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莹莹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浅谈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郑莹莹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认罪认罚试点以来,对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存在争议,证明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和量刑事实的证明,两种事实的证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该区分研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证明标准;刑事速裁

一、认罪认罚案件问题的提出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的证明标准,我国目前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有较大的争议,虽然有很多学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但是研究的都不够透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且该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因为一个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一个案件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对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若降低了证明标准,会大大的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但是这样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较高的证明标准,同时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这种两难的情况不能这样维持下去,如果要更好的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那幺明确证明标准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通过对目前学界对各种观点的分析与探究,从而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解决当前的问题,那幺接下来我们一一探讨。

二、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

我国在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后,随即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较于刑事素速裁程序而言,范围相对进行了扩展,既解决实体问题又解决程序问题,但是同刑事速裁一样,两者都追求程序上的简单,高效。程序是相较于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庭审理失去很多环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也失去了其意义。

(二)理论上对证明标准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降低,这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自己都认罪认罚了,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一个较低的标准例如排除合理怀疑。一味的追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标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且会浪费了司法资源。

有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继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证明标准的层次可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来把握。①该观点认为擅自降低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没理由因为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就另当别论,当然如果降低证明标准还会带来很大的危害,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多,被告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那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就会被掩埋,相继带来的就是灾难。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改革的建议

我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分开讨论,犯罪事实证明标准应该区别去量刑事实证明标准。

(一)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降低证明标准,有几个重要原因第一,即便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了,也不能因此就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证明标准,法律不能违反。如果降低了证明标准,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②例如本来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达不到高标准的程度,若降低了证明标准,本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该判被告人无罪,最后却判了有罪,那幺就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实质真实原则。第三,对犯罪事实,检察官不能自由裁量,也不能对犯罪事实进行协商,被告人犯了几个罪,犯了什幺罪都不能协商。因此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绝对不能降低,但是只要是在行事速裁程序中,就可以用简便的证明程序,因为证明程序和证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量刑事实的证明上应当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样适当的降低标准符合认罪认罚案件中高效率的标准,其次效率的提升,可以吸引更多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程序,能让认罪认罚程序得到更好的适用,最后也不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本来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官和被告方可以对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从而导致量刑幅度降低,而且检察官对量刑的幅度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律规定多少就是多少。

四、结语

学界的观点各有利弊,但我认为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明的事实不同,要求也不同,只有在证明量刑事实的时候才能降低证明标准,证明认罪事实的时候不能降低,这才是最适合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才能使该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注释]

①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

②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

[1]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

[2]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

D925.2

:A

:2095-4379-(2017)26-0266-01

郑莹莹(1993-),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