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敖翔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侦支队,重庆 404100



电子物证提取和检验中的污染问题研究

董敖翔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侦支队,重庆 404100

在电子物证提取和检验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工作粗心等原因,容易导致物证信息受到“污染”,影响物证的证据效力。本文在分析电子物证概念和特征基础之上,具体针对电子物证受“污染”的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电子物证;提取;检验;污染

一、电子物证的概述

(一)电子物证的概念

作为物证的一种,电子物证是指存在于各种介质当中的电子数据,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电子物证可以分为电子信息,比如视频、图片、电脑程序等,也可以是电子信息的附属品,比如电子文本的打印文件等。

(二)电子物证的特征

电子物证与其它的物证相比较,有以下几种特征:(1)电子物证的提取和保存依靠高科技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提取的过程比较简单迅速、数据保存所占据的空间面积极小;(2)电子物证的保存介质主要是U盘、磁带等,因此电子物证保存离不开计算机。电子物证在提交的时候多是通过文书、光盘等展示。

二、电子物证易受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使用带有系统的硬盘检材

有的硬盘是带有系统软件的,部分工作人员为了节省时间,会直接使用带有系统软件的硬盘启动系统,此时会导致硬盘当中文件的时间被改变。对于市面上常见到的几个Windows系统,都会造成上百个文件信息被改变。移动硬盘使用不当。

如果将带有检材信息的移动硬盘直接连接到非取证的计算机设备中,计算机中的杀毒软件会反复分析、扫描硬盘当中的内容,不断地读取硬盘中的数据信息,如此反复容易导致硬盘当中的信息数据出现篡改的问题,严重情况下还容易导致数据被删除。

如果将硬盘介入到带有系统的检材计算机当中,计算机中的系统会自动对硬盘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和记录,亦或是打印,这样容易造成信息数据的泄露。

(二)设备检材操作不规范

因为工作人员对录音、视频设备的操作不当,在常规性的检查或者运输的过程中,由于误按了某些操作按钮,导致机器自动录音、录像,或者删除与案件相关的重要物证资源,导致物证资料的丢失。

如果在物证鉴定的时候直接打开了手机或者其它移动通讯设备,比如调查当事人手机当中的短信、通话记录、视频资料等信息,如果未打开屏蔽网络的设备,很容易会再次接受到新的信息,或者接听到新电话,导致原本检材的内容发生改变。特别是手机信息内存已满,此时如果再来新短信,则会导致原来短信自动删除。

在没有准确把握计算机性能的时候,如果该计算机安装了系统还原的软件,此时重新启动计算机,或者关闭计算机,则会导致原本记录在计算机当中的数据完全丢失。

对设备的保护不当同样会引起有效证据的丢失,将设备置放在潮湿、高温、高磁场的环境当中,或者在设备搬运的过程中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设备的严重碰撞,直接导致设备性能的发挥。

三、电子物证提取的正确途径探索

(一)现场的保护工作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网络是否需要断开。保持网络的畅通主要是在持续性的网络犯罪案件当中,需要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犯罪信息,通过搜集数据获取更多有力的证据;而断开网络更多的是为了保证网络系统的稳定性,以免外来入侵者进入到网络中篡改数据。其次对现场工作人员加强管理,防止有人恶意破坏数据信息,或者删除有力的电子数据;再者及时查看正在运行中的计算机设备,避免数据受到正在运行的程序破坏;最后,在现场发现电子设备之后要做好备用电源的稳定供应,避免突发性断电导致已经缓存在计算机或者正在缓存的数据丢失。仔细检查犯罪现场,避免周边存在较强的磁场影响到硬件设备的运行。

(二)物证的搜查

注重证物的搜查,在犯罪现场要关注部分非电子数据的证据信息,比如日记本中的内容、账号、密码等;在现场搜查的时候,需要注意小零件、设备的摆放位置,及时做好拍照记录工作,对设备数量、种类、名称都记录在案;在搜查计算机设备的时候,要关注计算机是否存在蓝牙、无线网等外部连接情况。

(三)电子物证的初步提取

针对在犯罪过程中被抓获的案件,比如淫秽网站运行、网络赌博等行为,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现场网页进行截屏保存,打印出网页信息,成为有力的证据;如果该计算机处于关机的状态,尽量不要开机。如果必须要开启计算机设备,应将源计算机当中的硬盘直接插入到只读计算机当中,将硬盘当中的全部数据复制下来,在打开设备调查取证,保证信息不会丢失;在打开计算机系统之后,需要校准核对计算机时间与标准时间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及时做好记录工作。

四、结语

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越来越多,很多案件都涉及到电子设备,需要依靠工作人员提取电子物证来辅助案件的侦破。电子物证在提取、检验中涉及到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导致物证被“污染”

[1]戴士剑.电子物证之证据考量[J].人民检察,2011(18):26-28.

[2]罗洁,张国臣.谨防电子物证提取和检验中的“污染”[J].刑事技术,2013(02):43.

D

A

2095-4379-(2016)36-0133-01

董敖翔(1986-),重庆人,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侦支队,研究方向:电子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