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可依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论声音的民法保护

刘可依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随着现代媒体技术的发展,声音标表人格的特征日渐突出,个人声音所具有的特性使之能够通过商业化利用而发挥经济价值,但与此同时也增大了个人声音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当今社会对声音利益的保护提出了需求,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声音人格标识的属性和声音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由此提出了不同的主张。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扩张肖像权的内涵、类推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则实现对声音利益的民法保护。

人格权;肖像权;声音利益;民法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赵某某是着名喜剧演员,自09年5月起,与其头像高度相似的卡通形象以及使用其出演的小品里的台词“您有才”、“不差钱”等制作的flash动画,被使用在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和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网站的多个页面中,以推销该互动问答产品。赵某某认为二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动画形象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诉请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405万元。一审判决该网站侵犯赵某某的肖像权并赔偿12万。2011年6月,北京一中院驳回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中,赵某某作为公众人物,与他的面貌高度相似的卡通形象和他的声音与商品结合起来被用于广告宣传。首先,该案反应出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随着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某些人格权尤其是标表性的人格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可利用价值。在我国民法没有关于保护声音的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个人的声音利益?

二、声音的民法保护

(一)保护理由

声音标表人格的特性在当今社会日渐凸显,声音利益作为一种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利益有予以特别保护之必要,并且声音利益中所包含的经济价值决定了在对之予以保护时还需顺应人格权商品化趋势。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使之涵盖个人声音利益,类推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并充分考虑人格权商品化趋势下对标表性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从而实现对声音的民法保护。

1.声音和肖像标识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肖像对特定个人的标识作用,主要是通过人所特有的感知、记忆、联想等思想活动来实现的,通过声音来识别个人的过程也是如此,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视觉器官感知而后者是通过听觉器官感知。

2.声音和肖像在人格权商品化潮流下都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具有与人身的可分离性,权利人可以将其授权给他人使用。①比如,肖像本身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权利人可以对之加以利用也可以授权他人利用。而声音也可以通过录制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而具有与肖像相类似的使用价值。

3.二者在特征和内容上具有相似性。肖像权具有专属性和可识别性,体现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其内容上包括的权能主要有肖像享有权、肖像再现权和肖像使用权。②而自然人对其声音利益享有的权利也大致如此,权利人对其声音的归属享有专有权,有权自己或许可他人再现自己的声音、有权使用自己的声音以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

4.对侵害肖像权和声音利益的认定上具有相似性。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和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赵某某本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卡通形象和声音在其推广的产品中加以利用,产生了其卡通形象和声音被利用的事实,利用行为和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二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这个案件中,虽非赵某某的肖像被利用,但是肖像权被侵害的形态和个人声音利益被侵害的形态十分相似,所以认定二公司侵害其个人声音利益的方式与认定侵害肖像权的方式是一致的。

(二)具体途径

1.扩张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使之涵盖声音利益,类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予以保护

类推既是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也是一种填补漏洞的方法。③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纳入其中,足以涵盖对个人声音利益的保护。

2.对侵害个人声音利益行为的认定

借由可以再现的科技手段,声音的录制同肖像的摄取一样得以实现,又因为个人的声音可以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对于声音利益的保护首要内容应体现在声音的录制和使用上,个人应当对其声音的录制和使用享有专有权,其有权享有其声音中具有的精神利益亦有权利用其声音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

三、结语

个人对其声音享有的利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利,但这种人格利益因其所具有的标表人格的特性和由之衍生出的经济价值而决定了法律对其有特别保护的必要。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使之涵盖个人声音利益,在侵害的认定、责任的承担方面类推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并充分考虑人格权商品化趋势下对标表性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从而实现对声音的民法保护。

[ 注 释 ]

①王利明.论人格权商品化[J].法律科学,2013(4).

②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13.

③同注②引文,第224页.

D

A

2095-4379-(2017)17-0254-01

刘可依(1995-),女,汉族,四川内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