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静 张家齐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分别以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试图就审判阶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提出对策。

一、庭前庭前会议阶段

(一)重新定位庭前会议的功能

如果将庭前会议定性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正式庭审做好准备,这无疑会从根本上限制了庭前会议的整体效果,无法达到“加快庭审速度,简化某些不必要的庭审环节,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①的初衷,而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导致庭前会议的功能虚化。无论是德国的中间程序、日本的争点整理程序还是美国的预先庭审程序,这些审前程序的主持法官均可以做出实体或者程序上的决定或裁定。只有在确保庭前会议能够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基础上,才能够将影响审判活动进行的相关因素及时地排除在程序之外,这不仅有利于集中审理原则的实现,还能够避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同样的问题进行重复判断而导致的诉讼拖延。②基于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双重考量,法律应当赋予庭前会议对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做出一定判断的功能。这样的功能定位既可以避免非法证据先入为主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二)分离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的审判人员

如果由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阶段对非法证据进行审理,那幺一旦非法证据进入正式庭审,势必会对审判人员的认知造成污染,影响自由心证。实践中调查发现,非法证据虽然表面上被排除,但非法证据对审判人员的影响仍在,比如全案证据比较薄弱,但仍能定罪的,法官往往倾向于定罪,且审判人员往往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不仅实行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严格分离的“二元式结构”,还规定由不同的裁判主体分别负责两个不同的裁判程序,实行事实裁判者和程序裁判者相互分离。③这种模式可以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正式庭审活动之外,排除其影响。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应当避免非法证据对于参与案件实体审理的审判人员的污染,实现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审判人员的分离。

二、一审阶段

(一)明确启动条件、细化操作程序

由于辩方证明能力的薄弱以及法官过于自由的裁量权而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解决:第一,明确人民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程序的条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被告人请求权的实现。并且应当注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发挥,如法官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更多有利于被告方的材料和线索,弥补被告方因证据缺失履行证明责任的不足,从而做出启动排除程序的决定。第二,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就人民法院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程序以及对控辩双方的权利救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实现,甚至可以以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原则,而以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例外。

(二)确立唯一的证明标准

唯一的、合理的证明标准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可以发现,在控方证明标准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或优势证据标准。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显然偏高。虽然控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但是在强调对于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同时也必须顾及检察机关的困境。当前国情下,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为适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通现行的证明标准,例如在武装叛乱、暴乱罪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等案件中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三、二审阶段

(一)强化二审法院功能、严惩一审法院拒审非法证据的行为

一审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定纷止争,而二审程序的主要功能是监督与纠错。我国为“二审终审”制国家,因而二审程序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处理更要充分的体现出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功能和对一审错误纠正的功能。为强化二审法院的监督与纠错功能,应当设立规范的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裁判的监督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拒绝审查非法证据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强化二审法院的监督功能、维护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应当给予此种行为严肃的制裁,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将二审的对象限制为一审提出申请的事项

对于故意延迟提出排除申请的行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及时异议规则与明显错误规则,将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过排除申请的事项。这有效维护了“二审终审”制,也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与我国审判方式的变化相适应。此外,此种模式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维护司法公正。

[注 释]

①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2.②杨宇冠等.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实践调研[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3:54 -66.

③边慧亮.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2,01:1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