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芹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污点证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孟芹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角色,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着案件能否顺利完结,更关系着每个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针对污点证人的法律定义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但都是大同小异,在刑事司法领域,污点证人的各项权利需严格界定,并就此些权利作出立法规定,以保障污点证人的权利。

关键词:污点证人;权利界定;权利保障

英国着名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过:“证人对于还原案件真相非常关键,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法院审判来说是至关重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没有证人作证便不会有诉讼,而没有证人保护则没有证言的获取。而污点证人作为特殊的证人,必有其存在的理论价值。

一、污点证人的法律定义

有人主张,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污点,为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司法机关合作,作为控方指证犯罪嫌疑人①;还有观点主张,污点证人是指有犯罪污点但因其了解案件情况而被司法机关要求作为证人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参与人②;有人还主张,污点证人是指在某种犯罪案件中其所涉案件行为较轻,了解案情并掌握重要的证据,但其拒绝供述犯罪事实,司法机关与其协商,以一定的司法豁免权为条件强制其作为控方证人指控犯罪嫌疑人③。……本人认为,对污点证人的界定不外乎存在以下要点:此“证人”在此案件中有犯罪事实,其处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但并没有被追诉;污点证人所掌握的证据必须是最关键性的证据,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污点证人用作证换取一定的司法豁免权。所以,污点证人是在诉讼中有犯罪污点并且了解案件、掌握犯罪证据,能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和帮助,并换取一定的司法豁免全而向司法机关指正其他罪犯的人。

二、污点证人的权利界定

(一)污点证人享有自身及亲属人身、财产受保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污点证人权利保护也由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污点证人因参加到犯罪事实中,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定存在一种特殊的亲密关系,指证完犯罪后,其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的程度更大。此外污点证人所参加的一般都是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的社会影响力较大,污点证人所掌握的证据也具有较高的诉讼价值,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④。

(二)污点证人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污点证人作证的案件,往往都是一些重大且侦破起来相对困难的案件。污点证人在接触到犯罪事实问题上比一般的侦查人员更容易,在充当证人的角色上,污点证人比一般的证人的作用更突出。而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具有经济补偿的权利存在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证人在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国家给与一定的补偿也在情理之中。

(三)污点证人享有司法机关承诺的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

在刑事司法领域,“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倡导的一项原则,而对于污点证人来说,一旦就案件事实进行作证,势必会将自己置于刑事追诉的地位上。一些犯罪中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己身的利益,必会拒绝作证,对于一些难以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将会很棘手。所以承诺给污点证人一定程度的豁免权,是国家对整体利益的高度权衡。

三、污点证人的权利保障

污点证人制度的运用牵涉到刑事诉讼中的多种利益问题,如何权衡这些利益是完善污点证人制度的一个目的。一方面这种制度是合理的,但是另一方面直接涉及到与犯罪有关的人的利害关系,是对刑事程序重要事项有影响的制度,是否采用应当综合考虑⑤。因此建立相关的污点证人权利保障措施也是必要的。

污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人与被告人的双重身份,其本身具有犯罪污点,所以在设立污点证人权利保障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污点证人的特殊性。一方面,污点证人作为证人在与被告人对质时,相关立法应明确各种措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在面对污点证人与被告人面对面的质证时,也要保证污点证人因暴露自己而使其自身或者家属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另一方面,污点证人作为被告人,司法机关不能对其进行非法取证。污点证人制度的核心在于污点证人通过作证来换取国家一定程度的豁免。基于此,国家司法机关不得以虚假的承诺来换取污点证人的作证。

针对污点证人全力保障的具体措施方面,相关的立法机关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污点证人作证时司法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身份进行保密,或者在污点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时,司法机关可以将被告人带离法庭、对证人进行遮蔽或者通过电子网络等技术作证的方式,并对污点证人进行长期或短期的保护,更改其资料及地址等。针对被告人的打击报复方面,相关立法可以设定若被告对污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可以加重其惩罚。

[注释]

①陈光中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47.

②陈富,王蕙.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应建立污点证人制度[J].人民检察,2007(1).

③周萍,吴高庆.简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4).

④[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5.

⑤[日]田日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2-273.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3-01

作者简介:孟芹(1990-),女,山东临沂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