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保障机制的完善*

刘丹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是应对高校突发伤害事件、保障各方权益的有效防范机制。但现阶段各地高校的风险保障制度建设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本文通过对国内高校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现状、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机制的构想,希望能为高校风险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040-02

作者简介:刘丹媛(1991-),女,汉族,广东饶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建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角色已从“精英教育”向“国民教育”转变。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学生人数激增,然而由于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学校周边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层面尚无专门学校安全和事故预防处理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往往造成学校、家长及有关方面长期纷争,影响社会稳定,加重学生和学校方面的负担。高校学生安全维系着千万家庭,屡次发生的高校校园伤害事件使得学校安全保障的制度化成为社会焦点。然而,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保障机制,实践中也只有个别省市对高校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维护各方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高校和学生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建立的风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高校责任险和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校方责任险

我国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在高校建立校方责任险制度,但由此看出教育部门对高校建立校方责任险是鼓励的。近几年许多高等院校出现了学生自杀、第三人侵害等事故,学生家长向校方提出高额索赔,甚至出现闹访等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为减轻学校压力,多数保险公司推出校方责任险,由高校进行投保,减轻校方压力,使受害学生获得及时赔偿。高校责任险以高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对受害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实践中,2006年,厦门市全面启动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标准为高校学生每人每年8元。[1]2006年,深圳市102.6万名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开始享受深圳人保财险为期1年的保障服务,深圳由此成为我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购买学校责任险的城市。[2]校方责任险在学校经费吃紧的情况下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高校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高校学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由于高校学生在学校或校外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各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针对学生伤害的意外保险。如2003年北京大学委托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北京大学在校学生开设人身保险项目,学生自愿投保;2001年上海交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过磋商,确定了学生平安保险的收费标准和赔付金额。[3]由于投保方式并无统一规定,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强制投保,是学生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目前出现的高校意外保险种类较多,较为灵活多变,能够适应不同群体的投保需求,为学生人身权利的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高校学生风险保障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基础缺乏

《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提供了路径。一些省市地方立法也对设立校方责任险、赔偿金做了相关规定,如《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41条规定:“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31条规定:“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办理保险提供方便条件……”但这些只是提倡性的规定。学校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以及赔偿准备金等制度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实践中建立风险保障制度成为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的自由意志,缺乏统一标准,保险内容差异大,实施中容易出现问题。

(二)各主体风险保障意识相对薄弱

尽管当下的情势已促使各地高校建立相关风险保障机制,但高校与学生仍未有较高的风险保障意识。对校方而言,近年来屡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促使他们逐渐建立起风险保障意识。但学生或家长的投保意识仍较淡薄。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有基于学籍管理的准行政关系和某些民事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应对所有事故负责。

学生家长往往抱着这样的心态不断闹访,却缺乏必要的风险保障意识。这是风险保障制度落实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风险保障自身制度的缺陷

当前高校中建立起的风险保障制度主要以学校保险为主。但保险制度具体内容存在缺陷。由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保险的理赔程序、保险金额、费率厘定等仍有许多改善空间,有些险种虽吸引眼球,但实际针对性不强,与高校伤害事故类型以及近几年的突发事故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往往没有顾及社会致害因素的变化。对学校而言,校方尚未建立起专门管理学生伤害保险的机构,也没有专人管理保险业务。这些制度缺陷亟需得到弥补。

四、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风险保障机制的构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高校风险保障制度的设立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指导和保障,导致现实中制度建设的存在混乱现象。由于高校教育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为高校与学生设立的保险应予以特别关注,不应以一般商业保险视之。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对校方责任险以及学生伤害保险做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建立和完善高校风险保障制度。

(二)建立准备金制度,弥补保险缺陷

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未能及时对社会形势发展做出反应,这使得我们必须考虑增加其他风险保障方式。一些省市创建了赔偿准备金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例如《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贵州省对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的设立为国内地方性立法首创。实践表明,赔偿准备金的设立是高校风险保障机制的又一有效制度,应当与保险制度两手抓,共同完善高校风险保障机制。

(三)建立高校风险保障工作评估系统

目前高校的风险保障机制还缺少系统的评估。各高校应给予足够重视,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保险问题、赔偿金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高校没有建立系统的校园安全风险管理评价体系,这使得保险部门没有一个科学的方法来评价不同的高校或不同地区的高校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导致了保险险种设计与实际风险状况严重脱节的现象。[4]应建立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保障评估系统,对伤害事件的发生进行有效分析;保险和赔偿金的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学校突发伤害事故处理是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总结的全面应对体系,只有将学校风险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到位,才能真正推动高校风险保障机制的完善,保障高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董慧娟.我国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6).

[2]深圳成首个政府出资为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城市[EB/OL].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2015-11-16.

[3]和飞,叶燎原.完善高校保险制度的思考[J].思想战线,2001(1).

[4]赵阿兴.校园意外伤害的责任归属[J].中国保险,2002(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5GWCXXM-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