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娣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论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政策

刘海娣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来说,社会政策较之刑事政策更为积极主动,更符合人道精神。我国现阶段犯职务罪高发的原因不在于刑罚不严厉,而在于诱发职务犯罪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转型愈发严重,因此只有抓住职务犯罪的犯罪根源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

一、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的概念

理论上关于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采取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等等各种措施,消除、抑制能够引起、促进或其他有利于职务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防止职务犯罪形成和发展的行为。另一种是指运用各种防治措施、积极调动一切社会因素,消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条件和环境,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产生。上述两种观点都表明了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就是社会公共权威为了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侵害国家或者集体利益而采取的包括刑事政策手段在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各种策略。不只是刑事策略,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策略。

需要明确的是,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不仅包括职务犯罪发生前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还包括职务犯罪发生后的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其他预防措施。对于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采取的既包括打击有包括预防的“防”与“治”的结合,是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预防的活动,是涵盖了职务犯罪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社会预防政策。

二、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的价值

首先,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其社会原因。这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管理水平提升不相一致,对于公权力缺乏科学的监督、制约体系,导致了职务犯罪的大肆蔓延。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能够净化犯罪环境,减少犯罪产生的机会,从源头上研究消除滋生职务犯罪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其次,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案件相比通常都具有作案方式隐蔽、案件潜伏期长等特点,这使得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过程冗长,既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不能有效的惩治职务犯罪。所以,单纯的打击并不能有效的防止职务犯罪,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有针对职务犯罪采取社会预防政策,才能防患于未然,主动出击、标本兼治,将职务犯罪遏制在萌芽初期。

最后,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就是与经济利益有关,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就会对国家和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通常都与经济犯罪相联系,涉案数额巨大,影响面广,阻碍经济发展。因此,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能够降低司法成本,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社会政策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对预防职务犯罪作出详细系统的规定。对于什幺是职务犯罪、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及职能等基础性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导致预防工作开展起来没有法律依据,执行起来没有强制力。目前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规定散见于党和政府部门的不同文件中,没有系统化。我国最可行的办法就是,专门制定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法》,对如何防止与预防职务犯罪作出专门详尽的规定。

其次,社会预防机制未完全形成,监督机制存在不足。现阶段针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我国在坚持科学主义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对于预防职务犯罪,仅仅通过刑法规制使远远不够的,需要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广义的社会预防政策除了刑事政策外,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社会政策。只有通过各种全面的社会政策形成职务犯罪预防的格局,才能够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

四、我国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政策的调整完善

根据党和国家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整体安排,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系化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政策。

首先,逐步推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针对于我们国家的职务犯罪来说,想从源头上根治职务犯罪,那幺关于执政党自身的廉洁思想以及廉政思想建设那都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从思想上让国家的公职人员不想犯罪,这可以称之职务犯罪预防的最高境界。在对公职人员加强思想建设的同时,还要针对党员干部加强政治建设,推进党内民主与党风廉正风气。

其次,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治化。随着职务犯罪的形势日益严峻,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形势的需求,或许可以考虑通过新的法律、法规对预防职务犯罪作出详细的规定。通过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明确界定职务犯罪预防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最后,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在职务犯罪中的地位。通过舆论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相关机制,提高舆论监督水平。此外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反应的问题,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1]陈兴良主编.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56.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5.

[3]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0.

D

A

2095-4379-(2017)06-0232-01

刘海娣(1993-),女,汉族,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