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杰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浅析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

黄浩杰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苏州 215000

反贪局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建立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个反贪案件从线索的审查、初查到案件的侦查再到审讯、立案,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以及法治观念的不断转变,反贪侦查也不断遇到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主要就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展开讨论和分析。

反贪侦查;案件;线索制度;完善

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侦查的案件,它的存在严格抑制一些贪污受贿现象和犯罪事件的发生。而一个自侦案件的成功调查,绝对离不开案件线索的初查,俗话说一个良好的开端就是成功的一半,而绝大多数自侦工作者都明白,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比例肯定要比一半高的多。因此,建议一套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反贪案件线索制度,既是打击腐败的需要,也是反贪局自身存在、自我完善的需求。

一、自侦案件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自侦案件涉及的犯罪分子通常有两类: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二是行贿人员。在目前的社会中,这两类人通常都掌握着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其中包括金钱、权力、人脉关系等。这些因素都会提高他们实施犯罪时的隐蔽性,以及面对反贪部门调查时的对抗能力。其次对于贪污受贿等自侦案件,犯罪的时间不规定,地点也很随机,犯罪的具体行为通常会是单独交易,再加之犯罪分子通常都具有正常、固定、体面的工作,因而该类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藏性特性[1]。以上种种都对自侦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自侦案件犯罪的联系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紧迫性

据相关调查信息显示,自侦案件具有很大的联系性特点。当发现一个案件线索以后,在深入侦查后,往往会引出另一案件甚至一系列的案件。事实表明,贪污受贿类反贪案件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多个案件具有关联性。比如一些受贿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犯罪分子滥用了手中的职权,可能就同时涉及了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职权犯罪。这种联系性的特点体现在不同案件过程中,而又在每个案件构成元素中相互关联,因此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出现错乱,则犯罪行为无法有效开展[2]。我们抓紧完善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就能从源头上利用自侦案件犯罪联系性的特点,去侦查、去突破案件。

三、发动群众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源头

反贪部门的存在,本身就是我国对反贪任务重视的表现,也是全面贯彻改革开放理念和运行的体现。贪污受贿是全社会人民群众都深恶痛绝的事,这就是反贪案件线索最广泛的来源。如何用好这个来源,是所有反贪部门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其中,建立一套科学的举报体系就是反贪局线索制度完善的重要表现。具体地,一方面反贪部门可以对举报群众或组织进行奖罚制度,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反侦查案件中。另一方面反贪部门也要注意对举报人员安全的保护工作。总而言之,反贪局要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全面宣传反贪污理念建完善预防体系,加深反贪污理念的宣传,为国家和各个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贪污事件的解决方案[3]。

四、互联网大数据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有效途径

立足于我国当前发展情况来看,反贪污反腐败是关系到我党我国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而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又是这个重大问题的开端。随着目前社会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我们反贪部门也要建立一套现代化、科学化的线索制度。线索说到底也是一种数据,一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数据。根据司法实践,通常行贿者、受贿者都不会仅仅只有一次犯罪行为,而是在不断地连续性的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反贪部门,就要尽可能地去掌握这些大数据。比如在一个受贿案件中,有多名行贿者,有人涉及行贿犯罪,有的虽然有行贿行为,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这些数据我们反贪部门都需要掌握。另外,每个基层反贪部门的数据也应当尽早实施共享,只有做到数据收集的规模化,网络化,才能为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建立营造生命力。

五、结论

反贪部门在我国的反贪污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反贪案件的线索制度极为重要并且时间紧迫。目前,检察机关应该充分抓住司法改革的契机,积极完善反贪侦查中的案件线索制度。在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内在动力的基础上,发挥现代社会大数据的优势,积极运用互联网,加大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贪污及行受贿案件的发生率,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1]陈重喜,肖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与侦查模式转变研究[J].法学评论,2014,06:184-192.

[2]钱磊.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3:123-125.

[3]詹复亮.论反贪局的建设和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2:39-51.

D925.2;D926.3

A

2095-4379-(2016)33-0174-01

黄浩杰(1981-),男,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硕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