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银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谈如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朱学银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监狱人民警察在以自然人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时,自然而然享有任何其他公民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简而言之,监狱人民警察依法享有自身权利。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监狱人民警察这一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警察们的公民基本权利又往往与该职业相关,这就导致这些权利容易遭到忽视甚至侵犯,因此,监狱警察的自身权利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权利;人民警察;监狱

一、监狱人民警察权利保障的分析

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正确看待并重视监狱警察的权利保障。

(一)生命健康权

监狱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具体是指监狱警察在生命安全、组织器官完整、生理正常、心理健康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生命与健康在公民的人格利益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是公民获得行为能力、行使民事权利、参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这也就意味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监狱警察身为刑罚的执行人,承担着打击犯罪人的重任,而这一特殊的职业属性,决定了警察们在日常工作中必然接触到各种不同的罪犯,甚至是存有越狱、报复意图的危险分子,承担着高度的人身安全风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狱警察在面临危险时,不得只顾及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而拒绝履行职责。监狱警察作为自然人,自然享有生命的处分和支配权利,但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他们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义务,否则便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荣誉权

荣誉是指针对个人或团体所取得的成就,国家司法研究组织给予积极评价,并授予光荣称号、勋章、奖金、奖杯和奖牌等奖励。荣誉权则是指公民在获得荣誉之后,依法从中获取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且他人不得随意剥夺该权利。荣誉权也在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被具体规定,这说明国家对荣誉权是有保护义务的。监狱警察作为自然人,自然依法享有荣誉权,对其取得的荣誉及衍生利益拥有独占的支配权。通常情况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荣誉来自于他们在工作方面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且往往表现为荣誉称号。因此,只有部分监狱警察才有资格获取荣誉称号,且这种称号只能本人享有,是一种身份权,不允许随意转让,也不允许被继承。相对于名誉权而言,荣誉虽然也是名誉的一种,但荣誉权却是经由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对做出了贡献的自然人所进行的积极评价,而名誉权则是每一位自然人天然享有,是社会针对每一个个体所做出的综合评价。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想被他人知晓个人信息、干涉私人生活的权利。社会已经将这种权利明确归属于个人自身控制的范畴,它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保障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的途径

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因此,监狱警察在执法工作中代表了监狱和国家,所以必须充分保障监狱警察的权利。

(一)健全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

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即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有利于保证在执法工作中,监狱警察不任意执法,也不被任意处理,使得监狱民警不用承担本应由国家、社会和监狱承担的责任。第一,完善立法。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条例》,有效落实《监狱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第二,整治、清理相关行政法规文件,将工作重心确认为监狱体制改革,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经验,学习他们的成功做法,并将学习成果通过法律规章的形式巩固下来,以此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努力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并以此为中心,完善相关立法,推行罪犯奖惩、心理矫正、社会矫正、减刑假释和改造质量评测等制度。第三,严格确立执法标准。执法标准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在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能够有效规范和指导警察们的执法工作。理清合规性执法的逻辑关系,并利用各种整合手段编写相关的实务手册,如此一来,监狱警察们在工作中能够进行借鉴和参考。第四,加强监狱制度建设。在监狱内实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相关制度,为监狱人民警察反馈执法信息提供有效渠道,这也就要求加大资金的投放力度,加快信息化的建设速度,实现执法模式从传统到现代的成功转变。

(二)完善监狱警察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法律的特点包括行为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执行性和效力普遍性。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监狱警察的权利,这就使得权利保护拥有了普遍性的效力,而且得以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行。一是组织保障的相关条款。只有依靠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进行组织实施,才能真正让监狱警察的法定权益实有化,否则在缺乏组织安排和组织活动的情况下,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保护只会是一纸空文。二是物质保障的相关条款。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保护离不开物质保障,这就要求完善监管、报警、通信和交通追捕的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考虑到这一国情,应在参考地区间生活水平差距的同时,提高落后地区监狱警察的经济收入,保障其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与当地公务员的收入水平相匹配。三是社会保障的相关条款。根据监狱人民警察的反映,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地方公务员和公安民警,这导致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部分监狱警察对其职业感到自卑,甚至羞于在外人面前坦露自己的职业。而与我国不同的是,在国外,监狱警察的社会地位较高,往往能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例如在日本,矫正官员可以获得比普通公务员更高的经济收入;在韩国,每年的10月28日被确立为国家矫正日,在这一天,全国的矫导所长都将受到总统的宴请。

(三)建立监狱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审查机制

面对当前全新的执法形势,推行关于执法保障的审查机制是保护监狱警察执法权利的重中之重。一是审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也就是检察院应合理延展监督职能的范围,在严格监督违法性监狱执法活动的同时,更要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权力是否能够正常行使。通过约见制度约见犯罪人,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情况以及犯人的权益保障状况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全面延展检察院监督职能的范围。二是审查法院的狱所职能。目前在我国,监狱分为市属、省属两大类,按照地域管辖原则,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裁定对罪犯的假释和减刑。为了避免中级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推脱责任,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可指定法院或直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规范、指导全省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工作。三是建立监狱内部的执法保障机制。省监狱管理局应对监狱警察的权利保障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由法制处、政治处、刑罚执行处和监察室等部门相互配合,整合成为一个完整的保障机构,指导监狱警察的执法工作,评估其执法质量,分析、鉴定争议性的执法行为,以及救济需要获得权利救济的监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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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27-02

朱学银(1991-),男,汉族,甘肃金昌人,法学学士学位和教育学学士学位,2011年就读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研究矫正教育并于2015年获教育学学士学位,就读期间获得河北省“善行河北大家谈”主题征文三等奖,河北省大学生征文大赛三等奖等荣誉,除学习本专业外,兼修河北大学法律本科专业,于2016年顺利毕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大学英语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