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1201



关于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分析

任子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1201

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定比例在审理中发生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尽管数量不大,但对其中存在一些的问题以及改善方式仍需谨慎关注。

依职权追加;释明;完善建议

。在法院实际审理中,需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案件比例并不大,且所涉及的案件类型比较多样,也不存在较为明显特定的案件类型。

一、追加理由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从法律规定来看,追加的理由大致可归类为:1、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某些情况下,在起诉人起诉时所列的当事人之外仍然存在着对诉讼标的有权利义务或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存在,此时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即需要追加当事人。例如,某生命权纠纷中,受害人仅部分继承人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此时为保障全部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未参加诉讼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时候,即需要追加原告。2、查明案件事实。由于共同诉讼参加人的缺失,在未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原、被告陈述事实可能具有片面性,不能完全反映案情事实,而且在处理纠纷时也不能正确彻底地解决。因此,追加当事人的另一目的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

二、追加当事人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当事人抵触心理较大

一般民众来法院立案起诉时所列的当事人往往是其内心认为应该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的人,并不能做到完全从法律角度考虑。例如甲起诉其兄乙,要求确认父母遗产中由其继承的份额,但实际甲乙另有一妹妹丙。因传统思维影响,甲乙均认为丙作为女儿不应享有遗产份额,但从法律角度出发,甲乙丙的继承权利在无遗嘱继承的前提下是平等的。此时则应询问丙,若其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则无需追加;反之,则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在这种情况下,三个当事人均有可能出现抵触心理。从甲乙的角度出发,丙参加诉讼无疑减少了他们继承的份额,在他们的传统思想上可能无法接受;从丙的角度出发,参加诉讼造成了他们兄妹间的矛盾,而且对大部分民众来说普遍存在厌讼心理,认为打官司不光彩。因此在追加当事人可能当事人会出现不理解的情绪,甚至认为法官“多事”。

(二)部分当事人送达难度较大

由于审理中追加的当事人并非起诉人起诉时先预想到的应参加诉讼的,因此起诉人由于缺乏诉讼前的准备,可能对审理中追加的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方式并不知晓,这就给追加后的送达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使得追加后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查询才可明确应如何送达,增加了工作量的同时也使得办案时间相应延长。而且被追加的当事人很可能因为没有参加诉讼的心理预期,直接反映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甚至反感情绪,从而不愿接收送达材料,在送达中产生拒收的后果。尽管当事人拒收相关文书后,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解决,但是极容易产生被追加当事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结果。

(三)审理周期延长,诉讼资源浪费

在一般的案件审理中,所有的审理流程都是一次性完成的,而追加当事人后,一些流程就需要二次完成,例如在送达、举证、答辩上都需要重新进行,如此就增加了庭审前的工作量。而且例如一些在开过一次庭审后才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必然导致二次开庭率增加,如此一来,审理周期相较未追加时必然延长了。在实际审理中可以发现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存在当需要追加当事人后原告选择先撤诉,之后又重新起诉的情况,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因当事人在起诉时未理清法律关系而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一些纠纷不能较快有效地得到解决。

三、完善建议

(一)加强立案释明工作在审理中追加当事人往往使得审理周期相应延长,为使案件更加高效地得到解决,应该在起诉时即加以引导。在立案时,如遇当事人选择诉讼参加人不完整时,应及时做好释明工作,使得起诉人在起诉时即正确选择好完整的诉讼参加人,保障了一些庭审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可以一次性进行,不必多次、重复进行,不给审理中增加工作量。但是起诉只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即可,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需要在审理中进行,所以一些案件是在事实逐渐查明的过程中才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此类情况是依靠立案释明工作无法解决的,当事人的追加是程序正义的必须,不能避免。

(二)做好当事人解释工作,加强沟通技巧

因为起诉人对法律一般仅仅是淳朴的浅层理解,所以当出现需要追加时,有时他们会产生不理解的情绪,有些甚至会认为是法官在故意制造麻烦,拖延审理。除了起诉人之外,被追加的当事人对被追加的结果也并非全是持理解的态度。因为一般大众对打官司都是不乐意的,认为进法院打官司很不光彩,况且由于自己原本就非起诉人起诉的对象,却因法院追加而成了诉讼参加人,由此则可能产生对法院工作的不认可,将不满情绪直接指向法院。上述情况下,就需要法官有足够的耐心,详细给起诉人解释,尽量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这同样也是保障送达顺利完成的一大途径,尽量通过当事人的配合,保障案件审理的流畅进行。

(三)保障审理高效,真正案结事了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纠纷尽快解决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尽管追加当事人使得审理周期延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仍然需要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当然遵守审限规定是最低底线,对法官来说,应该及时高效地处理纠纷,坚决不能拖案子、放案子,使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另一方面,在需追加当事人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尽量不要以追加当事人为由动员原告撤诉并重新起诉。因为原告撤诉并不意味着纠纷得到解决,且重新起诉后需要重新启动所有流程,与追加当事人相较工作量并未减少,为保障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尽量使纠纷一次性得到救济解决,真正做好案结事了。

[1]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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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164-02

任子飞(1987-),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