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开青

蕉岭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广东 蕉岭 514100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浅析

钟开青

蕉岭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广东 蕉岭 514100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到了一个较为严峻的、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刑事辩护技能,同时还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技能、应当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办案责任心,在诉讼程序和实体上下功夫,做好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工作,既能有效地打击未成年违法犯罪,又能有效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权威,体现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技能;责任感;责任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和一个国家、民族的兴衰成败和长治久安。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到了一个较为严峻的、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透视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犯罪,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导致一个个破碎的家庭,面对未成年人因一时失足导致他人受损受害自己花季泯灭,令人痛恨、痛心又惋惜。但是面对现实,我们除了应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外,还应当做好事后的挽救与教育,最为重要的是做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从笔者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100多宗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从中得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有如下几方面:一是犯罪呈现低龄化。二是团伙性。三是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四是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

二、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具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技能

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它要求承办律师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通晓刑事辩护技能,同时还应当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使刑事辩护真正做到既能有效地惩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又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所以说,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同样要具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技能。

三、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就目前而言,律师行业中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还不深刻。大多数律师而言还在为生计而奔波,而那些成功的律师里,能明确什幺是律师社会责任、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更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大部分地方均有律师每年至少承担两宗的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规定。但是,因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得到的办案补助与当事人委托而收取的诉讼代理费相比有非常大的差距,所以,大部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几乎都是被动地接受,既然是被动办案、因履行义务而办案,所以,办起案来应付了事的占了绝大部分,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更是得过且过,就辩护而辩护,没有真正把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体现出来。所以说,承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承担、负责任地办案,真正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已任,通过刑事法律援助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有高度的办案责任心

作为律师,既然承担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用心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规定做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帮助与辩护工作。根据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几乎都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开始的,因此,承办律师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对待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既要在诉讼程序上下功夫,又要在实体上进行细致的辩护。

(一)从诉讼程序上做好辩护工作

1.特别关注办案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理公安机关的报捕案件时,几乎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就必须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包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交一份全面的、有理有据的是否同意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尽可能的做到少捕,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

同时,只要不是故意犯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律援助律师均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否成功,这需要援助律师提交精心准备的一份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尽可能的使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禁率。

2.注意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在笔者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经常出现办案机关在讯问时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有的办案人员只是事后叫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的情况。对一个未成年人而言,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这对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状态很有帮助,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法律援助律师一旦发现办案人员在讯问时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应当及时地向办案人员提出或向驻所检察人员反映,尽可能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

根据《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如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建议书,争取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起诉率。

例如:2015年1月笔者接受蕉岭县法律援助指派为涉嫌盗窃摩托车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犯罪情节显着轻微:(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摩托车,价值不高。(2)刘某的大伯父把被盗摩托车检修完好后,返还给了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能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使其能在蕉岭中学继续安心学习。(3)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摩托车的目的是为了贪玩,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而去实施盗窃,盗窃来的摩托车一直是由其自己玩,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强。第二还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刘某是未成年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同时,刘某现就读于蕉岭中学高中一年级,从刘某的家庭实际情况看:刘某出生在一个边远的农村山区家庭,早年父母离异,母亲远嫁他乡,一直没有联系,刘某完全失去了一个年幼的孩子应当享有的母爱,与父亲相依为命。后来父亲为了生计,只能到广州务工,而刘某则是由其大伯父代为监护,与其大伯父一起生活、学习,在这样的条件下,刘某通过自己的刻苦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县重点中学。这充分说明了刘某在本案前是一个遵纪守法、刻苦耐劳、好学的学生。通过这次教训,刘某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做了件违法的事,悔恨不已,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该案也成为了新《刑诉法》实施后,蕉岭县检察机关作出的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二)在诉讼实体方面寻求辩护突破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多少,是决定该未成年人所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从接受案件的第一时间就是要核实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不要单纯的查看办案机关提供的出生情况,更应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核对,核对其作案时是否已经满十四或十六周岁。

总之,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是法律援助律师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业务,要求法律援助律师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待案件的强烈责任心,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的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同时,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情法交融,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案件办理中。这样,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才能真正体现它的价值。

[1]何诗婕.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J].法制博览,2016(05):224-225.

[2]刘黎明,王媛媛.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1):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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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36-02

钟开青(1967-),男,汉族,广东梅州人,本科,就职于蕉岭县公职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律层面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