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满春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论引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及法律措施

谢满春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建设工程合同尾款的结算是履行合约的关键步骤,这一步骤在执行时最容易发生问题。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房地产行业发生变化,发生工程尾款结算纠纷的概率逐渐提升。本文通过对引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出发,总结结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结算过程,合理规避工程结算纠纷风险。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现象非常严重。工程建设公司利用此机会故意降低工程价格,逼迫建筑企业被动接受不规范的不平等合约。这个时候建筑企业为了顺利接到工程任务不得不减少自己的所获利益,与工程建设公司达成低于成本价格的协议,造成合约双方利益的不平等化。但是在合约履行最后,往往建筑企业又会要求调整合约价格企图挽回自己的损失,这时就会造成建筑工程合同尾款结算纠纷。笔者认为减少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关键在于要防范,所以笔者从引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本质原因出发,总结结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结算过程,合理规避工程结算纠纷风险。

一、引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

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发生结算尾款纠纷的问题比较多,总结实践中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案由主要有以下几原因:

第一,合同本身存在利益不平等问题。合同问题是发生工程尾款结算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由于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会与承包人签订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条款,包括与公开签订合同不同的工程价款、工程期限等内容,这就是建筑行业常说的“阴阳合同”。

第二,工程量方面的纠纷。虽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本身关于工程计量的流程、参与主体、责任等的规定已较为完善,但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计量与结算,相关纠纷屡见不鲜。工程计量是合同价款支付的核心工作,因此由于工程量问题发生的纠纷也很多。

第三,建设工程变更方面的原因。工程变更是指发生在双方确定工程量之后发生的工程改变,工程变更程序按照常理来说应该由承包方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后合同产生效用。土建工程的变更纠纷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所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日记未做第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的日记进行结算。安装工程的变更纠纷,主要表现在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问题。

第四,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包括承包方违约、发包方违约两个方面,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发包方违约主要体现在没有为施工方提供进场条件、施工期改变设计、没有按照合约规定支付工程款以及建筑材料发生问题影响工程进度等,因为这些违约问题造成工程结算尾款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第五,材料价格发生改变及质量方面的纠纷。因为建筑工程双发签订条约的时间与购买建筑材料及最终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有所差异,并且时间差异通常较长,材料购买价格难免发生变动,进入工程结算阶段时,承包方出于利益要求往往会提出材料价差调整,而发包方出于成本控制,不允许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因此产生争议造成工程款结算纠纷。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价款方面有一些法律规范:《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企业工程造价必须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工程条约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进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造价必须符合国家投标法律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发包方必须按照合约规定,按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项。《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方不能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报价进行竞标,同时不能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虚假投标,骗取中标后果由自己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三、规避风险的法律措施

以上各种引起结算法律纠纷的背后,其实都说明了:建设工程的管理者对纠纷防控的法律意识决定了项目的成功与否。所以管理者应当树立正当的法律意识,这样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建议管理者采取以下一些法律措施:

(一)聘请律师全程参与到工程,从草拟合同到合同履行整个过程,这样才可以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纠纷。

(二)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争议,规避风险。要想在根本上解决争议,还得用法律的手段。遇到争议时,将争议结果通过一定法律文件或法律事件去固定下来

总之,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工作,情况复杂,不可避免地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纠纷,那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一个专业的法律团队专门负责法律事务,解决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最有力武器则是法律给予的有力保障。

[1]胡雪峰.从工程结算纠纷案件说起[J].施工企业管理,2008(08).

[2]叶玲,陈斌.工程结算纠纷起因与对策[J].安徽建筑,2002(03).

F

A

2095-4379-(2017)06-0247-01

谢满春(1978-),女,汉族,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