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茹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企业也应一改往常被动接受反垄断调查,改为积极主动适应反垄断调查。2014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的情况可以用遍地开花来形容,不仅被调查的主体涉及更多,许多知名外企均有涉及,而且基本涵盖《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企业要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

(一)企业在经营中要注意反垄断风险

根据资料显示,运营中的反垄断主要体现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其中垄断协议更多些,如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划分销售市场、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在并购中一些关于产品价格、生产成本、销售商资料等敏感信息可能会进行交换,在给对方企业的时候要注意控制好时间,以免违法。另外要注意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正在进行反垄断调查、是否达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而未进行申报等情况。

(二)反垄断调查主体具有普遍性

市场主体一律具有平等性,相对应地在执法工作中亦是如此。切勿以为企业为中小企业,不能成为反垄断调查的对象;也勿认为外企就不会受到反垄断调查。只要企业行为涉嫌垄断,都有可能遭受反垄断执法,并非区别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内外资性质。

二、企业在运营中强化自身资源

(一)企业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口碑宣传

在影响深刻的美国微软案中我们可以提取许多积极的经验来学习,微软在经过反复诉讼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主动应对反垄断的经验,比如在外部舆论上雇佣说客、与反垄断机构官员保持密切沟通,与媒体保持友好的沟通,一是有利于其新产品的推介,更重要的是为其争取舆论支持。

(二)企业需要做好专业人员的储备与培训

当前国际间的交流甚密,企业若想做大必然离不开企业法务的完备,尤其需要专业的反垄断人才,精通熟知国内外反垄断法,在企业规章制度、订立合同,实施相关市场行为时能够明确法律禁区,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美国WR和GG因为是全球性的大企业,法务部门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都很重视对法务及公司员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它们均采用定期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公司员工反不正当竞争的知识水平。

(三)企业在订约中要注意用语

企业在对外订立销售合同时切勿出现含有限定转售价格的条款,特别是“统一定价”、“建议零售价”等字样。BSL等眼镜企业垄断案中,YSL等框架镜片生产商和BSL等隐形眼镜片生产商对下游经营者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遵守“建议零售价”或统一进行“买三送一”促销活动,变相维持转售价格。若是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惩罚;反之,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经审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遭到处罚。

三、企业在调查中要积极主动应对

(一)一旦遭遇反垄断调查,企业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调查

企业负责人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主动提出协助调查、自首、或者提供相关的证据。2014年,在日本八家汽车零部件垄断案件[1]中日立公司因为是第一家主动提供达成垄断协议的证据的企业而免收处罚,第二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的电装并没有完全免除处罚,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其他企业依次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罚。同样另外一个案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的HY、WK等2家涉案企业,依法免除处罚。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KECS、BSL和QS均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分别为176.6万元、369万元和364.37万元;对价格控制力较强,但主动整改的YSL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879.02万元;对不能很好配合调查,但主动整改的NK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68.48万元;因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企业经营者应审时度势,合法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二)在调查或诉讼中保持合作的沟通方式,避免与相关部门交恶

企业纵然是要做到被告席上,企业责任人员依然要保持良好的态度。美国WR从1998年到2001年经历多次诉讼,在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辗转,最终联邦法院做出认定其存在捆绑销售的垄断行为。在诉讼过程中,WR与司法部、地区法院在沟通方面没有达成良性互动,以至WR一度处于劣势地位。

以上是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件总结的应对反垄断执法的建议,便于企业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反垄断执法。

[1]张振安.反垄断执法日趋常态化,企业该如何应对[J].中国远洋航务,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