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维群

慈溪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浙江 慈溪 315318



《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的贪污贿赂犯罪分析

史维群

慈溪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浙江 慈溪 315318

一、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贪污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员工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与国家公务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贪污贿赂现象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一个毒瘤,贪污贿赂行为的存在严重的损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道而驰。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新变化

(一)突破单纯的数额量刑

1997年的《刑法》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数额进行量刑,主要是采用三档的方式进行量刑,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进行了修订,如第39条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主要是采用概括性或者是情节的方式确定法定刑①,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中存在许多隐形的贪污贿赂行为,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各个档次之间的轻重衔接上看,存在较大的不合理现象,贪污数额越少,刑罚越重,受贿的数额越大,反而刑罚越小。

(二)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从当前的经济形势发展上看,能够有效的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人员行为,能够有效的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但是现行的刑法对于对有影响力的人员进行行贿的人员并未进行处罚,不利于行贿行为的遏制。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规定,其对于故意对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的人员确定为犯罪。我国属于《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不仅符合国际立法趋势,而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

(三)贪污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设了十一处罚金刑,不仅对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罚金刑,对于个人贪污贿赂的也可以适用,财产刑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适用,符合我国财产刑的适用特点。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是主要是集中在贪污罪的相关领域,对于受贿罪的修改较少,贪污罪与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区别,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是参照贪污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数额不高,但是因受贿而输出的利益却十分巨大,如果单纯以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并不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贪污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

1.完善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行贿罪的定罪规定并未进行修订,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应当对行贿罪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了有效的打击贿赂行为,将现行刑法中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为“为谋取利益”,有效的打击行贿行为。在受贿罪中,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现行的刑法都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规定不利于打击受贿行为,因为谋取利益的范围过广,而且难以认定,我国的刑法完善上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删除受贿罪的“为同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2.分立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未对受贿罪进行单独的量刑规定,然而贪污罪与受贿罪侵犯的法益存在一定的区别,要打击受贿行为,应当将二者进行区分,在刑法的立法完善上,要积极探索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不是将其与贪污罪等同。

[ 注 释 ]

①<刑法修正案(九)>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邢馨宇,邱兴隆.刑法的修改:轨迹、应然与实然[J].法学研究,2011(2):19-35.

[2]张绍谦,郑列.“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J].法学,2009(3):49-55.

[3]孟庆华.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26-32.

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