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镜澄 杨 婧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社区矫正中女性罪犯“再社会化”研究*

毛镜澄杨婧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本文从社区矫正女性罪犯这一特殊主体出发,立足于社区矫正原则并结合社区矫正的层次目的分析女性罪犯的特殊性,着重分析该特定对象再社会化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创新性矫正理念,提出建议措施,致力于完成对女性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特殊法律问题的建议和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

社区矫正;女性罪犯;再社会化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对象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兴的非监禁的刑法执行方法,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的同时又使罪犯与社会保持密切互动的改造罪犯的方法,用通俗的方式表达,它就是把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放到社区进行改造,一定程度上替代监狱徒刑等的传统改造方式。

社区矫正制度十分符合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的理念,因为它是由法定的、专门的机关负责,并由其他的相关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协助,对那些被判处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但仍继续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进行回归社区的教育改造,使他们的犯罪心理和恶劣行为得到矫正,从而促使他们尽快地回归和适应社会。

二、女性罪犯的特殊性

(一)女性罪犯犯罪动机的特殊性

女性犯罪多属于被动犯罪、激情犯罪、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强。我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给出的相关数据显示,2001年,女性在押犯当中,有4.13%都是被动型的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并且鉴于被动犯罪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低,对这部分人应多考虑使用社区化的教育改造模式。

(二)女性罪犯在矫正的过程中表现的特殊性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女性罪犯对心理咨询往往会有认知偏见,对心理专家的不信任从而不愿意进行心理干预,长此以往,负面情绪得不到宣泄,最终导致出现心理问题。如果再加上犯罪服刑造成的家庭关系紧张、无法找到工作、无法适应社会,这将会对女性罪犯造成不良的后果。

(三)女性罪犯身份认知的特殊性

跟男性相比,女性表现得更容易焦躁,敏感度高且情绪变化大,她们更加脆弱,自我评价低且依赖性更强。在接受社区化教育改造时,需要对她们进行心理帮扶,否则女性罪犯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差,思想包袱重,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消极沉沦的负面情绪。

(四)女性罪犯再社会化的特殊性

犯罪后她们将面临身份和性别的双重歧视,犯罪成本比男性罪犯高,犯罪后不易融入社会,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大,易造成人际交往障碍。重返社会时,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心理干预,女性罪犯会产生明显的心理问题甚至导致自虐、自杀;女性犯罪对家庭的负面影响大,女性罪犯在回归社会后不易家人所接受,导致被社会、家庭所抛弃。

三、女性罪犯积极适用的社区矫正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矫正过程中,要根据每一个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去制定和实施。采取社区矫正刑罚的对象有一定共同性,但个别差异性还是存在,社区矫正行为应从共通性走向针对性。

(二)社会力量参与原则

社区矫正具有法律及社会的双重属性,即社区矫正既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又是社会帮教措施,它通过社会各阶层的力量来帮助罪犯能够更好的改造,早日回归并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重视职责分工,权利义务框架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把社区建设和社区矫正工作之间建立直接的连接,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四、促进女性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效再社会化的建议措施

(一)社区矫正整体性优化建议

1.从刑事立法精神上积极对应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

首先,在立法层面切实确立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使社会化行刑的具体方案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将社区矫正明确地写入法律中体现其规范性。这体现我国贯彻落实了刑罚宽严相济。同时考虑到男性和女性的差异性,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

2.协调好两大矫正体系之间的关系

监禁刑是最为人们熟知且常见的自由刑。近年来,人们已逐渐发现监禁刑其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刑法理论学界对于减轻刑法种类和惩罚程度进行了热议,深刻影响到了刑事立法。在这种情况下,既能实现惩罚目的又具有社会性的社区矫正越来越被世界各国看好并推崇。如果说从肉体刑罚到自由刑法的过渡是刑罚理论和实践的一次重大飞跃的话,那幺社区矫正制度的推出就是人类社会的又一次文明化进步,是刑罚的第二次巨大飞跃。社区矫正是不是优于监禁刑还有待实践的证明,但在目前这个过渡期,正确处理和协调两者比重和关系才是各国刑罚制度修改的重点。

(二)关于女性罪犯实现更好再社会化具体措施的建议

1.督促社区矫正配套立法及针对特殊对象的帮扶条款的尽快出台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的调研数据和结果显示,7年来,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如管制、缓刑和假释等的执行。这种措施极大降低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又能够有效地保持他们与社会互动交流,可以帮助罪犯更快、更好、更轻易地回归到社会当中去。到目前为止,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尤其是与那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以及力度上都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国外的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有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还有电子监控等等。中国目前则形式比较单一,仅仅是社区矫正作为管制、缓刑、假释执行措施的地位得到明确。所以,要将社区矫正正式地写入法律之中,体现它在刑法上的地位和备受重视的程度,有助于相关配套措施及时有效的跟进。另外,对于女性罪犯这一具有相当多特殊性的群体,我们的立法不应“一竿子”论,要针对这种特殊性而有所倾向地制定相关内容。

2.引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机制

为使女性罪犯顺利且更快速地融入到社会,完成自我矫正。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正在兴起一种人权保护机能的概念。这恰好贴合了我们女性罪犯具有特殊性这一主题,女性罪犯在经过社区矫正以后再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她们的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会面临比男性罪犯更大的困难。设立出狱人保护制度进行有效保护,保护罪犯的隐私权和基本人权。

3.建立有序的社区矫正体系

自社区矫正全国试行开始,刑罚实现了多元化发胀,另外在实现惩罚的价值同时,改造的目的得到了很好的践行,但是毕竟社区矫正相较与其他的刑罚措施而言是年轻的一种方式,基层矫正团队大都表现为缺乏经验,工作人数不足,对于不同的被矫正对象采用一直的管理手段,导致社区矫正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首先,要尽快解决适用于基层社区矫正团队的编制问题,使得矫正主体界限得到确定,并保障矫正主体的权利;其次,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应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帮扶小组,把安置帮教职能充分发挥,结合被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建立特殊的矫正方案,实现矫正价值最大化;最后鼓励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弥补人员不足问题,有助于提高被矫正对象的社区融入度,避免因为了解程度不深而产生的歧视和孤立问题。

[1]吴爱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J].求是,2012(17).

[2]湘君.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及其立法贯彻[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D926.8

A

2095-4379-(2016)22-0044-02

毛镜澄(1994-),男,云南昆明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杨婧(1995-),女,浙江温州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结项成果(项目级别为省级,编号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