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选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张选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的约定。由于婚外诱惑因素的增多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夫妻忠诚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解决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纠纷的实践。然而,围绕着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产生的各种争论也愈发激烈。本文首先对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各种观点进行探讨,最后对比分析得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学界观点评析

只有将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进行界定,认定忠诚协议之效力才能“水到渠成”。在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断有两种学说:“有效说”和“无效说”

(一)有效说

持有有效说观点者主张,夫妻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应当有效。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而是夫妻间抽象义务的具体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实质上来源于《婚姻法》的规定。

2.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处置婚前婚后财产,而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协议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约定财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法律所允许。

3.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此类协议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无效说

该学说主张夫妻忠诚协议应该认定是无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由于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违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法定权利,是圣神不可侵犯的。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双方的人身自由,所以是无效的。

2.夫妻忠实义务是倡导性的义务。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不是“必须忠实”。“应当”是倡导性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就不应该利用法律来调整,所以夫妻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3.夫妻忠诚协不利于婚姻的维系。婚姻本身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缔结的,忠诚协议,往往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这会使得夫妻一方或双方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会加速婚姻关系的变质。不利于婚姻的维系。

二、笔者的观点以及理由

对比有效说与无效说两种观点,笔者更支持“肯定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有:

(一)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可行性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生活的保护,夫妻忠诚协议是立足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这与婚姻法立法精神是相一致的。

(二)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利于保护夫妻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没有具体协议,法院难就很难操作赔偿的数额和执行方法。如果法院尊重当事人的事前约定,夫妻忠诚协议相关案件便具有了可操作性。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将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权利义务规范化、将夫妻间的道德义务显性化,既有利于提高对夫妻双方的拘束力,又有利于增强彼此的责任感,对于婚姻的维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民法的“私权”精神

婚姻具有契约性,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合意而确立的关系。确定了婚姻关系就表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婚姻中的义务。同样地,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限制一方做出不忠于配偶的行为也是出于自愿,是双方对于自身权利的约定,体现了民法的“私权”精神。应该被赋予效力。

(四)夫妻忠诚协议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相互忠实义务,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处罚。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难以得到认可,夫妻忠实义务也成了一句口号。夫妻忠诚协议具体化了夫妻忠实义务,使之具有可诉性。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不忠行为,另一方就可以用签订的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

(五)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是当今社会的迫切需要

在当今社会,婚外诱惑因素不断增多,婚姻关系越来越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也有越来越多的婚姻最终走向了尽头。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通过高额违约金的约束,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的婚后行为,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如今,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的意愿明显上升,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迎合社会需要的正确选择。

三、结语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是永恒的话题。对于这点,婚姻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一旦成为了夫妻,夫妻间就应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当夫妻间的感情没有了当初的甜蜜或者当一方违背了当初的约定。这个“夫妻忠诚协议”或许可以成为受害者最后的保护伞。一纸协议虽不能强制婚姻的维系,但在“背叛”之后,作为夫妻忠诚协议,能发挥其效力,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J].政法论丛,2009(5).

[2]李健.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J].人民法院报,2012.

[3]赵蕾,钱小敏.夫妻“忠诚协议”难倒最高法院[N].南方周末,2010.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305-01

作者简介:张选(1994-),女,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