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燕 王有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治理的司法原则探析

吕海燕 王有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是指发生在合法环境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具有不同于传统环境侵权的特征。法律规则无法满足处理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的需要。确定平等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生态利益优先原则以及克制原则作为应对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的司法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或有助于冲突的有效解决。

邻避;环境权益;冲突;司法原则

一、问题提出

转型时期的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公众被置于“风险社会”之中。同时,公民的环保意识与权利意识日益高涨,借助着新媒体的发展促进了环境公民社会的发育。在此背景下,以维护个人和社会环境权益为目的,反对邻避设施建设的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事件频发,较为典型的有厦门PX项目事件、广州番禹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江苏启东反对污水排海工程群体性事件等。此类事件的解决多以非诉途径进行,处理方式不一而足。由于缺乏权威的、公正的“裁判”,很多事件的处理往往是扬汤止沸,近年来更是出现了多地环保项目陷入一闹就停的窘境之趋势。因此,为保障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维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有必要通过公正权威的司法途径促进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事件的有效解决。

二、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治理的司法困境

与传统的环境侵权不同,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是指发生在合法环境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主要着力于违法环境侵权方面的规定,以至于在发生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时,冲突双方无意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即使诉诸法院,法官也会因无明确法律规则可循而陷入两难之境。

其次,引致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指出,为处理法律的空间应用问题,隔断的墙壁必须稳固牢靠,分解必须清楚明了,否则就会出现重叠、侵占,伴随着不和谐和冲撞。权利的相互性、相对性与环境权益外延的广泛性也是造成环境权益冲突的重要因素。纵使法律规则尽可能的完善,而法律的滞后性、不周延性以及僵硬性也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个案的非正义。

环境权益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在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案件中,司法裁判的关键是利益衡量,这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过程,各方面的因素都要加以充分地考虑和平衡,才能找出最佳方案或最折中方案。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利用渊博的法律及相关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高尚的正义理念,充分发挥能动性。同时,为防止司法擅断,又需要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加以限制。司法原则可以起到弥补法律规则缺陷,规范法官裁判行为的作用。然而,处理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案件的司法原则却有待深入探究。

三、确定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治理的司法原则

(一)平等原则

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的司法裁判首先应当坚持平等原则。权利平等原则是正义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所有社会成员普遍地、无差别地享有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平等救济和保障。在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中,生产环境权益和生活环境权益之间及其内部冲突是最主要的冲突。基于此类冲突具有发生在合法环境权益之间的显着特征,法官在裁判伊始不得预设立场,关于生产与生活的各种环境权益应当同等的置于法庭的天平上,任何一种“偏见”都将导致裁判结果的非正义。尽管当前学者对权利冲突状态下的平等原则存在争议,并提出以权利位阶原则否定权利平等原则,但是根据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的特殊性,确定环境权益平等原则为裁判的基本原则更契合公平正义。

(二)最大利益原则

徒平等原则无以应对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合法权益冲突方面更具实用性。这并非否定平等原则的基础作用,只是平等原则更适合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于裁判过程的始终,保证裁判的正义性。最大利益原则包括:成本低的方案优于成本高的方案;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不可调和冲突的情况下,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紧迫的利益优先于非紧迫的利益等内容。最大利益原则着眼于事实材料,更具客观性。然而,不可避免的带有机械性的弊端以及在明显的功利主义倾向下,最大利益原则的坚持是以牺牲部分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可能导致个案的非正义。故而,裁判中对于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应当更为谨慎,同时避免僵化。

(三)生态利益优先原则

生态利益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经济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相冲突时,“舍经济保生态”的价值选择。将人类整体的、长远的生态利益置于首位,生态利益优先原则更能符合生态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的当下公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追求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尤其在生产环境权益与生活环境权益相冲突时更为适用。值得注意的是,生态利益优先原则的适用,在多数情况下需建立在最大利益原则难以抉择的基础上,即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对公民和社会的存在发展同等重要时,应当坚持生态利益优先。否则将会出现人类社会停滞不前的尴尬局面。此外,生态利益优先原则在面对生活环境权益以及生态环境权益内部冲突时会比较无力。因此,生态利益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克制原则

克制原则是指为了兼顾彼此对立的各方利益,应当克制权利的过度膨胀,使相互冲突的权利都得到满足。人文主义法学主张,各个权利主体有必要树立宽容精神,彼此作出让步。具体到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中,就是当穷尽平等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以及生态利益优先原则等无法做出取舍时,为促进纠纷的和平解决,需要冲突双方各退一步,适当克制己方的权利及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度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沈某某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其意义就在于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四、结语

环境权益的出现打破了法学界传统的权利观念,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的挑战。应对新型的权益冲突迫切需要相应的立法、司法与执法的配合。确定平等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生态利益优先原则以及克制原则作为处理邻避型环境权益冲突的司法原则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具有即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意义。同时需认识到,以上司法原则的适用仅具相对意义,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法官不能僵化地适用它们,也不能将它们束之高阁而不管不顾,应主动、积极、灵活地权衡、取舍、判断、选择……最终达到当事人权益的平等或平衡保护。

[1]张平华.权利冲突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

[2]胡余旺.权利冲突的法哲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0,28(8).

[3]刘国利,谭正.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4).

[4][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D630

A

2095-4379-(2016)33-0227-02

吕海燕(1991-),女,汉族,山东莱芜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王有强(1971-),男,汉族,陕西定边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农业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