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杨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公证处,河北 唐山 063000



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立法完善

陈 杨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公证处,河北 唐山 063000

公证行业的价值与功能已经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逐渐从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束缚中挣脱出来,相比于传统的形式,现代公证行业更加重视的是如何有效地理解实体法。这种转变促使神学法转变为科学法学派,已经成为时代潮流中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证制度的研究,本文主要针对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立法方面展开探讨。

公证制度;法律价值;立法完善

一、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公证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三种。

(一)维护信用、促进公正

信用经济是现如今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保证信用经济良好发展的一个基础保障就是合同。市场交易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保证合同中的双方能够正常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公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需要在独立机构、中立程序中得到保证,提高双方的信任度,从而更好地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我国社会未来健康地发展。

(二)保障私权、减少纠纷

法学界的私权有着很多的定义,但是这些定义都是以“自治”为核心定义的,也就是双方需要负责自身的行为。在公权力的人民中,自治备受认可。交易双方的约束是保证私人自治的必要条件。在现代社会交易过程中需要引入公权力来保证私权实质的实现,从而将私主体中不平衡的经济、社会等民事关系地位纠正,从而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公证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是最优选择。通过公证制度的监督能够为弱势方提供法律咨询、审查等途径,还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规定开展活动,在合同条款中将各项条款作出明确地规定避免出现不公平行为,避免后期出现纠纷和矛盾。

(三)固定证据、提供依据

公证制度能够良好地维护信用和公正,降低纠纷事件,但是仅仅通过公证制度是难以慎重地将合同中的违约、延期等行为进行杜绝,所以现如今仍然存在各种违约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了违约行为,那幺另一方可以借助公证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制度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效力这三大效力。法院可以以公证作为判决中的推定依据,可以大大减小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合同中的公证的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如果出现一方不及时履行的情况,那幺为了保证守约当事人的权利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在拉丁公证制度中,公证制度通常被国家当做准司法制度,公证机构也被归类为国家机关。而我国面对着行政体制、合作制、事业单位三种公证机构这种复杂的局面,公证事业的发展举步维艰。而《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本人认为,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可以根据《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的规定将我国公证机构归在事业单位的范畴中,如此一来,公证机构可以避免过分依赖行政机关,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同时也将公证机构的中立性和服务型体现出来,让公证机构具有更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正确定位公证机构,保证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二)法定公证的补充

在拉丁公证制度中,法定公证是其最为明显的特点在意大利公证业务中,法定公证业务占到了90%,法国公证业务中公证业务占据了2/3,各个国家都以民法典的形式对法定公证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是我国的民法中目前有关公证的条款没占据不到0.5%的内容,而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有超过3%的均是公证法。因此,我国虽然有了法定公证,但是其根本没有在实践中发挥足够的功能和作用,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定和个人决定的慎重,需要通过国家、社会、个人等强制性地公证其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公司法人决策事物等。所以,本文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制中应当充分借鉴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教训,明确规定民法典中的法定公证事项,从而让公证制度发挥更好的维护经济安全的价值。

(三)监督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公证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要件效力三大公正效力,为了保证公证效力强弱能够和相关机制严谨程度匹配,所以需要我们加强对公证的监督力度,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切实落实公证责任,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为此,应当严格要求公证流程,加强控制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在此基础上加大监督力度。首先应当让公证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公证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对内部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最后,还要让当事人提高对公证过程的监督管理。通过一系列的监督体系,我国的公证机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有助于提高我国公证的质量。

三、结语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一个公正的环境,公证制度具有较强的法律价值,有助于保证合同中各方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活动。本文首先分析了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并且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公证制度的建议,希望本文的提出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1]陆佳骐.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徐婷婷.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D].安徽大学,2016.

D

A

2095-4379-(2017)06-0179-01

陈杨(1981-),河北唐山人,本科,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公证处,公证员,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