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碧菡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试论家庭农场的商事法律地位
——以陕西省为例

赵碧菡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自2008年中央第一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命题,家庭农场逐步成为近几年农业经营模式中炒得非常热的话题。但是,对于家庭农场,这一同我们传统小农经营模式稍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如何界定它在商事上的性质,现在尚未有统一的立法性解释,各地仅在中央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订立地方性文件,等待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

家庭农场;商事法律地位;陕西省

一、家庭农场商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与分析

(一)理论与实践中对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认定

不同的学者对家庭农场商事主体地位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第一,认为家庭农场应该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经济组织存在;第二,认为家庭农场是现有商事主体中的某种类型。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论焦点是,家庭农场是现有的商事主体之一还是法律应设定的新型商事主体。

实践中对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认定主要是看农场主态度。仅仅是以家庭为单位注册的家庭农场,一般农场主更倾向于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另有农场主将家庭财产作为出资注册成为个人独资企业。一部分农场主将家庭成员分割为一个个自然人或股东,将家庭农场注册成为个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现阶段各种理论与实践的分析

1.家庭农场与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工商业经营,登记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农、林、牧、渔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第一类,其中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即使将农、林、牧、渔服务业认定为工商业,但是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也绝不可能划归工商业。因此,将从事农业经营的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实际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2.家庭农场与个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特点为合伙人数量为两个以上,各合伙人分别出资,共享盈余、共担风险。家庭农场如果是以个人合伙的形式注册,则会存在一些疑问:各个家庭成员作为合伙人,那幺如果只有一个自然人就不能注册家庭农场了吗?合伙企业各个合伙人都要有出资,而家庭农场的各位家庭成员都必须要出资吗?还有其他的困惑,而这些都是个人合伙企业与家庭农场商事主体地位不匹配的有利证明。

3.家庭农场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公司人格财产独立,各股东以出资比例或认缴比例为表决权的依据。那幺我们也会发现问题:第一,若以家庭成员为股东,则股东的财产就会与家庭农场这一公司的财产不能分离,则必然会出现“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第二,家庭农场出资必然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各成员表决权应该是平等的,这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不符;第三,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企业法人,如果家庭农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那幺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将难以区分。

二、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与商事主体地位认定

家庭农场的商事地位的认定在理论与实践中观点较多,各省市也具有差异。陕西省在城郊与农村积极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省农业厅下发多种文件鼓励引导家庭农场注册设立与生产经营,各县市也在地方发布文件支持地方家庭农场的发展。2014年6月陕西省农业厅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其中第七条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做出规定,第八条对认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家庭农场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对于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的还需要到公安部门申请。对于工商登记方面,省农业厅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地方就对此出台了地方文件。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名称中注明家庭农场字样。2013年6月商洛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有关实施意见,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登记的家庭农场,允许并鼓励其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中允许使用“家庭农场”称谓。

三、结论与思考

在查阅资料后,可以发现在陕西的实践中更加倾向于认为家庭农场是现有商事主体中的某种类型。对于实践中的观点,我有一些看法,我认为家庭农场应当可以被法律拟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我的理由如下:第一,家庭农场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形式和对债务承担的责任类型;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个体工商户抗风险能力强,融资更加容易。

[1]肖鹏.家庭农场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5-101.

[2]曹兴权.走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界定的困境[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1):119-125.

F

A

2095-4379-(2017)07-0269-01

赵碧菡(1993-),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