曹操迅速占领荆州,刘备被迫退守汉口,江东的孙权感到威胁,派周瑜与刘备联手在赤壁与曹军进行决战,周瑜以火攻大败曹军,此战过后曹操占据中原,刘备占据荆、益二州,孙权占据江东,三足鼎立之势形成。

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主要原因在于东汉时期地方豪强势力的恶性发展和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这是时势使然,三国时期由以曹魏集团势力最强,占地最广,人口最多。故以曹魏时期政治制度为例分析,曹操在位时期为加强集权,在经济,政治等领域都进行改革,经济上进行屯田制,这其来源于军事上的举措,“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经过较长时间的战乱,各地除地方豪强势力损失不大外,城市和农村经济破坏极其严重,“呈黄巾之乱,民皆流亡,野多旷士也;两淮之屯,魏、吴交争之地,弃为瓯脱,田皆芜废也;”曹魏统治者初期实施军屯,要求士兵能自行耕作而生产行军所需粮食,军团以六十人为一营,且佃且守,士卒需缴纳分成地租。军屯一方面可以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就地解决军需粮食问题,减轻当地农民赋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地方快速恢复生产力并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随着曹魏政权的建立,屯田制就开始出现民屯,屯田事物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大的郡国设典农中郎将(掌管农业生产、民政和田租的武官)小郡设典农校尉。典农官独立于郡县之外,是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若遇到重要事项,如屯田官直接向中央请示办理。从这也可以看出中央为摆脱地方豪强对地方经济的掌控和加强对地方农业的控制开始逐渐建立、形成和完善相应机构,屯田制度的实施,使长期饱受战乱之苦的地方得以平复,失去土地的农民开始重新回到土地上,许多荒芜的农田得以开垦,“数年中所在积粟,仓禀皆满。”地方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建安时期之后,民屯多有演变,到了曹魏末年,由于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影响,皇亲贵族和官僚地主对屯田制下国家授予地方农民的土地大肆兼并使地方屯田农民无地可种,加之屯田制剥削量较重,分配比例竟达到官8民2的程度,大量无地的农民无奈被迫逃亡,使依托屯田制土地赋税为主的曹魏中央财政受到极大影响,最终于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宣布废除农屯。

曹魏在政治上设立中书省,由士人担任,机要之权就由尚书省转移到中书省,期初设立中书省是为了另立行政中心来摆脱自汉代以来以地方豪强为代表的三公和尚书台旧行政中心,更进一步加强中央皇权,在军事上为稳定地方大族豪强

势力实行都督制度,曹操时期都督是中央官,由中央统一点兵出征,到曹丕时期就成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掌一州或数州军权,通过都督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号令,达到为中央之命是从,从这也可以看出随着土地经济的变化和改革,在其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相应变化来适应其经济变化。但随着时间推移,曹魏前期所实行的集权制度亦显现倪,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土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分散性和中央政府对地方集权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都督制和屯田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起到增强国力,稳定地方的优点,但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实力尚处于不平衡性(中央无力彻底拔除地方豪强)和受土地经济影响下门阀士族的形成,最终形成了一种特殊皇权政治——门阀政治。

三、东晋时期侨寄法与由坞堡经济向庄园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国归于晋后,晋武帝通过汉朝时期和三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设立州、郡(王国)、县、三级制,其中在州郡地域划分做部分改动,由原来的十二州改为十九州,对于面积较大的州划分一半或三分,较难管控的实行进一步划分,至公元307年,天下共二十一州,地域面积划分和设州数目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世族膨胀和遏制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与此同时还制定按照同姓亲族的实力为等级的次序分封制,但为限制诸王权力过大,制定分封各地诸王不干涉地方行政,只享有租税特权,王国如同郡县,王国官吏由中央任免等举措,其目的在于防止地方豪强操控地方和同姓宗亲诸王与地方豪强相互勾结危害中央,但到后期由于诸王大多领兵镇守地方加之中央内部残酷的权力斗争和腐化的政治,五胡乱华后晋朝已完全丧失对北方的控制,被迫衣冠南渡,建立东晋(史称中晋)东晋的政治是门阀士族统治,是北方大族与南方士族合作的结果。而形成这种特殊的政治形态也得益于经济上的演变,从坞堡经济转变为庄园经济,西晋统一后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府颁布占田荫客制为地方世家大族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他们通过大肆兼并土地和吸收人口来获取财富,依仗雄厚的财力建立庄园,门生故吏遍布州郡各县以及建立部曲来保护自身。

但随着士族特权过大,助长他们生活上和政治上的腐化,并最终引发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迫使皇室远亲琅琊王司马睿协同北方士族代表王导王敦二兄弟衣冠南渡,起初南方士族基于自身实力强盛和对北方士族的厌恶,对南下的司马睿等人持观望和怀疑的态度,认为司马睿缺乏维护他们利益所需要的威望和影响力,北方大族首领王导王敦二兄弟主动通过当地名士顾荣、贺循为引,进而获得江左吴姓世族的支持。而后随着大量北方世族南渡,共同支持司马睿,使得江南诸州地方豪强次第归附,东晋得以偏安一隅。随着大量北方士族的不断南迁,南北士族因地盘和人口的问题发生矛盾并逐渐激化,为维护自身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王导参照历代中央对南方的地方管理制度以及结合南方当地特有的政治、经济环境。采取侨寄法,所谓侨寄法,是指在南方士族势力较弱的地方,设立侨州、侨郡和侨县。用来安置北方迁入的士族和民众侨人不列入当地的户籍册,他们只受侨郡县的管理,不负担国家赋税和徭役的方法。

侨寄法在稳定当地社会秩序和平衡南北士族势力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东晋后期社会环境趋于稳定,士族利用“侨寄法”兼并土地,挟藏人口,其弊病日甚,对中央赋税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使得皇权势微,地方势大,并最终引发桓玄之乱(公元403年)、苏俊之乱(公元327年)等地方叛乱。侨寄法在本质上使特殊时期政治和经济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这种地方行政制度几乎极大保障地方豪强的核心利益,使地方几乎俨然成为一个个独立王国,有与中央相抗衡的资本,另一方面造就中央实力不断削弱到后期几乎名存实亡。而到南朝宋时期,统治者看出侨寄法内部弊病丛生,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虽然采取土断政策缓和社会矛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门阀士族的反对和封建庄园经济的影响,社会矛盾还会再次恶化。并最终使南朝深陷难以自拔的深渊。

无论是两汉时期的刺史制度、还是三国时期曹魏的都督制、抑或是两晋时期的侨寄法和土断政策,其根本在于适应不断演变的封建土地经济以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内在变化实质是阶级的分化、精人治而忽法治以及地方权力与经济相互勾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王朝兴衰。近代黄炎培先生曾在1945年向毛主席提出“历史周期律”问题,问题核心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否跳出“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也”这一历史周期律。毛主席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