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翔宇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新时期民商法的发展浅析

赖翔宇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文章首先针对民商法自身特征与相关属性展开必要的说明和分析,而后进一步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新时期民商法的发展方向和主要发展特征加以讨论,对于深入理解民商发的发展步伐和脉搏有着一定的积极价值。

关键词:民商法;发展;安全

社会的发展,从客观上成为带动立法体系实现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样的环境中,民商法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在该领域制定并且完善了相关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这些都是在当前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的基础上,立法体系所做出的对应调整。而毋庸置疑的是,只有深入了解其中的发展规则,才能更为准确地把握民商法的发展方向,使其成为稳定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民商法特征与属性分析

民商法,一直都是保持与社会的经济秩序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依据西方法学理论以及相关的经济学理论,社会秩序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即演进秩序及其规则,民商法就属于这个范畴,又被称作为内生秩序及规则;其二则是建构秩序及其规则,社会中常见的经济行政法则是属于这个范畴,又被成为外生秩序及规则。内生的秩序及规则,从本质上说具有更多历史演进的成分,也就是说,民商法本身是是历史演进和社会经济关系相互博弈的结果,它的进步与发展,必须立足于历史和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而不能由外界思想展开刻意的设置。也正因为如此,对于民商法的发展,更要基于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之上展开,切实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则来进行把握和确定。

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是民商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制衡起了整个民商法规则体系,可谓其灵魂所在。作为内生秩序而言,其主体是自由的个人,这三个原则都体现着自由人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有效保障的财产权,就谈不上个人的自有追求,而契约自由,同样也是自由人的一种体现,对于过错责任,则是对自由行为定义的界限,是确保界限之内的自由与界限之外,会侵犯他人自由行为的约束。同时,这样的三个原则,本身也意味着社会的内生秩序。他们不仅仅作为社会内生秩序的基本原则存在,更加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基本框架,三者分别作为整个社会内生秩序规则的物质基础、内生秩序对应的整个行为体系,以及合理界限。

二、新时期我国民商法的发展浅析

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给民商法带来了不同侧面的影响。一方面安全与效益在新时期之下进一步得到了强调,一直以来处于相对从属派生地位的安全问题,在信息时代之下重新被重视起来,并且效益也随着信息环境的不断成熟而呈现出新的发展特征,这些都从客观上要求着民商法展开面向时代的具有一定针对性的调整。另一个方面,新时期还要求民商法从价值体系方面展开重构,而不仅仅是对于即由内容的完善。当前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平、安全以及效益,并且相对突出的调整重点,仍然需要放置在安全以及效益两个方面,而对于自由、平等、公平而言,则是一直都存在于民商法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应当继续坚持。

在信息时代之下,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首先体现在安全领域。针对信息时代的安全思想,数据成为民商法较以往更加注重的一个重要方面。安全作为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必然需要在立法中有所体现,这种体现进一步落实到电子商务环境之中,成为了民商法在近年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对应的安全内涵有两个方面,其一,因为网络物理层面的不足,而造成信息泄露或者资产丢失的问题,其二,基于人类行为而造成的对于信息的恶意修改,进一步导致资产丢失的问题,诸如黑客袭击以及非法拦截等。针对此种状况,对应的立法工作主要是通过网络物理安全设置以及数字认证、签名以及支付等方面来实现安全的目的。

除此以外,平等中立的原则也在民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即表现为民商法对于参与交易的各个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而需要的相关条件,包括相关的技术、交易平台等应该保持中立。这一态度和思想,会随着相关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而形成新的技术性特征。

当前民商法发展的另一个突出特征在于其在既有民商事权利的基础上有所拓展。通常来说,民商事法律体系体现的是某个时期之内的民商事活动,也就是说,民商法本身的适用必然是要局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必然也会随之发生变迁。在网络时代之下,对于信息库、域名等相关网络财产的专用权,在民商法体系中得到进一步的纳入和认定。除此以外,网络信息的版权者对其作品和所制作的信息有控制其在网络上流传的权利也成为民商法关注的又一个重点。尤其是网络环境中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更加使得民商法在立法过程中即以小心谨慎的态度进行处置和对待。信息本身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推进了网络发展的进程,另一个方面也为民商法的确立和修正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结论

民商法的内生秩序属性,决定了其必然不是单纯人类主观思想的产物,而必然是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依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而产生和建立的完整体系。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另一个方面也必然要求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前的发展阶段特征,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强适用特征的民商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2]聂隽.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49-01

作者简介:赖翔宇(1985-),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律硕士,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