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彤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虐待罪的立法完善

王紫彤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第十七、十八项对刑法原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我国立法机关基于此在刑事政策上对虐待问题给予立法规制,本文立足于虐待罪亲告之例外、保护对象范围、罪名竞合等方面阐明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修改的合理性,并有鉴于此作出立法完善的展望,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虐待罪;罪名竞合;立法完善

一、对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虐待罪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虐待被监护人、被扶养人等事件持续发酵升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学界研究考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拟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在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言之,从法律条文上来看修改后加强了对被虐待者保护的同时加重了对施虐者的处罚。追根溯源,从现实和法理中可以发掘本次刑法修订关于虐待罪立法完善的合理之处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相关完善

(一)增加了本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

我国刑法将本罪规定为亲告罪的初衷是出于虐待行为属于家庭内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只要被害人能够容忍,公权力就不介入,但这并不合理。虐待罪的侵害对象往往是妇老幼残等,而儿童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诉权。虽然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代为起诉。但如何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施虐者的情形?据有关数据统计很大一部分施暴人是儿童的父母,加上家庭内部虐待儿童的行为较隐蔽,法律无法期待施虐者本身自告其有罪或保存并提供证据。妇女、老人作为弱势群体,要求其承担告诉的义务并不现实,在难以实现告诉的同时有可能遭受更严重的报复性虐待。修正案九增加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条款,虽然仍认可虐待罪为亲告罪,但已初步增加了例外情形,相较于过去加强了对弱者法益的保护。

(二)扩大了本罪的保护对象范围

随着社会发展,许多家庭成员关系以外的人密切地生活在一起,且相互存在一定的照顾、扶养、教育义务,但随之也出现了突破家庭范围的虐待行为,如幼师虐待儿童,保姆虐待老人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的护工虐待老人、病人等。我国虐待罪无法有效规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外的虐待行为。对于保姆虐待老人儿童等案件,因其不属于行为主体之列,则会陷入无法可依、难以科刑的境地。有观点倡导应增设“虐待儿童罪”,笔者认为这并不现实。新设虐童罪不仅会和本罪发生部分重合,且这并不能解决虐待老人、病人等行为,动辄增设新罪名易导致同类罪名繁多冗杂。因此可在虐待罪中增加行为主体和加大保护对象范围。草案新规定囊括了现实中虐童、虐待老人、病人等现象,有助于应对更多虐待情形。

(三)规定了本罪与他罪竞合时的处理方法

由现行刑法第260条之规定,在对比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各罪的量刑时可发现:若同是造成重伤或死亡,本罪刑罚明显轻于故意伤害等罪。这种较轻的处罚固然与我国国情和传统有关,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这却难以起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与其他条款不协调,与社会现实脱离。我国虐待罪之规定是定位于较轻故意伤害罪之下的伤害行为,若依此来处罚结果加重的虐待行为,则违背了刑法公平正义的本质属性,故而无法有效预防和规制家庭暴力虐待行为。修正案九规定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其他罪名相竞合时,依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可以避免虐待罪成为家庭内重犯的规避之所,当虐待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时,用这些罪名定罪也更为合理。

三、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展望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订,笔者认为新规定更加详细合理,进一步保护了受虐者的权益,符合了社会和学界的基本期许,但此次修改只是一个过渡阶段,该项条文需要更趋完善。

但是,第260条规定之“情节恶劣”我国现行刑法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其一,因为缺少定量定性的统一标准,也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务中执法人员的人为主观判断色彩较浓。通说认为其主要表现为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劣以及屡教不改,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虐待老幼病残等。笔者认为此处所列举的各情形应当并列,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就应定性为情节恶劣。其二,关于虐待儿童的行为,尤其是在纯粹精神虐待事件中,因儿童心智尚不健全,虐待行为对精神创伤较之身体创伤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更大。因此,精神伤害也应当作为虐待行为危害结果的衡量因素。

[参考文献]

[1]引自中国人大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文[EB/O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4-11/03/content_1885029.htm.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551.

作者简介:王紫彤(1993-),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