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舰

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河南 驻马店 463500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置难点及突围

刘海舰

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河南 驻马店 463500

在进行司法处置时最难的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实际中出现的重大责任安全罪和受罚数量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在对事故的证据进行收集时,表现出了极大的分散性、主观罪不确定、证明方式单一、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使用不到位和刑事责任分配不合理等很多问题,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早期处理方法和诉讼技巧等方面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在立法时要多共同过失罪进行确定,在相关的理论中要对监督过失和期待可能性等进行认可,从而提高司法的准确信和公平性。

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置难点;突围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对象范围都是处理和审理的难点。从每年的网络、电视及其他新闻媒体曝光的矿区安全、食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等安全事故其数量就不计其数,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影响[1]。例如,仅2015年一年的时间内,我国就出现了130多起矿区安全事故,其中伤亡人数就超过800多人,对于这些新闻报道来说只是将事实进行了陈述,而对于内部法律适用条件,事故处理的后续行动很少涉及。事实上,新闻报道未能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判定和处理需要极强的专业性,有些问题也使法律从业者难以理解和表达[2]。本文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处理难点和重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突围措施。

一、处置难点分析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但是受到刑事处罚很少,而接受刑事处罚的通常为从而生产劳动的一线劳动人员,而能够接受处罚的企业和行政监管却是少之又少。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刑事处罚的一个节点出现了问题,通过谱系化调查后发现在对刑事处理过程中各种处理难点也是造成各种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3]。

(一)在收集证据时具有极大的分散性

在案件侦破和处理中证据收集属于重要的核心因素[4]。在随后的案例处理中,证据收集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旦证据不足,它不仅对事故调查不利,还会导致案件走向死胡同,甚至出现冤假错案。然而,在重大事故发生后,证据的收集呈现出极大的分散性。从实际情况来看,重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甚至需要地方政府领导人需要一起承担这些严重事故的后果。所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地方政府得相关部门、司法机构等都要介入调查事故原因,为后续事故处理打下基础。但是在进行案件侦破和处理的过程中,参与者有他们自己的顾虑,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这就容易造成关键犯罪证据收集不及时,从而造成工作人员辛苦很久却不能使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主观罪过不明确,司法证明难度增大

从理论上讲,重大责任事故类和渎职罪等其他形式犯罪行为在罪过形式上仍处在争论中,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事故犯罪和渎职罪等在主观过失犯罪问题上往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理论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渎职罪等有关的犯罪主观内容各抒己见。就有专家学者对滥用职权渎职罪的学说进行统计过,其中被分为了八种,有故意、间接和直接故意、行为故意、过失以及复合、混合和模糊罪过[5]。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理论谱系为过失—过失或故意—过失。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虽然司法机构都将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和渎职罪认定为过失犯罪,但是对于那些明知故犯,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无视而出现的滥用职权和不恰当行为等犯罪行为,都不能给出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种奇怪并且得到一致认可的现象,行为人虽然故意违反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度,随后对于结果又采取了违法的回避结果行为,最终造成极其严重的的后果,但仍然属于过失的范围。在任何重大的安全事故犯罪中,违犯主观方面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故意的,大多是间接故意的,但对安全事故的后果确实属于过失的。以值勤失职为例,相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故意不执行,但对损害结果是过失的。

(三)证明方法缺少主观刑事推定,造成证明难度增大

犯罪推定是指根据某一基础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根据法律和逻辑思维,作出另一个事实假定的诉讼活动。在案件证明过程中犯罪推定发挥着重要的应用价值,能够有效地降低证明的难度,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证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欺诈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6],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于非法占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于非法占有难以证明的情况,将其分为四个基本事实。在实践中,司法部门和人员只要将其中的一个基本事实进行证明并得到认可,就可以直接推断出被追究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很难被证明是当前司法实践公认的事实。在重大责任事故和亵渎罪等多重原因造成一个结果的情况下,罪过主观证明更加困难。在实际中,主观证据主要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在没有招供的情况下,一般的问题是不被抓住或相对不进行起诉。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是对犯罪要素和重点的理解问题,也是诉讼技术的突破问题。

二、司法处置突围

(一)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构要积极调查事故原因,为后续事故处理打下良好基础,为事故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些机构显然没有形成协同效应。因此,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在未来重大责任事故中,应以刑事责任调查对象的定位为重点。负责人员的犯罪活动应当以调查中心和检察机关为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犯罪取证。

(二)采取适当的推定,突破主管罪过取证难的问题

在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过程中,可以发现司法部门人员在使用犯罪推定时极为谨慎,都是在司法解释前提下开展的,对使用的推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在重大责任事故和渎职罪等过个犯罪交叉的案件中,在进行推定时要遵守以下三个规则。首先是对于具有特定工作人员进行推定时,对其工作要求的注意义务进行推定和了解;其次是对于具有特定资格证书,通过推定可以知道其证书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最后是行政机关签发有关检验证书、检验证明、项目审批事项,无论过程、方式、方法,都可以认定是符合有关行政法规义务的。对伪造、伪造检验证书、审批项目的,应当认定有犯罪。

(三)刑事责任分配

在当前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存在着直接、管理和监督三种过失情况。通过对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153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分析,其中直接过失造成的案件为40.1%,管理过失造成的案件占35.1%,而监督过失造成的案件占24.8%。在进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突围时,要对其过失类型进行明确的分析,只有对整个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才能更好的对案件中心进行把握,获取关键性的证据。

三、结语

要坚持“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筑牢“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强化防范措施,深刻吸取其他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教训。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快抓好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1]韩文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6.

[2]张昱恒.试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若干问题[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10):101-102.

[3]张舒,黄娜,李磊.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8(1):109-115.

[4]张锋学.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完善策略研究[J].理论观察,2016(3):62-63.

[5]葛立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监督过失主体的刑事责任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6(4):49-50.

[6]杨雪,孙正超.“挖坑代表”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刑五年[J].法庭内外,201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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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173-02

刘海舰(1963-),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法律本科,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