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哲 刘宏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

张一哲刘宏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摘要: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我国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有待商榷,缺乏合理的机制,与世界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从新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构建相应的配套体系是确有必要的。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

在民事领域范围内,关于民事主体所做出的具体的民事行为,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自然人生而具有的基本能力,是享受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基本的资格,具体形式权利需要自然人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人自然人生而具有的,是通过法律对于自然人的价值评判,是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意思能力即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以及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意思能力有所欠缺的民事主体,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于其的行为进行限制:对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法律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而对于意思能力不完全的民事主体,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保护性规定。

二、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在我国目前依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为依据划分为复级制,并在《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关于将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具有以自己劳动能力作为生活来源的民事主体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与之智力水平精神状况相适应为限,其他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针对不满十周岁的公民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其民事行为无效,以上是《民法通则》依据年龄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进行分类。在其中针对不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归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则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单单从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十分明确,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阐明了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既能够对民事能力有缺陷的自然人进行符合法律的保障,又能够对于市场交易的善意第三方进行有效的维护。但是也应当明白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仅仅是一刀切式的保障模式,以家长法律模式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的保障,并没有充分认识自然人在不同阶段的社会效应和意思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划分标准僵化

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是年龄和精神状况,然而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意思能力,影响意思能力的因素不仅仅是年龄和精神状况,因而仅仅是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基础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是有缺陷的。在实际中基于心理压力,其他病症也会影响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也应当归位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之间。

重新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划分标准进行确定,在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基础上应当考虑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那些意思表达有缺陷的、精神不稳定的、严重损伤等自然人应当归入行为能力缺陷的范围。

(二)复级制的划分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复级制,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关于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存在问题。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除纯收益行为外均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代理。然而在现实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十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购买文具,零食等行为若被认定无效,具有家长法定了代理人进行不现实,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的日常生活的培养以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购买文具等日常活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限在实际中是并不清晰的。

法律是现实的需求与实际的反映,当前的复级制的划分在实际中并没有可操作性,因而有必要重新建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即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关于完全行为能力制度与目前制度一致,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仅仅是包含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还需要那些意思能力欠缺的自然人,这样才能从充分的体现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障,体现法律的公正作用。同时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中也不应当一刀切而应当根据其实际的意思能力的状况进行分类。例如在未成年人中依据其年龄进行分档,以其八岁为限,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其智力水平较低,认识其行为和后果的能力不够,所以应当对其有较多的限制,而对八岁至十八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较强,限制也应当相应较少,可以采取禁止性列举的模式,能够使其充分的进行意思自治,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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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69-01

作者简介:张一哲(1992-),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刘宏奎(1992-),男,汉族,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