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怡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浅析法律对公民的公平正义

周小怡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应享受公平,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在建设中国法制的一系列过程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应当以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为指路标,实现此项目标的前提就是不能脱离群众的公平正义。国家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来完善大局意识,树立服务和责任的意识。对于审判群众法制工作,不能单一的进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相独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调解并使通过调解来达到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审判中的法律援助

一国之中的法律实情体现着当下统治阶级的主管和客观意志,法律如何制定秉承着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然而,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定一定是维护着社会的大多数的利益。法律的实质在于永恒地、普遍并且有效的正义同时维护着道德的公理,每个人都有主观的情绪,法律是人为探讨之下确定的,难以避免的夹杂着不少人为的情感因素,并且法律确定的内容普遍应当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那幺人民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为的是不受非正义所侵犯。在此基础之上,法律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之下制定,来维持人民的公平正义,大部分的法定是主观的、有情的。

一、法律公平正义

法律在制定的根本要求是公平公正。每一条法律都在人为设定的基础下,它关心着每一位公民,对任何阶层任何职业的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它的公正公平主观情绪之下就是“博爱”。从大的情绪上来说,这未免不是从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面受非正义的侵蚀,这就表明了法律是有情的最有力的证据。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义。”这个公义也就是人自己的意志。明显的能看出来,大哲学家表达出来的意思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并且有人的情感的,它是仁慈的,它虽不是独立情感的发生者但却饱含着情感的因素。那幺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当今社会,我们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要义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强制性、严肃性、规范性似乎与温情保持着一种天然的距离感。法律无情论者认为,法律之公义在于只论理据,剥离情感。

事实上,情与理并非站在对立面上。所谓理,即系符合人们普遍情感需求的价值观。在部分人眼中,法律之所以看似有理无情,其本质恰恰是因为法律精神中贯彻的是不偏不倚的普世情怀,而非针对特定利益群体的私情。正如,我们会以“铁面无私”形容一位审判者的公正,而不是“铁面无情”。法律要保障人民的情感底线,就必须使侵犯他人利益,破坏公众情感的罪犯得到惩戒。法律无情论者以刑法的强制性、严厉性推理出法律的无情,刑罚之严厉,并非无情,而是对应受惩戒的罪犯的情感牺牲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情”。这里正确地理解一个“情”字最为关键。说到底,情与理二者本为一物,不可错误定义。

再者,在法律中惩戒不是唯一的内容,它包含的更多的是有情的一面,比如在我国确立的母婴保健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条例都是从个人、经济、社会,比较私人的角度来保护和关爱着我国人民。又比如说: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已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每个人都会犯错,在于犯错的程度是否侵犯到了其他公民的权益,在进行程度的判断的时候,法律的出现给我们了判断的标准,它给每个公民带来了改过自新并且尽量不犯错的机会。法律的制定最终目的是达到指引、评价和预测,在以对每个人都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惩罚,披露事实,对违反规则的人进行惩罚。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大多数公民仍属于弱势群体的范围,此时国家确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大多数,但却仍然却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援助制度指导的思想每个地区不相统一并且不明确,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司法权利;再者现在的法律援助制度所属性质不明确,它立法的层次太低,并不属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并且法律援助制度保护范围过窄,不能达到最初制定的目的保护其大多数公民。

三、结论

情感乃法律之灵魂。抽离了情感的法律条文便只剩下冰冷的文字组合,显然不是我们今天鲜活的法律。法律的内容不断更新,是因为人的情感在不断变化;法律的精神不变,是因为人类深心中的善良不变,追求正义的原则不改。倘若法律无情,那幺我们今天的法律就只是无意义地规制人类行为准则的条文,这与机械中的电脑程序又有何不同?法律有情,深藏于冰冷条文的字里行间。

[1]刘广登.浅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2(6).

[2]黄京生.中国法律援助机构模式浅论[J].中国律师,1998(10).

[3]戴维·格伦斯基.社会分层[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4-38.

[4]刘巧云.行政确认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0.12.

D

A

2095-4379-(2017)17-0276-01

周小怡(1992-),女,湖南长沙人,广州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