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盼军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郝盼军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现今就我国“《物权法》”而言并没有针对不动产物权(以下英文简称REI)以及动产物权两者之间的善意取得予以明确区分,更没有关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以下英文简称FPORE)在善意取得方面的适用规定。理论界当前对于FPORE能否在善意取得相关制度中予以适用具有不同的看法,而本文基于此就FPORE予以概述,然后探讨善意取得相关制度需要排除FPORE适用。以期为后续关于FPORE方面以及REI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

善意取得;不动产;冒名处分

众所周知善意取得相关立法和制度史上仅仅是规定了物权存在的公示错误方面条例,而善意取得在实际理论依据和相应的立法理由方面则主要是为了对交易安全以及公信度进行有效维护。可以说法律存在即为当事人双方利益而起到平衡作用并对其财产安全予以保障,但是并没有允许在所有交易领域中第三人均能够通过权力虚像来获取他人权利实像[1],因此对于“《物权法》”就需要对其善意取得相关制度增加不动产具体获取成立要件。

一、初探FPORE概述

在“《物权法》”中的第106-108相关条例中对于善意取得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善意取得实际规定的构成要件却存在一定设计不足,换句话讲具有潜在缺陷,进而导致一些FPORE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方面困惑。通过举例来讲,如甲某骗取乙某房产证并将其身份证以及签名进行了伪造,以假冒形式和完全不知情的丙某进行了关于乙某房产方面的买卖合同,并通过伪造签章实现了乙某产权转移,丙某由此向甲某支付相应房产购买款项[2]。在该种案件中甲某对于乙某不动产予以了冒名处分,类似情形还集中在:房客以假冒形式将房东签章身份证进行伪造进而处分房东房产;房产相关中介机构以假冒形式将客户签章以及身份进行伪造进而处分客户房产等等,可以说从FPORE行为中不难总结出以下特点:其一均是假冒他人签章或者是相应身份证;其二均是将他人相关不动产予以了处分;其三是交易的另一方面即相对人处于善意层面;其四是均欺骗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他人不动产予以了私自登记[3]。

二、探析善意取得相关制度需要排除FPORE适用

对于不动产方面的信赖登记保护又或者是关于不动产方面的善意取得均与动产实际善意取得有着本质上的区分,相较于国内“《物权法》”而言瑞士以及相应的德国等均对两者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中指出动产和相应不动产两者之间善意取得具备不同客体,一个客体是动产,而另一个客体则是不动产。此外两者间具备不同构成要件,对于不动产方面的善意取得建立在要件登记错误基础上,而动产方面善意取得则建立在要件无处分权占有人基础上。而我国在实施“《民法通则》”之后为了良好处理不动产方面共有人中其一对共有物不具备处理权的纠纷进而起草“《物权法》”,在此过程中分别通过第29条以及第145条相关条例对动产以及不动产实际善意取得予以了规定,但是其两项规定却不够严谨,主要是体现在草案中第29条已经对不动产关于善意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第112条中又出现了不动产以及动产方面实际善意取得相关制度规定[4]。此外虽然予以了规定但是均是建立在两项规定内容合并的基础上,而无论是不动产还是相应的动产方面来讲其均具备有本质上不同,但是在“《物权法》”中却没有体现,换句话讲两者构成要件一致[5]。这与国外该方面固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从本国关于动产和相应不动产实际规定来讲不难看出有“叠椅子间房屋”之嫌,基于此现今“《物权法》”中关于两者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无法对现实实践本质予以客观反映的,根本上讲不动产实际登记方面公信力予以了否定,同时更加促使不动产方面制度规定出现了不该有的范围扩展,因此从“《物权法》”立法角度而言需要排除FPORE适用,这样才能真正避免FPORE行为的大量产生。

三、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通过FPORE进而非法获利从本质上讲就是诈骗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应该对该种行为和不动产方面善意取得相关规定良好脱离开来,明确对规定予以调整和完善,在保护合法以及正当交易同时更加保护当事人双方权利利益。

[1]戴永盛.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J].法学,2014,07:119-132.

[2]甄增水.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J].法商研究,2014,04:54-63.

[3]金印.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私法效力[J].法商研究,2014,05:106-114.

[4]李俊青.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法律适用分析[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03:74-79.

[5]刘晓华.权利外观责任的司法实现——以善意取得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3,04:113-121.

D923.2

A

2095-4379-(2016)27-0208-01

郝盼军(1995-),男,汉族,陕西渭南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民法学专业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