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梦圆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清代“略人略卖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郭梦圆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从古至今,贩卖人口的行为一直普遍存在,这成为了国家打击和防范的目标。在清代,“略人略卖人”的行为其实是贩卖人口。在清王朝其衰落的同时,“略人略卖人”的行为频繁不止。因此,研究清代“略人略卖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清代法律如何规制这种犯罪行为具有必要性,这将为我国当代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提供经验,从而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清代;“略人略卖人”;《刑案汇览》

一、清代以前法律对人口贩卖的规定情形

汉代时期《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记载了贩卖人口的现象:“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①由于战乱民生本十分疾苦,加之自然灾害以及赋税繁重使得一些贫民铤而走险,贩卖人口维持生计。

汉代以后的法律逐渐完善。《晋书·卷三十·志第二十》中《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②《宋建隆重详定邢统(宋刑统)卷二十贼盗律》:如卖给当奴婢的,处绞刑;卖为部下的,流刑三千里;卖为妻妾子孙的,徒刑三年。明代的《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十八》也有相关规定,因贩卖人口杀伤人的,处斩刑;被抢夺之人不受牵连,送回亲人团聚。而清代的《大清律例》规定,凡是想方设法诱骗或者抢夺良民卖为奴婢的,不分首犯和从犯,按法律处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

二、清代法律对“略人略卖人”行为的具体规定

根据不同的对象、方式以及情节,清代法律对“略人略卖人”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对象不同的规定

《大清律例》规定,凡是想方设法诱拐和抢夺良人卖为奴婢的,不分首犯和从犯,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卖为妻妾子孙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可见,诱取和略卖良人为奴婢的处罚更加严重。笔者认为,卖为奴婢比卖为妻妾子孙的危害更大,为奴婢即丧失人身自由,且人身危险性更大,百姓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将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二)方式不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清代法律规定,若是以和诱的方式略卖良人,即被诱取的良人自愿的,相应的刑罚比诱卖的方式更轻。另一个不同的是,被和诱卖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未卖者可以减轻处罚。但是,特别规定的是,对于十岁以下的人,不管是和诱还是诱卖都按略诱法处理,而且被略卖的人不受到处罚。

(三)犯罪情节不同的法律规定

《大清律例》规定了诱拐不知情的妇人、子女,卖为妻妾或典卖给人已经被奸污的首从犯不准自首;未被奸污且典卖给人的,有悔过和自首情节,将受害人按时送回与亲人团聚的,按照自首犯的罪刑减二等。清代法律对于“略人略卖人”自首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可以看出封建制度下法律的逐渐完善,对我国当代的立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对我国当代相关法律制定的几点思考

从古代到现代,贩卖人口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这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反映出法律是被需要的,是应被完善的。因此,我们可以总结清代打击非法买卖人口的经验,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能处理得当。

其一,立法的完备即能有法可依。清代法律对非法买卖人口的对象、行为方式与情节严重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虽然在封建社会背景的影响下具有其局限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上,清代的法律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实效作用。为此,就我国当代的法律制度而言,也存在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发展状况而完善的地方。

其二,清代非法人口买卖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是官员渎职。一些官员为了利益关系,以贩卖人口作为交易;也有人贩子与官府串通,在官府权力的掩护下任意妄为。在我国当代打击人贩子的行动中必须防范这种官员与人贩子勾结的行为,如果执法者违法,则完备的法律也无从实施。

其三,非法买卖人口通常是为了金钱交易,在古代至今比比皆是,因此对收买人的惩治也应成为立法的重点内容,以断绝人口贩卖市场的运营。清代法律对收买人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四、结语

拐卖人口、贩卖人口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关注以及深思如何去防范,并且进行制裁。了解和探讨清代“略人略卖人”的法律规制,有利于我们对当代的非法买卖人口问题作出有效的处理。由于清代是封建体制最后的王朝,其法律定是吸取了历代王朝相关法律的精华,因此,对于今后的深入研究具有价值意义。

[ 注 释 ]

①[东汉]班固·班昭着.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2007.1.

②[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三十·志第二十[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6-04-01.

[1][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8.

[2]徐本.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韩树伟.论清代的略人略卖人[D].青海师范大学,2014-5-1.

[4]姚家儒,郭丽萍.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犯罪及治理对策[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0-15.

D929;K

A

2095-4379-(2017)09-0241-01

郭梦圆(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