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铭婧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中国网络着作权侵权现象

随着21世纪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自东汉蔡伦造纸,中国人阅读书本摆脱了竹简的繁重,学习知识更加便捷,到如今传统出版受到了网络阅读的极大冲击。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内容不断夸张、深化,其专有性、地域性等基本特征出现了弱化的趋势,网络侵权盗版现象猖獗,着作权人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人大体可以归结为三类,分别是网络信息发布者,网络信息发布中介以及普通网络用户。

(一)网络信息发布者

如某些门户网站,其工作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可能性。这样的网络信息发布者通过搜集整理网络零散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增加其网站的知名度。虽然大多数时候,这类网络信息发布者不收费,但却因此可以获得其他收入,这也是对于着作权人的侵权。

(二)网络信息发布中介

我国网络信息的上传和下载并没有采用实名制,其侵权人和受害人很难找到。虽然搜索引擎并没有直接侵权,但是却也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受益人之一,对于受害人的侵权,这些网络信息发布中介难辞其咎。

(三)普通网络用户

如今的中国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看见的信息,不会考虑转载以及其他方式的传播是否会侵害别人的利益。当然如果只是用于个人研究以及观看,并不会侵犯着作权人的着作权。

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着作权人有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笔者认为,保护着作权,包括署名权这样的人身权和复制权这样的财产权的目的在于让付出脑力和体力劳动富有创造性的着作权人能够获得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应的报酬,从而激励民众不断创新,让中华文化更加辉煌。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隐蔽性和易操作性等特点,随意转载、复制、引用他人作品,且未付给着作权人相应的报酬,着作权人所最关注的着作财产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对于中国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人的归责问题

鉴于如今中国网络的侵权盗版现象非常严重,合适的归责对于惩罚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网络着作权侵权方式的特殊性,其侵权行为人的归责问题不禁让人深思。目前,学界大抵有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所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其中所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他们认为我国正处于信息网络社会蓬勃发展的时期,若对于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过于严格的限制,则将不利于信息的公开高速传播。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着作权的侵权具有其隐蔽性,发现就已不易,若不加以惩处,放纵这样的行为,只会让这样的现象更加猖獗。美国版权法和德国版权法均采用的就是这种严格责任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

此观点既对网络着作权的侵权现象进行了惩处,也给了被告充分辩解的机会,且减轻了着作权人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不过过错推定仍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包含的制裁、教育、预防等职能。

笔者认为,对网络着作权进行归责的最终目的是平衡、协调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过错责任更倾向于保护使用者,其原因在于过错责任的归责主要是通过确认使用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侵权人无故意,则无责任,此观点明显对着作权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带来了阻碍。

如今在大部分的国家如美国、德国都不以过错为归责要件,严格责任似乎成为了国际趋势。但是笔者认为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并不适合如今中国的现状。如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收入相对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很多人温饱都成问题,显然中国的大多数人并不会选择将自己本身就已所剩不多的钱用于这种消费上。若采用此观点,必然会影响信息高速传播。信息不传播,国民提高自身素质的途径受限,必将不利于中国未来的发展,遂笔者不支持如今的中国采用严格责任的原则。

笔者支持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使得着作权人能够更容易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被告也有足够的辩解机会,为二者之间利益冲突达到平衡、协调的状态提供了完美的条件,这也是最适合如今的中国的归责原则。

三、中国网络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发展迅速,新兴事物快速崛起,导致立法的脚步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就我国现在对于网络着作权的立法而言,其法律渊源有WTO规则和Trips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而真正意义上针对对网络着作权发布实施的法是《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虽然,看似这些法律很多,但对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网络着作权纠纷仍然是略显单薄。遂对于保护网络着作权,笔者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的《着作权法》,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可以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可以根据作品类型的不同成立相应的网络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集中的管理有利于进行集体诉讼,将节省大量司法资源,而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积极推广技术措施

技术设施可以通过一定的装置,限制他人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这样的的技术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作权人的作品不受侵害,从源头遏制了网络着作权的侵害。

四、结语

如今,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现象是严重的;其侵权人的归责问题是有待商榷的;网络着作权法律保护是略显单薄的。要形成完整的网络着作权保护体系,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借鉴吸取国外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网络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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