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昱臻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现状及问题浅析

李昱臻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来改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共同意志。我国环境税收立法已酝酿多年,2016年底,我国第一部环境税法通过,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本文将对该法通过后我国的环境税收立法的现状及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环境税收;立法现状;立法问题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地球所有生物居住的家园,也是支持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片面追求GDP,上线了一大批高能耗、高物耗产业,引发了非常严峻的环境保护问题。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相比国际发达国家起步较晚,迄今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进行简要探讨。

一、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现状

环境税是治理环保问题的重要手段,其组成部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为了保护环境,征收对象是污染环境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专门性的税种;其次是税收调节,属于一般性税种。包括税收优惠、提高税收措施等,目的是激励环境保护行为,减少破坏环境行为。

2016年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税收,仅有排污费等环保费用,对环境保护所起到的作用有限。2016年底,首部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予以通过,这是一部单行税法,将在2018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首部环境保护税遵循“税负平移”原则,将排污费逐步转变成环保税,整部税法体现出一个“稳”字。该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纳税人和以往的排污费纳税人一致,不包括居民。第二,环保税税目和立法前相同,包括噪声、大气、水和固体污染物。此次立法没有把二氧化碳列入征收项目。第三,环保税计税仍然为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第四,税额的制定是按照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进行的,大气、水污染物税额是1.2元、1.4元每污染当量,当地政府具有自主调节权,不超过10倍标准。

二、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问题

(一)关于“税负平移”的争议

新税法的原则是“税负平移”,也就是说将之前的排污费平移成税收,由此可见,虽然名称变了,但是内容仍然是排污费,有些换汤不换药之嫌,不能显示出较大的改革力度。从顶层设计来看,之所以出现这种争议是因为当前税法制定的原则是平稳过渡,今后出现新问题以及面对新形势仍然会深入进行调整,实现环境税法的威慑力。

(二)税收归属及使用问题

目前实行的排污费是将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1/9的比例进行划分的。新税法实施后,这一比例将被取消,出于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重任考虑,中央为了提高环保力度,决定将环境税收全部归于地方财政。

但是,新税法没有规定环保税是专款专用,所以这就存在一种可能就是地方政府挪用环境税收用于其他领域,而不能保证将全部收入用于治理环境和激励企业环保技术升级等环境项目,那幺税收立法就背离了它的初衷。

(三)存在监管刚性降低可能

新税法实施后,现行的排污费不再是由环保部门进行征收和管理,而是将成为企业自己申报,由税务部门征收税收,环保部门是协同管理,这种新的征收模式必然会带来新的问题。

从环保税法中可以看到,环境税收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排污情况,其依据是污染物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是由环保部门进行核定的,但是征收是由税务部门进行的,导致核定、稽征是分开进行的。为了确保工作效率,新税法规定,税务和环保部门必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这就出现了一个数据真实准确的问题。为了监测数据必须要购进第三方监测服务。但是,目前看来,环境监测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税收。所以,有人认为,新税法实施后,环保部门不再进行征收,只是负责核定,将会降低环保部门的监管威信,导致刚性降低。

(四)地方政府执行偏差

新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10倍的税额标准内自主裁定税额,这就意味着地方征税权力增加。比如,大气污染物的税额范围是1.2-12元。只要是在这个范围内,征收税额都是合法的。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对地方政府而言是双刃剑,有利的是地方政府权力较大能够提高治理环境积极性;有弊端的是这种10倍的规定会导致不同地方的环境税负不同,企业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而且,地方政府也有可能以罚代管,降低对环保的要求。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还将持续不到一年的时间,当前环境是税收立法已经通过,首部环保税法已经出台,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对于环保而言意义重大。但是,新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是由于需要进行费和税的平稳过渡,今后立法将面对新问题不断完善。

[1]刘力婉.对我国设立独立型环境税的立法探讨[J].市场研究,2017(1):71-72.

[2]陈玉东.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分析研究[J].经贸实践,2017(5):36-37.

[3]杨琴,黄维娜.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15(7).

[4]付慧珠.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以社会可接受性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7,32(01):14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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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268-01

李昱臻,男,汉族,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