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群 于 凯 潘颖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护研究

杨立群 于 凯 潘颖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生活质量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使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很多退休人员选择再次就业。但我国法律对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空白区,这不利于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护显得很有必要。

退休年龄;工伤;劳动关系

一、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分析

退休再就业是指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旧选择就业。在我国,退休年龄一般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现行的退休年龄制度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确立的,那时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水平、物质生活水平也相对较低。但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人均寿命逐渐提高,很多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身体状况良好,远没有到颐养天年的地步,因此很多退休人员选择再次就业。

二、退休再就业关系的法律定性

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工伤权益遭到侵害时的请求基础,但由于这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劳动关系说

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参加劳动的最低年龄,并没有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进行工作。因此退休人员对劳动权有选择权,既可选择退出工作岗位,也可选择再就业。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来说,应将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以便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说

现行法律虽没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选择再就业,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地位,而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属于劳务关系。

(三)社会保险标准说

2008年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委会出台《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中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反之,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个意见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为是否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

从这三种学说可以看出,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定性并没有统一。

三、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人员工伤问题的立法存在问题

(一)国家立法层面上的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并不明确,没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伤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作明确的规定,这使各地法院对此认识各异,也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出现,不利于退休再就业人员因工受伤权益的平等维护。

(二)并没有明确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法院判决的依据,而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统一明确,既有认为应当以是否领取养老保险来进行划分,也有以双方是否约定来进行划分,这不利于保护再就业人员的权益。

(三)通过民事途径维权的困难重重

由于上位法并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地区,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民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导致劳动者并不能通过工伤途径来维权,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在民事案件中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材料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要劳动者进行相关举证,可谓是难上加难。

四、退休再就业劳动者工伤立法建议

(一)明确达到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出现不同观点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导致在实践中地方法院根据不同的观点出现不同的判决书,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为实现法治的统一,有必要加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

(二)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选择参加工作

劳动权是《宪法》规定的国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加以保障。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最新的消息,目前我国正打算进行退休年龄制度改革,采取渐进式退休年龄方式,劳动者可自主选择是达到最低退休年龄退休还是继续工作,这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利,也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把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与工伤保险相结合

把退休再就业人员与工伤保险相结合,既符合工伤保险的设立原意,也有利于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但与适龄劳动者相比,退休再就业人员在身体素质上的差距,使其受工伤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需设专门针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项目,在缴费和待遇中区别适龄劳动者,方能实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五、结语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越来越多,而选择再就业的人员的将不断增加。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应当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是作为法治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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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279-01

杨立群(1993-),男,汉族,江西赣州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于凯(1990-),男,汉族,山东威海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潘颖杰(1992-),男,汉族,湖北黄冈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