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 萍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思考

巴 萍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在维持人类发展进步的进程中引出生育的问题,生育权一直被学界呼吁是人们自出生以来就被获取的一项基本人权。现代社会的婚育观念随着信息开放也受到潜移默化的转变,从研究生育权的漏洞出发,结合亚洲婚育观对生育权能否设定进行探讨,并提出对未婚女性生育权的平等保护也体现在国际范围内。着手于立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保护的设定,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途径。

漏洞;人权;生育权;人格权

一、生育权的漏洞

艾里克·克里南伯格是纽约大学的一名学者,《单身社会》作为他的一部代表作品提到一种观点:单身潮改变了人们对自身和人类最亲密关系的理解,它影响着城市的建造和经济的变革,它甚至改变了人们成长与成年的方式,也同样改变了人类老去甚至去世的方式。我们可以从新闻报道的中获知单身比率已在攀升,单身观念影响着当今世界婚育观念的转变,研究民政部数据统计可获知,从1990年起到2013年终,全国独居人口已由6%攀升到14.6%。国家统计局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30岁及以上未婚女性比例比10年前增加近两倍。①随着男女平等思想和女权主义思潮的催化,单身女性比例的增加被证实在中国产生了一种新型婚育观。按照经典的婚育模式分析,生育权是建立了婚姻家庭的人才享有的一项权利,在为孩子办理户口的正当程序中,“准生证”的领取时已婚妇女在怀孕后的第一步,生产后新生儿父母双方凭身份证件加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到住所地的妇幼保健院领取一张《出生医学证明》,根据上述材料外加结婚证到公安部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若办手续的人是计划外生育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那幺笔者在这里就要提出一个问题,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及相关主体权益如何保障?

二、亚洲婚育观

根据婚育文化的相关概念可知,婚育观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关于婚姻、生育、家庭等问题上的共同观念认知和行为指南,它具有稳定性、约束力和传承性这三种特性。婚育文化体系中的婚育伦理观念则包含一个社会对婚姻与生育的价值、关系等问题的思考,它通过直接影响人们对于要不要结婚、何时结婚、要不要生育、是否要先婚后育、如何处理婚姻、性及生育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和决策来间接作用于人们的生育结果。②

亚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民众长期受到传统型婚育伦理观念的熏陶,导致民众对欧美认可的诸如非婚同居、婚外生育等“非常规”婚育行为持较强的排斥态度。据调查,亚洲的一些国家中诸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的民众与身居欧美的海外华人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主观及客观上尽可能努力避免出现非婚生子的状况。但是,随着国际文化的交流,基于人道主义思想,学界有关婚育观的不同发声也逐渐增多。国际上也逐步认可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权,大量国际法律文件都有记载:从1966年开始,国际方面陆续通过了《关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议》、《德黑兰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逐步认可家庭中每个成员都享有自由决定其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的基本权利。其中在1980年联合国制定的《消歧公约》第16条:“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又加重了肯定,这些国际文件都提到了“自由地决定”生育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趋势仍会持续下去,并且会进一步解开对生育权限制的镣铐,进一步完善对天赋人权的实践。

三、生育权的探讨

1942年,在美国轰动一时的“斯金那诉俄克拉荷马”案判决结果确认了对罪犯生育能力保留,被看作是个体生育权的一个里程碑。俄克拉荷马州通过的对被判处三次以上盗窃罪的罪犯实行绝育,提出强制绝育的法案被大法官斯托恩认为是“对人类自由的侵犯”。在该案中,俄克拉荷马州剥夺的是一种天赋人权,而这种权利是个体生育后代的权利”。③笔者认为从该案可以引申到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讨论中,单身女性作为对怀胎、妊娠、哺育独立完成的载体,承担分娩痛苦和丧生风险去完成这一行为就理应有生育权利,包括生育选择权和生育自主权。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1.该生育权是一种人权。休谟提出的“人之所以为人”是从道德层面判断人权是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对该句话的解读为人权的本质是一项道德权利,明示的法律条文不能包含对所有人权做出规范。按照类比推理,法律作出剥夺公民的公民权利不等同于剥夺自然人的人权,自然赋予的人权并不以国家的法律存在为前提。

2.该生育权能被规范。2002年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四章生育调节的第30条第二款,提出“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④笔者支持学者刘志刚在反驳学者汤擎时提出的的观点,认为即便于在社会伦理层面它存在着一些与传统社会伦理不相契合的地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没有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规定。⑤到2013年底,新规定现于《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中:“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笔者认为,从地方出台有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政策的可知,这是一种大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及到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作为涉及民生的单身女性生育权需要尽快讨论以便编入《民法典》当中。

3.该生育权是对人格权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肖像权和婚姻自主权等都是人格权,它是关于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权利。从权利主体方面看,社会各界对家庭观念不断变化,逐渐增多的新时代独立自主的女性并不再理会“三从四德”的枷锁,她们提倡生育不一定以家庭或婚姻为基础而产生,社会中越来越多单身妈妈的出现就反映了现今家庭观念的变化。身份权说只承认合法夫妻的生育权,而否定了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如未婚、离异以及丧偶人士)的生育权,随着社会发展,学者樊林(2000)、马惠娟(1998)支持的身份权说显得过于保守、片面。⑥考虑到生育的自然特征,笔者认为它与婚姻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是非要基于配偶的身份产生,故单身女性应享有生育权。

(二)单生女性生育权的否定

有观点就有争论,关于该项权利的否定者则认为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障会影响到单亲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知情权,他们认为作为利益关联第三方的孩子应当拥有完整家庭、沐浴父爱、享受同等家庭教育等权利,⑦不应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其次,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确认后,代孕和冷冻胚胎等相关领域如何定性?再有,作为精子提供的男子,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是否有权争夺孩子的抚育权?若该单身女性意外身亡,它的未成年孩子由谁抚养?

(三)否定之否定

针对那些反对之声,《论美国的民主》一文中托克维尔提出一个“多数人的暴政”理论,单身女性生育权至今无法落实就是因为这种现象:当作为维权的人口只是少数派,过于薄弱的力量使得立法、司法和统治者都无法听到其呐喊,更遑论对理应得到平等的权利加以保障了。作为大多数的传统学派的学者批判单生女性生育权只是女权意识觉醒衍生出的一种过激的女权主义,破坏伦理道德。在这一社会形势下,在法治外的社会现实中,未婚生子、不婚主义、同性婚姻等等仍然想方设法的规避法律去孕育生命,这些群体的客观存在使得以上否定观点的提出都变得苍白,我们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主体的权益,立法的完善就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岂能因为上述否定观点的提出而忽视问题的存在?笔者再次强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给予人们更多的舒适度,建立公平法治的观念绝不益对少数人的权利予以忽视。

四、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开篇就提出了生育立法基本目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相关问题需要直视,作为即将出台的第一部《民法典》,更需要进行细节完善,笔者希望正式出台的法典能对否定学派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解决。

[ 注 释 ]

①章文丽.单生女性生育权之困[EB/OL].澎湃新闻,2016.

②陈佳鞠,翟振武.20世纪以来国际生育水平变迁历程及影响机制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家,2016(2).

③湛中乐.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④吴洁.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06(2):24.

⑤刘志刚.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J].法学,2003(2):81.

⑥赵娜.关于生育权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6:219.

⑦陈祥健.质疑“单身女性生育权”[J].法学杂志,2003(5):70.

D921;C

A

2095-4379-(2017)18-01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