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或个人干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126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从立法角度,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了法律保证,是“有法可依”的证明。司法独立是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这项基本原则赋予法官在审判过过程中完全依照法律审判的权力,避免来自舆论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涉和影响,使法院的审判能够保持公正、公平,能够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原则的方向运作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通过媒介对于待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使公共事务最大限度的符合公众公共的意志和要求,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限制,从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舆论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意见。监督有两层含义,其一,监察,其二,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作用是解决问题。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公众通过舆论对社会存在的待定的重大的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是舆论监督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也会影响力最为深远的一种监督方式。“新闻舆论监督”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一种方式,保证人民享有发出自己声音的途径,保障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扩大了公民对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而舆论对司法独立的监督的可能性分为三种,即力度不够的舆论监督,合适的舆论监督和过度的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的舆论监督会使得司法一家独大,像“钓鱼执法”“临时性强奸”等公众案件将难以真相大白;过度的舆论监督又有变成“舆论审判”的可能性;适当的舆论监督正是我们所追求的,舆论在正当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意见,代替民众给出自己的声音。

三、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及其成因与危害

司法独立本身所蕴含的内容及其过程本身所带来的刺激性是舆论永恒的追求点;而舆论的广泛影响,即时影响也是司法独立所不能忽视的。

司法独立对舆论监督有着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当然也包括不受舆论的干涉。任何不正当的舆论监督都是对司法独立的破坏,都有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有着天然的破坏性。舆论因其对司法公正的模糊认识,经常习惯性占领道德制高点对司法过程进行评论,从舆论导向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的危害十分明显,司法机关不能够完全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成了一句空话,法律条文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威严不复存在,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将无法树立,长此以往,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将停滞不前,甚至还会有倒退的可能性。

四、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平衡

人们都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虽然是存在矛盾的,但不能否定他们是有着共同的目的,那便是给出一个事实,还出一个公道。如果不是舆论监督,像“躲猫猫”、“喝开水”、“开胸验肺”、“钓鱼执法”、“邓玉娇”、“临时性强奸”等公众事件的真相便难以水落石出。还有,合理的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国家的法律氛围,这对帮助公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所以,合理的舆论监督利于司法规范,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监督不等同于审判,舆论监督在正当的范围内行使言论权,如果超越了法律规定,便成了舆论审判,显然是矫枉过正。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一对矛盾共同体,假如能协调好二者关系,趋利避害,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成便指日可待。

[1]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3).

[2]范子军.浅谈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矛盾及平衡[EB/OL].中国人大网,20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