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坤

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济宁 272599



婚约彩礼返还纠纷若干问题探析

王振坤

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济宁272599

订婚约、送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在当前也仍然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本文在对婚约、彩礼的概念以及在我国的历史渊源和现状作了详细论述,对婚约、彩礼的性质进行了辨析,又进一步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应该是男、女双方本人而不应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等其他人,对彩礼的范围以及应返还的数额和不应予以返还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通过对婚约、彩礼的分析和论述,有利于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这类纠纷,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婚约;彩礼;渊源;性质;返还

订婚约、送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在当前也仍然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尤其是在农村更为普遍,甚至把送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和条件。如何更好的处理好此类纠纷,笔者就婚约彩礼返还纠纷相关的几个问题作以浅薄的探析。

一、婚约、彩礼的概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价值也随之上涨,少则数千,多则数万,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婚约,简单来讲,是指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做的事先约定,它不是一纸婚姻契约,而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双方预约,它一般通过口头许诺建立起来。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彼此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具有很大不同,特殊性非常明显,因为只要一方主动解除约定,法律上不能有强制力促使婚姻继续,违约责任也无从谈起,一句话,婚约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为婚姻法等各项法律没有对婚约做出相关强制履行规定。但由于受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等,即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通常由一方给另一方的礼金或礼物作为聘礼,俗称彩礼,彩礼的存在更多的是为了证明婚约的存在,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也是双方增进关系的一种赠与,双方当事人对彩礼多少没有书面约定,具有义务性和无偿性,属于无偿赠与,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为婚姻关系做的事先约定,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双方预约,它一般通过口头许诺建立起来。彩礼的给付,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情愿主动给付的,而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以能与对方结婚这一目的而做出的一种赠与行为,是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婚约、彩礼的性质及司法界定

(一)婚约、彩礼的性质

婚约、彩礼在我国古代社会渊源颇深。从婚约的性质看,其所确立的是一种准人身关系。为成立婚约而举行的仪式叫订婚或定婚。婚约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以婚姻为前提的预约,他们以未婚夫妻相待。订婚后,基于订婚关系,男女双方的正常交往获得认可,男女双方父母以亲家相称,双方家庭关系亲密。订婚男女承担着道德上的义务,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婚约、彩礼的司法实践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一线法律工作者认为待彩礼问题可以归类到赠与,认为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财力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1)当事人赠与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往往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压力而给予另一方的;(2)赠送财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幺特殊的目的。因此,由于彩礼的特殊性,有关彩礼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附义务的赠与说

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所以,这种赠与是以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的赠与,这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因为,一般的赠与是不负担义务的,由此可见,附义务的赠与是一种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虽然在一般赠与中,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附义务赠与中义务与赠与并不对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无法不履行其赠与义务,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义务后,如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赠与人能够撤销个人的赠与义务,同时让受赠人退给自己彩礼或者督促受赠人履行义务。所以,这种学说也有很大的弊端存在。

2.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这一说法将后期可能发生的某种事实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这一说法,合同中附带的解除条件一定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某种条件,这种情况一定是在合同中约定的,而且这一约定不违背法律要求。这种情况下,如果彩礼是属于这种赠与,而结婚是彩礼赠与的条件,那幺,这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的说法是矛盾的,而且,也让整个婚姻具有了买卖婚姻的嫌疑。

3.不当得利说

一般来讲,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缺乏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返还给受损害一方。在彩礼这一问题上,因为婚约解除,受赠人应该返还彩礼,这样才能避免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发生。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会受到一定制裁。从本质上讲,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主动赠与的,接受方接受彩礼也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只要不是出于索取,即有合法依据,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4.目的赠与说

它是指赠与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赠与。这其中的目的赠与让这一说法很好地区别于其它赠与。严格来讲,目的赠与说在彩礼的赠与性质上的解释更贴近法律实际,也更与前面所说的附义务赠与说和附解除条件赠与说有着很大区别,前者将结婚作为赠与的义务,后者结婚不成当作解除婚约的条件,这与我们国家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说互相违背。以限制人身权为条件,本身就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而彩礼的占有也不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因此,彩礼应当认为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行为,目的赠与说来解释彩礼的性质较为确切。

三、彩礼返还的依据

我国关于彩礼返还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民间风俗习惯,我国民间一方赠与另一方彩礼,从本质上讲赠与彩礼的一方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主动赠与的,接收彩礼也是基于风俗习惯而接受的,这种风俗习惯虽然不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按照风俗习惯赠与的性质,双方解除婚约或结婚后时间不长分手的,如果男方提出分手或有过错的,女方可以不返还彩礼;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或有过错的,女方应将彩礼给于返还;如果因女方索要彩礼造成了赠与彩礼方生活困难的,接受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另一依据是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间风俗习惯,对于婚约彩礼返还问题,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使得对婚约彩礼纠纷的处理更加有法可依,在实践上也更有借鉴意义。但是,我们仍然发现,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未结婚或已存在婚姻关系,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对同居生活甚至生育子女等一些特殊情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解释并不能包括婚约彩礼的全部情形。

[1]谢广利.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制[J].黑河学刊,2015(01).

[2]王福泉.试析婚约彩礼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8).

[3]李斌.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初探[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03).

D923.9

A

2095-4379-(2016)28-0168-02

王振坤(1975-),男,汉族,山东汶上人,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研究方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