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筱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黄筱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现代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但对于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与区别,学界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论的。本文试图从定义、功能、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与研究,希望能够理清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联系;区别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1],但是对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和区别,学界一直没能够达成较为统一的意见。因此笔者尝试对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定义、功能、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能够理清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与区别,进而对相关的研究能够有所帮助。

一、探讨两者联系与区别的意义

(一)在理论上的意义

对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探讨,有利于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既然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那幺弄清楚它们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为如果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部分内容上存在着交叉的情况,那幺就必须考虑重叠的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法律行为如何适用这两项原则的问题了。由此可见,只有先搞清楚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和区别,与它们相关的后继理论才有可能更好地发展与完善。也就是说,探讨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与区别,是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完善与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

(二)在实践中的意义

在理论上探讨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法官在没有具体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两项原则的选择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以达到维护司法权威性的目的。其实在对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与区别进行理论研究的时候,也会把这两项原则的实际运用情况和效果作为理论分析的参考因素,据此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会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了。

(三)对立法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公序良俗原则其实是缺失的,而诚实信用原则却不一样,它在许多的民事法律中都被明文规定为一般性的原则。在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这样的大背景下,从理论上先分清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与区别,无疑会对在民法典中确立公序良俗原则产生极为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同时也会对弥补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有所助益。

二、两项原则的定义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定义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2]。我国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序良俗,谓维持吾人社会的共同生活应遵守之一般规范[3]。笔者赞成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公序良俗原则指的是一切的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原则。其中公共秩序指的是经由法律和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所构建起来的秩序;而善良风俗指的则是为社会、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要求处在法律上特殊联系当中的民事主体应当忠诚、守信,做到谨慎地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以及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行为的原则。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是从能够让人在这个世界生存下去的角度来说的,而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出来的道德要求明显要比这种生存要求的程度要高得多,所以它体现的并不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说是较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可能会比较准确一点。

(三)两项原则定义的联系与区别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两项原则都涉及道德方面的内容,它们皆为道德要求法律化的产物,且两者都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不难发现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着重叠部分的,只不过这两项原则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罢了。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定义上还是存在着一定联系的。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各自的定义可知,公序良俗原则包含着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私人之间的利益,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的利益。而诚实信用原则就不一样了,它所涉及的就仅仅是私人之间的利益而已,并不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且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的道德要求在数量上明显比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要多。

三、两项原则的功能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1.维护法律的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天然使命[4]。但是法律规则一经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意味着已经具有滞后性了,再用其来处理在改变的现实情况下发生的特殊案件就很有可能会与正义的要求不符,这也正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制度的不足之处。而法律原则所具有的灵活性就正好可以弥补成文法制度的这个不足,从而对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能够有所助益。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也会具有维护法律正义的功能。

2.克服法律的局限性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毕竟是有限的,所以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总是会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的。而在法律不周严的地方,就需要道德来发挥它的作用了。而且和法律相比,道德的要求其实是更高的,因为法律所设定的一般都只是人类行为的底线而已。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体现道德要求的原则,当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的局限性。

3.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正是由于法律存在着规则的确定性所带来的滞后性问题,所以便只能依靠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了,而这实际上也就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也不例外,它以自身的模糊性与灵活性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让其他的法律规则借着它的不确定性来发挥实际的作用,同时还把新的道德要求纳入到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当中。

4.保证现代民法的开放性

公共秩序是生活在同一个地区的人经过长时间的磨合之后才逐渐形成的,它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而且其还具有地方性的特点。而善良风俗作为一种道德的要求,对它的阐述自然也会比大多数的法律规则更加地笼统,也正是这种笼统的阐述为其能够容纳持续涌现的新的道德要求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也正因为这样,公序良俗原则为现代民法能够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创造了条件,从而让它的开放性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5.内容制约

内容制约指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具有制约的功能,这种制约体现为一种对法律行为的外部限制。虽然民法强调的是私法自治,但是私法自治也要受到来自外部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承认权利行使自由的前提下,要同时保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实现这种外部限制的方式之一就是在民法典中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一种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那幺它当然是无效的,这就体现出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制约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我国的梁慧星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表现为三个方面: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解释和补充法律[5]。笔者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不过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还具有行使制约的功能。行使制约指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具有制约的功能,这种制约体现为一种对法律行为的内部限制。

(三)两项原则功能的联系与区别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可以看出,这两项原则其实都具有维护法律的正义、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现代民法的开放性、指导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限制和评价法律行为的功能。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联度还是蛮大的,这也是导致有的学者认为在这两项原则之中只需要采用其中一种原则即可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各自的功能可知,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内容制约的功能,这种制约是从外部对法律行为进行的内容限制;而诚实信用原则就不一样了,它具有的是行使制约的功能,这种制约是从内部对法律行为中权利的行使进行的限制,亦即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出发点所进行的权利行使的制约。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各自功能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四、两项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它所体现的是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相互搏弈。对于意思自治来说,国家权力的过多干涉无疑是有害的,因此就需要明确国家权力干涉私法运行的范围,也就是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同理,如果太过强调意思自治,就有可能会出现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超出合理范围,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来维护公共利益了,同时也要划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而公序良俗原则就正是为了让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达到一种相互制衡的状态而创设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在私人之间的,它所体现的是个人权利之间的相互搏弈。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超出合理的范围,无疑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那幺就需要划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尽量减少这种损害他人权益情况的发生。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为了实现制约民事主体之间权利的行使这一目的而设立的。

(三)两者适用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这两项原则的适用范围都涉及个人,它们都划定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而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序良俗原则除了划定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外,同时也划定了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范围;诚实信用原则就只是划定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而已,它仅在私人之间适用。

五、两项原则的法律效果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一种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那幺该法律行为无效。之所以会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做这样的设计,是因为法律行为一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那它肯定会对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不对其效力作出无效的否定性评价,无异于鼓励其他的民事主体效仿这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果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提出要求。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幺这一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果在制度上做这样的设计,是因为法律行为虽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它所涉及的毕竟只是私人之间的利益而已,出于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不让其当然无效,而是使它转化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三)两者法律效果的联系与区别

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果可以看出,这两项原则其实都对人们提出了应当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要求,它们都具有评价法律行为的效果,且它们都可能让法律行为最终无效。而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效果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序良俗原则意在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目的,所以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行为当然无效;诚实信用原则意在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提出要求,以达到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加上出于对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所以违反该项原则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而是转化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行为。

六、结语

综上,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其存在着差异,同时这两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联系。司法实践中,要在案件裁判中选择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应先理清两者所存在的联系与区别。这样,法官才能在了解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差异的基础上,更好地对个案所要采用的裁判原则进行选择,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以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

[参考文献]

[1]董雯婧.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2]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3]史尚宽.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赵小芹.我国民法典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J].社会科学战线,2005.2.

[5]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085-03

作者简介:黄筱璐(1991-),女,汉族,广东廉江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